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动物养殖场养殖档案制度
2021年档案管理规章制度1
一、牢固树立保密观念,严格遵守党和国家的保密制度,严防失密、泄密事故发生。
二、不得向与工作无关人员谈论档案内容,不准用电话、传真提供密秘级以上档案。
三、凡借阅秘密级以上档案,须经主管领导及档案馆长批准,未经批准不得借出、复制或摘抄。
四、档案人员不得随意丢放、擅自提供、抄录、公布、损毁、丢失、涂改、伪造或销毁档案、绝密档案要单独保管。
五、密级档案要经常查对,失泄密时要及时上报局主管领导,并对责任者进行追究处量。
六、非档案工作人员不得进入档案库房。
七、任何人不准私自保存档案或携档案进入公共场所。
八、档案管理人员应熟知本局各类档案的密级划分,调密级档案时,不少于两名工作人员。
九、档案在传递时应以机密件通过机要通信转出,或由档案人员二人以上专呈递送。
2. 养殖场档案管理制度
畜禽养殖档案保存时间:商品猪、禽为2年,牛为20年,羊为10年,种畜禽长期保存。种羊场系谱档案_畜牧兽医_农林牧渔_专业资料 场名: 种羊系谱、生产发育状况记录卡基 本情况品性种别 耳标号 出生日期 胎次父: 系谱挡案记录卡等等都要规范操作才行。
3. 畜禽养殖场的养殖档案应当记录哪些内容
牛羊家庭农场经营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我县家庭农场健康发展,切实规范家庭农场生产经营行为,根据国家有关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县行政区域内经工商部门登记注册,并到县农经部门审查备案的家庭农场适用于本制度。
第三条家庭农场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农业标准化生产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法规和政策。
第四条家庭农场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家庭农场自主经营权和内部事务,不得强迫家庭农场接受有偿服务,不得违规向家庭农场收费、摊派和罚款。
第五条家庭农场应自觉接受农经部门和相关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二章岗位责任制度
第六条家庭农场从业人员要有明确的分工,结合自身实际,设置生产主管、销售主管和财务主管等岗位,明确工作职责。有条件的可以设置各部门经理。
第七条家庭农场实行农场主负责制。农场主统揽全场工作,主要是拟定发展目标和计划,制定管理制度,加强从业人员管理,有序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加强财务审核审批,协调解决农场重大事宜,争取各项扶持政策,开展工作考核和总结评比。
第八条生产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家庭农场年度生产计划,制定并实施生产技术规程;组织所需的生产资料,提供技术指导、服务和培训,抓好病(疫)虫害防治;组织标准化生产并负责完善相关记录,建立质量追溯机制;加强农业机械设施设备检修维护和仓储运输工作。
第九条销售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销售计划,预测销售市场,广辟销售渠道,寻求定向合作,探求订单销售和网络销售方式;负责签订销售合同,规范销售凭据,回收销售款项;坚守公平竞争和诚实守信商业道德,保证产品销售质量和数量,维护家庭农场整体形象;努力降低销售成本,最大程度地实现家庭农场既得利益;建立销售台账,及时报告销售业绩。
第十条财务主管岗位职责:拟定并落实年度财务计划和预算方案,制定并执行家庭农场内部财务监督管理办法;遵守财产物资采购审批程序,加强财产物资安全领用、保管;建立健全财务会计账簿,组织财务核算,按时提交、报送财务报告。
第十一条家庭农场各岗位之间要精诚合作,建立奖勤罚懒、评先创优机制。
第三章标准化生产制度
第十二条家庭农场必须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有稳定的生产基地,有固定的办公场所,有配套的设施设备,有醒目的标识标牌。
第十三条家庭农场应结合自身行业特点,科学制定生产操作规范,生产(加工、储运、销售)优质、高效、生态和安全的农产品。
第十四条家庭农场应严格农业投入品管理使用。
