1. 罐头食品检验标准
在我国,需要检验的进出口食品有肉类、家禽类、蛋品类、水产类、罐头类、蔬菜类、奶制品类、酒类、饮料类等。
1、肉类。包括冻猪肉、冻牛肉、冻羊肉、冻兔肉、冻驴肉以及它们的副产品,为了保证出口肉类食品的卫生要求,活的猪、牛、羊等均须来自非疫区,并有证明书和产地检疫证书,包装前要经过预冷,并及时速冻。
2、家禽类。包括冻鸡肉、冻鸭肉、冻鹅肉和冻野禽肉等,其中以冻肉鸡和冻北京填鸭为多,冻肉鸡分为冻净膛肉鸡、冻半净膛肉鸡以及冻分割肉鸡三种;而冻北京填鸭要求肌肉发育良好、去毛、带头、带翅,头部弯于翅下,裹以包头纸。
3、蛋品类。包括鲜鸡蛋、鲜鸭蛋、皮蛋、咸蛋、冰蛋、于制蛋品等。鲜蛋的品质要求是新鲜、蛋壳整洁、蛋白浓厚、蛋黄居中或略偏;冰蛋要求色泽淡黄、气味正常。
4、水产品类。包括冻鱼、鱼子、冻虾、活贝、冻海螺肉、冻文蛤肉、海蜇皮等,冻鱼要求鱼体色泽正常、肉组织有弹性、局部允许充血。冻虾要求新鲜、色泽正常、虾体完整、无异咪。而冻贝肉要求新鲜、有自然光泽、无异味、贝肉完整。
5、罐头类。包括畜肉类、禽肉类、水产类、水果类、蔬菜类等罐头,罐头质量标准包括容器质量、食品内容物质量和真空度等方面的要求。它的检验项目包括感官检验、物理检验、化学检验和微生物检验。
6、蔬菜类。包括速冻蔬菜、盐渍蔬菜和干制蔬菜等。
7、奶制品类。包括奶粉、奶油、炼乳、淡乳等,奶粉分为全脂奶粉、脱脂奶粉和全脂加糖奶粉,奶油分为鲜制、酸制、重制三种奶油。
2. 罐头食品 国标
GB/T 23586-2009 酱卤肉制品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酱卤肉制品的术语和定义、产品分类、技术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和 标签、标志、包装、运输、贮存的要求。
本标准适用于3. 1 定义产品的生产、销售和检验。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
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
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 191 包装储运图示标志(GB/T 191--2008 , 180 780:1997 ,MOD)
GB 2717 酱油卫生标准
GB 2718 酱卫生标准
GB 2726 熟肉制品卫生标准
GB 2760 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
GB/T 4789.17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肉与肉制品检验
GB/T 4789. 26 食品卫生微生物学检验 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检验
GB/T 5009. 5 食品中蛋白质的测定
GB/T 5009. 11 食品中总呻及无机碑的测定
GB/T 5009. 12 食品中铅的测定
GB/T 5009. 15 食品中铺的测定
GB/T 5009. 17 食品中总隶及有机柔的测定
GB/T 5009.33 食品中亚硝酸盐与硝酸盐的测定
GB 5461 食用盐
GB 5749 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
GB 7718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
GB/T 8967 谷氨酸铀(味精)
GB 9683 复合食品包装袋卫生标准
GB/T 9695.8 肉与肉制品 氯化物含量测定(GB/T 9695.8--2008 , 180 1841 :l996 ,MOD)
GB/T 9695. 15 肉与肉制品 水分含量测定(GB/T 9695.15-2008 , 180 1442:1997 ,MOD)
GB 9959.1 鲜、冻片猪肉
GB 9961 鲜、冻嗣体羊肉
GB 16869 鲜、冻禽产品
GB/T 17238 鲜、冻分割牛肉
JJF 1070 定量包装商品净含量检验规则
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2005J第75 号令
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部 卫法监发[2003J180 号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造用于本标准。
3. 1
酱卤肉制晶 stewed meat in seasoning
以鲜(冻〉畜禽肉和可食副产品放在加有食盐、酱油(或不加〉、香辛料的水中,经预煮、浸泡、烧煮、酱制〈卤制〉等工艺加工商成的酱卤系列肉制品。
4 产品分类
根据加工工艺不同可分为两大类z 酱制品类、卤制品类。
4. 1 酱制晶类
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清洗、修选后,配以香辛料等,去骨(或不去骨)、成型〈或不成型), 经烧煮、酱制等工序制作的熟肉制品。
4.2 卤制晶类
以鲜(冻〉畜、禽肉为主要原料,经清洗、修选后,配以香辛料等,去骨(或不去骨〉、成型〈或不成型) 经烧煮、卤制等工序制作的熟肉制品。
5 技术要求
5. 1 原辅料
5. 1. 1 鲜、冻猪肉应符合GB 9959.1 的规定。
5. 1.2 鲜、冻分割牛肉应符合GB/T17238 的规定。
5. 1.3 鲜、冻嗣体羊肉应符合GB 9961 的规定。
5. 1.4 鲜、冻禽产品应符合GB 16869 的规定。
5. 1.5 水应符合GB5749 的规定。
5. 1.6 食用盐应符合GB 5461 的规定.
