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农作物农药残留标准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规定,经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审评委员会审查通过,现发布《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GB 2763-2021,代替GB2763-2019)等5项食品安全国家标准。其编号和名称如下:
GB 2763-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中农药最大残留限量
GB 23200.118-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单氰胺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一质谱联用法
GB 23200.119-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沙蚕毒素类农药残留量的测定气相色谱法
GB 23200.120-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甜菜安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质谱联用法
GB 23200.121-2021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植物源性食品中331种农药及其代谢物残留量的测定 液相色谱一质谱联用法
2. 农产品农药残留标准
中国已制定了79种农药在32种(类 )农副产品中197项农药最高残留限量 (MRL)的国家标准,其中有关果树上的农药残留最高限量标准如下 (注:mg/kg=毫克/千克):
1、百菌清≤1mg/kg; 2、 倍硫磷≤0.05mg/kg;
3、苯丁锡≤5mg/kg; 4、 草甘膦≤0.1mg/kg;
5、除虫脲≤1mg/kg ; 6、 代森锰锌≤3mg/kg(梨果);
7、代森锰锌≤5mg/kg (小粒水果); 8、滴滴涕≤0.1mg/kg;
9、敌百虫≤0.1mg/kg; 10、 毒死蜱≤1mg/kg(梨果);
11、对硫磷为不得检出; 12、多菌灵≤0.5mg/kg;
13、二嗪磷≤0.5mg/kg 14、 氟氰戊菊酯≤0.5mg/kg;
15、甲拌磷为不得检出 16、甲萘威≤2.5mg/kg;
17、甲霜灵≤1mg/kg( 小粒水果) 18、抗蚜威≤2.5mg/kg;
19、克菌丹≤15mg/kg; 20、乐果≤1mg/kg;
21、六六六≤0.2mg/kg 2 2、氯氟氰菊酯≤0.2mg/kg(梨果);
23、氯菊酯≤2mg/kg; 24、马拉硫磷为不得检出;
25、氰戊菊酯≤0.2mg/kg; 26、炔螨特≤5mg/kg(梨果);
27、噻螨酮≤0.5mg/kg (梨果); 28、三唑酮≤0.2mg/kg
29、三唑锡≤2mg/kg(梨果); 30、杀螟硫磷≤0.5mg/kg;
31、双甲脒≤0.5mg /kg(梨果); 32、四螨嗪≤1mg;
33、辛硫磷≤0.05mg/kg; 34、溴螨酯≤5mg/kg(犁果);
35、溴氰菊酯≤0.1mg/ kg(皮可食); 36、亚胺硫磷≤0.5mg/kg;
37、乙酰甲胺磷≤0.5m g/kg; 38、异菌脲≤10mg/kg(梨果);
39、敌敌畏≤0.2mg/kg。
3. 农药残留的标准
农药残留是指农药使用后残存于生物体、农副产品和环境中的微量农药原体、有毒代谢物、降解物和杂质的总称;残存的数量叫做残留量,以每千克样本中有多少毫克(或微克、纳克等)表示。农药残留是使用农药后的必然现象,只是残留的时间有长有短,残留的数量有大有小,但残留是不可避免的。
4. 药材农药残留标准
第一条为了切实加强剧毒、高毒农药监管,从源头上保障农产品质量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农药管理条例》等法规、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限制区域销售使用管理的剧毒、高毒农药品种名单见附件。
第三条设区的市、县(市、区)可以整建制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第四条实行剧毒、高毒农药限制区域销售、使用制度。在蔬菜、瓜果、茶叶、中草药材等特色农产品生产区域和饮用水源地保护区、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野生动物集中栖息地以及当地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重要区域内,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
第五条在禁止销售、使用剧毒、高毒农药以外的地方,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定点经营、实名制购买。定点经营的布局和具体管理办法由设区的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市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剧毒、高毒农药经营者,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工商营业执照,经营农药3年以上,且未出现违法行为。
(二)有2名以上植保或农药等相关专业中专以上文化水平的经营人员,或者2名以上具有植保、农药等相关专业技能证书的技术人员。
(三)农药经营场所面积不得少于20平方米,且应当具备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仓储场所,农药零售商的仓储面积应在30平方米以上、农药批发商的仓储面积应在50平方米以上。营业场所与生活区域、饮用水源有效隔离,不能同时经营日用百货、食品、饮料、饲料等商品。
(四)有剧毒、高毒农药经营专柜,有与允许经营证件相适应的管理制度、防护设施和管理措施,张贴公布有关剧毒、高毒农药经营管理规定、国家禁限用农药名录、经营管理制度等,有实名购买农药存录资料的微机等设备。
(五)向县(市、区)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交诚信守法经营承诺书,有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的承诺书,有农药告知名录通知书并在店内张贴公示,台账管理规范。
第七条实行剧毒、高毒农药实名购买制度。购买剧毒、高毒农药的,须出示个人身份证明或者其他有效证件,说明实际用途。
第八条剧毒、高毒农药容器、包装物由农药经营者回收后送交所在地县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并由农业行政主管部门集中销毁。
5. 农药残留的国家标准
以分光光度计测试(412nm波长)时,按下式计算抑制率: 抑制率(%)=[(ΔΑ0-ΔΑt )/ΔΑ0]×100 以农药残留快速测试仪检测时其抑制率一般可自动计算。若样品抑制率≥50%,表示样品农残超标,为阳性结果。阳性结果的样品需做2次以上重复检测,多次检测仍呈阳性需用气相色谱等仪器做进一步确认。 原理:农药残留快速检测仪根据国标GB/T5009.199-2003。采用连续检测法和酶抑制原理。在一定条件下,有机磷和氨基甲酸类农药对胆碱酯酶正常功能有抑制作用,其抑制率与农药的浓度呈正相关。正常情况下,酶催化神经传导代谢产物(乙酰胆碱)水解,其水解产物与显色剂反应,产生黄色物质,用分光光度计测定412nm下吸光度随时间的变化值,计算出抑制率,通过抑制率可以判断出样品中是否含有有机磷或氨基甲酸酯类农药的残留。
6. 农药残留执行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 食品生产经营者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对社会和公众负责,承担社会责任。
因此,食品安全标准是强制执行的标准。
标准内容
(一)食品相关产品中的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物质的限量规定。
(二)食品添加剂的品种、使用范围、用量。
(三)专供婴幼儿的主辅食品的营养成分要求。
(四)对与食品安全、营养有关的标签、标识、说明书的要求。
(五)与食品安全有关的质量要求。
(六)食品检验方法与规程。
(七)其他需要制定为食品安全标准的内容。
(八)食品中所有的添加剂必须详细列出。
(九) 食品生产经营过程的卫生要求。
7. 农作物农药残留标准表
第三十四条 禁止生产经营下列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二)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一百二十四条 违反本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没收违法所得和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并可以没收用于违法生产经营的工具、设备、原料等物品;违法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货值金额不足一万元的,并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货值金额一万元以上的,并处货值金额十倍以上二十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一)生产经营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生物毒素、重金属等污染物质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含量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食品添加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