(一)种子、种畜管理使用:严格控制种子来源,购买和使用的种子必须具备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引进种子必须有检疫证明;有专门的种子仓库和保管人员,种子应有详细的进库、出库记录,过期种子应及时清理。引进种用畜禽的,在引种之前,须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申报备案,引入后及时向县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或报检点报告,并按规定进行隔离、观察,期满后经检疫合格再合群。
(二)农药、化肥管理使用:严格按照国家《农药合理使用准则》和《农药安全使用标准》执行,严格执行禁(限)用农药以及安全间隔期的规定,不得超范围使用农药和随意加大用药量。设立专门的农药仓库和保管人员,保管人员应核对农药的数量、品种和“三证”后,方可入库。积极使用生物农药,尽量减少化学农药的使用,根据病虫害发生情况或有关技术部门的病虫预报,规范用药,做到适时防治,对症下药,并注意农药的交替使用,以提高药效。及时做好农药使用的田间档案记录,配合检测部门开展检测,严格防止农产品农药残留超标。严格执行肥料合理使用准则,施肥以有机肥为主,化肥为辅;以多元素肥料为主,单元素肥料为辅;以基肥为主,追肥为辅。必须购买“三证”齐全的产品,不施用城市垃圾。肥料应按种类不同分开堆放于干燥、阴凉的仓库贮存。
(三)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和使用:认真审查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标签和说明书,检查包装,符合国家规定的方可购入并妥善保管。严禁使用瘦肉精、三聚氰胺、苏丹红、氯霉素、呋喃唑酮等禁用药品。严格按规定使用性激素、镇静剂等。禁止在饲料中直接添加原料药。遵守兽药休药期规定,未满休药期的畜禽不得出售、屠宰,不得用于食品消费。兽药、饲料和饲料添加剂购入、使用、诊疗按要求进行记录(相关记录示范样本另附)。
第十五条家庭农场应按照产地环境保护、产品质量安全管理要求,加强农产品标准化生产管理。有条件的要聘请固定的生产技术人员或专家顾问,专门负责标准化生产技术指导和监测服务。
(一)制定标准化生产操作规程。从事种植业的要合理选择优质抗病高产品种,实行科学栽培管理;坚持科学、平衡施肥原则,推广使用有机肥和生物肥;推广农业防治、生态防治、物理防治技术;注重搞好田园清洁、土壤消毒、轮作倒茬;完善水利设施,健全排灌系统。从事畜牧业的,要按照县畜牧主管部门的统一要求,制定科学合理的免疫程序,切实做好动物强制性免疫工作;建立健全疫情报告、检疫申报制度、畜禽标识、消毒清洁和无害化处理等分类制度;养殖场实行“干稀分离、雨污分流”排放,防止粪尿污染环境。
(二)建立健全生产记录档案。按照农业标准化生产要求,逐步建立农业生产用地档案、农业投入品使用档案、田间生产管理档案、产品储运销售档案。养殖类家庭农场还应建立畜禽养殖档案,全面记录畜禽的品种、数量、标识、来源、繁育以及检疫、免疫、诊疗、监测、消毒、调运等情况。农产品生产档案由农场专人填写,由农场自行整理和保管。农产品生产记录应当保存二年,禁止伪造农产品生产记录,农场主要定期组织人员对档案建立情况进行抽查。
(三)农产品质量安全监督检验。家庭农场应定期对农产品产地环境、生产过程和产品质量进行自检,同时主动申请、自觉接受农业监管部门检查。对抽检发现有影响产品质量的问题,应及时整改纠正。
第十六条家庭农场生产的农产品要尽量采取包装销售,包装上要印注本场标识和联系方式,销售的农产品要如实填写销售记录,建立产品质量追溯制度。
4. 动物养殖场管理制度
银川市养犬管理条例
总则:
第一条为保障公民人身健康和安全、维护社会公共秩序、保护公共环境卫生、规范养犬行为,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养犬行为和犬类经营行为的管理适用本条例。 军用、警用犬的管理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养犬管理坚持禁限结合、政府监管、公众监督和养犬人自律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银川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城管部门)是本市养犬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养犬管理工作的组织、监督和指导。区、县(市)城管部门具体负责养犬的许可登记、备案工作。 农牧部门、动物防疫监督机构负责犬类免疫的管理和疫病的防治。 公安部门负责对犬只伤人、犬吠扰民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 卫生防疫部门负责人用狂犬病疫苗统一供应、接种,诊治被犬伤害者,并对人患狂犬病疫情进行监测。 工商部门负责犬类经营的登记注册管理。