5. 1.7 谷氨酸锅应符合GB/T8967 的规定。
5. 1.8 酱油应符合GB2717 的规定。
5. 1.9 酱应符合GB 2718 的规定。
5. 1. 10 其他原辅料及食品添加剂质量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及有关规定。
5.2 质量要求
5.2.1 感宫要求
应符合表1 的规定。
表 1 感官要求
项 目指 标
外观形态 外形整齐,无异物
色 泽 酱制品表面为酱色或褐色,卤制品为该品种应有的正常色浑
口感风味 成淡适中,具有酱卤制品特有的风味
组织形态 组织紧密
杂 质 无肉眼可见的外来杂质
5.2.2 理化指标
应符合表2 的规定。
表 2 理化指标
项 目 指 标
畜肉类 禽肉类 畜禽内脏、杂类a
蛋白质/(g/100 g) ≥ 20.0 15.0 8.0
水分/(g/100 g) ≤ 70 75
食盐/(以 NaCl 计)/(g/100 g) ≤ 4.0
亚硝酸盐/(以NaNO,计)/(mg/kg)
铅/(Pb)/(mg/kg)
元机硝/(mg/kg) 应符合 GB 2726 规定
锅/(mg/kg)
总汞/(以 Hg 计)/(mg/kg)
食品添加剂 应符合 GB 2760 规定
a 包括畜、禽类头颈、爪、蹄、尾等部分的制成品。
5.2.3 微生物指标
应符合GB 2726 的规定。罐头工艺生产的酱卤肉制品应符合罐头食品商业无菌的要求。
5.2.4 净含量
应符合《定量包装商品计量监督管理办法》
6 试验方法
6. 1 感冒指标
在正常光线下,目测、鼻嗅、品尝。
6.2 水分
按GB/T 9695. 15 的规定执行。
6.3 蛋白质
按GB/T5009.5 的规定执行。
6.4 氧化铀
按GB/T9695.8 的规定执行。
6.5 亚硝酸盐
按GB/T5009.33 的规定执行。
6.6 铅、无机呻、铺、总隶
分别按GB/T 5009. 12、GB/T 5009. 11 、GB/T 5009. 15 、 GB/T 5009. 17 的规定执行。
6. 7 微生物
按GB/T 4789. 17 、 GB/T 4789.26 的规定执行。
6.8 净含量
按JJF 1070 规定的方法进行。
7 栓验规则
7. 1 出厂检验
7. 1. 1 栓验项目
7. 1.1. 1 预包装酱卤肉制品每批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菌落总数、大肠菌群F 罐头工艺生
产的酱卤肉制品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净含量、商业元菌。水分、食盐、蛋白质等项目检验应不少于
每7d一次。
7. 1. 1.2 散装酱卤肉制品每批出厂检验项目为感官要求。水分、食盐、蛋白质、菌落总数、大肠菌群等 项目检验应不少于每7d一次。
7. 1.2 组批和抽样
同一批投料、同一生产线、同一班次生产的同一生产日期、同一规格的产品为一批。每批抽样数强
立包装不应少于8 个(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2 kg,检样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验备用.
7. 1.3 判定
出厂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判定为合格z 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使用备栓样品
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不得复检),如复检结果仍有1 项不合格,则判诙批产品为不
合格品,
7.2 型式检验
7.2. 1 正常生产时应每6 个月进行一次型式检验。此外有下列情况之一时,亦应进行型式检验z
a) 新产品试制鉴定时F
b) 原料、生产工艺有较大改变,可能影响产品质量时E
O 产品停产半年以上,恢复生产时E
d) 出厂检验结果与上一次型式检验结果有较大差异时z
d 国家质量监督机构提出要求时。
7.2.2 捡瞌项目
包括本标准5.2 的项目。
7.2.3 抽样
随机抽取同一批吹不少于10 个独立包装的样品(不含净含量抽样),样品量总数不少于3 峙,捡样
一式两份,供检验和复验备用。
7.2.4 判定
检验项目全部符合本标准要求时,该批产品判定为合格F 检验结果不符合本标准要求时,使用备栓
样品对不合格项目进行复检(微生物指标不合格时不得复检),复检结果符合本标准要求时则该批产品
判定为合格z 如复检结果仍有1 项不合格,则该批产品判定为不合格。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 1 标签和标志
产品标签应符合GB 7718 的规定,包装运输标志应符合GB/T 191 的规定。
8.2 包装
使用复合包装材料应符合GB 9683 和有关标准规定的要求,其他包装材料和容器必须符合相应国
家标准和有关规定。
8.3 运输
运输产品时应避免日晒、雨淋。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物品混装运输.运输工具应
保持清洁、干燥、元污染。散装销售产品的运输应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8.4 贮存
8.4. 1 高温灭菌预包装产品及罐头工艺生产的产品应在阴凉、干燥、通风处贮存;低温灭菌的产品应在
o ·C~4 ·C冷藏库内贮存,库房内应有防尘、防蝇、防鼠等设施。不得与有毒、有异味或影响产品质量的 物品共存放。
8.4.2 产品贮存应离墙离地,分类堆放。
8.4.3 散装销售产品的贮存应符合《散装食品卫生管理规范》。
3. 罐头食品国标固形物标准
一般肉罐头的固形物都是一些大块的肉
就像我们喝的粥,里面的固态物一样
4. 罐头食品国标标准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GB7098-2015》对罐头食品的定义如下:以水果、蔬菜、食用菌、畜禽肉、水产动物等为原料,经加工处理、装罐、密封、加热杀菌等工序加工而成的商业无菌的罐装食品。
我国《食品安全国家标准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GB27602014)中规定,除杨梅、竹笋、酸菜、食用菌、坚果与籽类、肉罐头类等少部分罐头食品允许添加限量特定的防腐剂外,其余均不可添加防腐一剂。
5. 罐头 国标
不可以。具体如下:GB 709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2016-11-13实施)GB 7098-2015 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罐头食品本标准代替GB 7098-2003 食用菌罐头卫生标准、GB 11671-2003 果、蔬罐头卫生标准、GB 13100-2005 肉类罐头卫生标准、GB 14939-2005 鱼类罐头卫生标准本标准适用于罐头食品。本标准不适用于婴幼儿罐装辅助食品。供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