第五条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和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及物业管理机构,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养犬的日常管理工作。 社区居(村)民委员会、住宅小区业主委员会可以召集居(村)民会议、业主大会就养犬的有关事项依法制定公约,并监督实施。
第六条兴庆区、金凤区、西夏区的城市区域为犬只限养区,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可以根据城镇发展的需要规定本辖区范围内的犬只限养区。
第七条各级城管部门建立养犬举报、投诉制度。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反本条例的养犬行为和犬类经营行为予以制止或者举报,有权对行政机关的违法失职行为予以投诉。
养犬许可管理
第八条限养区内养犬实行许可登记制度,每户限养一只犬,但禁止饲养烈性犬。 烈性犬的具体品种由市城管部门会同农牧部门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申请养犬应当符合下列条件并到城管部门办理许可登记手续: (一)个人申请养犬的,应当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和固定住所。 (二)公安机关确定的治安重点保护单位申请养犬的,应当具备健全的养犬安全管理制度、设有安全牢固的犬笼、犬舍等设施,并与其所在社区居民委员会签订安全责任保证书; (三)出具犬只免疫证明。
第十条对符合条件的养犬申请人,城管部门应当及时办理登记手续,发放《犬只准养证》,并采取植入电子标签等便于查验的管理措施。 《犬只准养证》由市城管部门统一制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涂改、伪造、转让、买卖。 《犬只准养证》实行年检制度,年检的时间、地点及要求,由城管部门予以公告。养犬人应当每年在犬只有效防疫期内携带犬只及犬只防疫证明到城管部门指定的地点进行检验。 《犬只准养证》损毁遗失的,养犬人应在一个月内向城管部门申请补办。
5. 动物养殖档案怎么填写
一、养殖备案登记
二、动物防疫合格证
三、养殖档案
除了要具备以上这三个证件,还要及时获取项目申报通知,不要错过申报项目的时间,而且还要选择适宜的项目,在填写项目申请报告中,也要贴合自身情况,切实可行的填写,还要按时的把申请呈报给相关部门。对于大多数的补贴,基本都是先建后补,在养殖场建设前,需要得到当地政府部门的认可,得到当地政府的支持,做好项目报备,然后再申请补贴
6. 养殖场档案管理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
单位名称:
畜禽养殖代码:
动物防疫合格证编号:
畜禽种类:
怒江僳僳族自治州动物卫生监督所印制
(一)畜禽养殖场平面图
(由畜禽养殖场自行绘制)
(二)畜禽养殖场免疫程序
(由畜禽养殖场填写)
(三)生产记录(按日或变动记录)
圈舍号 时间 变动情况(数量) 存栏数 备注
出生 调入 调出 死淘
注:1、圈舍号:填写畜禽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2、时间: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时间
3、变动情况(数量):填写出生、调入、调出和死淘的数量。调入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编号,并将检疫证明原件粘贴在记录背面。调出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详细的去向。死亡的需要在备注栏注明死亡和淘汰的原因。
4、存栏数:填写存栏总数,为上次存栏数和变动数量之和。
(四)饲料、饲料添加剂和兽药使用记录
开始使用
时间 投入品
名称 生产厂家 批号/加工日期 用量 停止使用
时间 备注
注:1、养殖场外购的饲料应在备注栏注明原料组成。
2、养殖场自加工的饲料的生产厂家栏填写自加工,并在备注栏写明使用的饲料药物添加剂的详细成分。
(五)消毒记录
日期 消毒场所 消毒药名称 用药剂量 消毒方法 操作员签字
注:1、时间:填写实施消毒的时间
2、消毒场所:填写圈舍、人员出入通道和附属设施等场所。
3、消毒药名称:填写消毒药的化学名称。
4、用药剂量:填写消毒药的使用量和使用浓度。
5、消毒方法:填写熏蒸、喷洒、浸泡、焚烧等。
(六)免疫记录
时间 圈舍号 存栏数量 免疫数量 疫苗名称 疫苗生产厂 批号(有效期) 免疫方法 免疫剂量 免疫人员 备注
注:1、时间:填写实施免疫的时间。
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此栏不填。
3、批号:填写疫苗的批号。
4、数量:填写同批次免疫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
5、免疫方法:填写免疫的具体方法,如喷雾、饮水、滴鼻点眼、注射部位等方法。
6、备注:记录本次免疫中未免疫动物的耳标号。
(七)诊疗记录
时间 畜禽标识编码 圈舍号 日龄 发病数 病因 诊疗人员 用药名称 用药方法 诊疗结果
注:1、畜禽标识编码:填写15位畜禽标识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填写。猪、牛、羊以外的畜禽养殖场此栏不填。
2、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3、诊疗人员:填写做出诊断结果的单位,如某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执业兽医填写执业兽医的姓名。
4、用药名称:填写使用药物的名称。
5、用药方法:填写药物使用的具体方法,如口服、肌肉注射、静脉注射等。
(八)防疫监测记录
采样日期 圈舍号 采样数量 监测项目 监测单位 监测结果 处理情况 备注
1、圈舍号:填写动物饲养的圈、舍、栏的编号或名称。不分圈、舍、栏的的此栏不填。
2、监测项目:填写具体的内容如布氏杆菌病监测、口蹄疫免疫抗体监测。
3、监测单位:填写实施监测的单位名称,如:某某动物疫病预防控制中心。企业自行监测的填写自检。企业委托社会检测机构监测的填写受委托机构的名称
4、监测结果:填写具体的监测结果,如阴性、阳性、抗体效价数等。
5、处理情况:填写针对监测结果对畜禽采取的处理方法。如针对结核病监测阳性牛的处理情况,可填写为对阳性牛全部予以扑杀。针对抗体效价低于正常保护水平,可填写为对畜禽进行重新免疫。
(九)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记录
日期 数量 处理或死亡原因 畜禽标识编码 处理方法 处理单位
(或责任人) 备注
1、日期:填写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的日期。
2、数量:填写同批次处理的病死畜禽的数量,单位为头、只。
3、处理或死亡原因:填写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原因,如染疫、正常死亡、死因不明等。
4、畜禽标识编码:填写15位畜禽标识编码中的标识顺序号,按批次统一填写。猪、牛、羊以外的畜禽养殖场此栏不填。
5、处理方法:填写《畜禽病害肉尸及其产品无害化处理规程》GB16548规定的无害化处理方法。
6、处理单位:委托无害化处理场实施无害化处理的填写处理单位名称;由本厂自行实施无害化处理的由实施无害化处理的人员签字。
7. 畜禽养殖场养殖档案的内容
根据《生猪标准化示范场验收评分标准》,标准示范场的评选必须满足以下五个必备条件(任一项不符合不得验收):
1.场址不得位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明令禁止区域,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及区域内土地使用规划。
2. 具备县级以上畜牧兽医部门颁发的《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两年内无重大疫病和产品质量安全事件发生。
3. 具有县级以上畜牧兽医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证明;按照农业部《畜禽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要求,建立养殖档案。
4. 能繁母猪存栏300头以上,且年出栏肥猪5000头以上。
5. 符合《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