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天然气站压缩机的作用
1、主压缩机的主要作用是电动机作为动力,带动压缩机转动,使得推动活塞在气缸内往复运动,从而推动制冷剂在系统中流动。
2主压缩机的工作过程就是吸气,压缩,排气,膨胀的循环过程。
3、主压缩机是冰箱的核心部件,相当于人的心脏,而冰箱使用技术先进、质量过硬压缩机,将能延长冰箱的使用寿命、提升冰箱制冷效果、降低产品的能耗及噪音。
二、天然气管道压缩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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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空压机就是空气压缩机,只不过平常说5个字麻烦,都是简称空压机三、天然气压缩机的作用是什么
1、可以作为空气动力空气经过压缩后可以作为动力用,机械与风动工具,以及控制仪表与自动化装置等,仪表控制及自动化装置,如加工中心的刀具更换等。
2、可以用于气体输送空压机还用于气体的管道输送和装瓶等,如远程煤气和天然气的输送,氯气和二氧化碳的装瓶等。
3、用于气体合成及聚合在化学工业中,某些气体经压缩机提高压力后有利丁合成及聚合。如氛与氢合成氦,氢与二氧化碳合成甲醇,二氧化碳与氨合成尿素等。又加高压下生产聚乙烯。
4、用于制冷和气体分离气体经空压机压缩、冷却、膨胀而液化,用于人工制冷,这类压缩机通常称为制冰机或冰机。若液化气体为混合气时,可在分离装置中将各组分别地分离出来,得到合格纯度的各种气体。如石油裂解气的分离,先是经压缩,然后在不同的温度下将各组分分别地分离出来。
四、压缩天然气供气站
聊城市燃气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燃气管理,保障公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公共安全,促进燃气事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城镇燃气管理条例》和《山东省燃气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燃气经营与服务、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燃气设施保护、液化石油气气瓶管理,以及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城市管理部门是本市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管理工作。
县(市、区) 人民政府确定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燃气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燃气管理工作。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明确专门燃气管理内设机构、配备专职管理人员,引进燃气专业管理人才,提高管理服务能力。
发展改革、规划、国土资源、财政、住建、质监、安监、物价、公安消防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做好燃气管理相关工作。
第四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职责,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燃气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状况的监督检查,协助上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燃气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 燃气主管部门宣传普及燃气法律、法规、规章和安全知识的费用,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 燃气发展规划与工程建设
第六条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规划等部门,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纳入城市总体规划,燃气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经批准的燃气发展专项规划,不得擅自变更。需要变更的,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重新报批。
第七条 编制燃气发展专项规划,应当按照城乡统筹原则,将燃气输送管网设施向乡(镇)和农村社区延伸。
第八条 城市道路进行规划建设时,燃气管网及附属设施应与城市道路实行统一规划、同步建设。
第九条 新建燃气用户户内燃气设施工程,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规范规定,同时设计、安装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
第十条 燃气工程经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依法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及燃气专家组进行竣工验收,且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
建设单位应当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竣工验收备案文件报燃气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收集、整理燃气工程项目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项目档案,并在燃气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和其他有关部门移交项目档案。
第十二条 在城镇燃气输送管网覆盖的区域内,不得建设压缩天然气、液化天然气单点供气站。
第三章 燃气经营与服务
第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依法取得燃气主管部门颁发的《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供应站)经营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燃气经营活动。
第十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为管道燃气经营者划定经营区域,保障安全稳定供应,并签订特许经营协议。
第十五条 燃气经营者从事充装业务的,需要办理气瓶充装许可。
燃气经营者只能充装自有产权气瓶(车用气瓶除外)。
第十六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自有产权气瓶进行建档登记,并负责涂覆充装站标志、气瓶编号和打充装站钢印。
鼓励燃气经营者积极采用智能阀气瓶并运用信息化手段对气瓶进行安全管理。
第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停业、歇业的,应当事先对其供气范围内燃气用户的正常用气做出妥善安排,并在九十个工作日前向所在地燃气主管部门书面报告,经批准方可停业、歇业。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不具备安全条件的场所储存燃气,不得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
第十九条 燃气经营者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未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或燃气经营(供应站)许可证的单位或个人,提供用于销售经营的燃气;
(二)未经许可,擅自从事移动式压力容器或者气瓶充装活动;
(三)在销售的液化石油气中掺混其他物质;
(四)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制定用户安全用气规则,公布并履行服务承诺,设置咨询服务电话,向用户发放安全用气手册,组织专业人员向用户宣传燃气安全使用知识,解答用户咨询,并对用户安全用气进行技术指导。
第二十二条 燃气价格及服务收费标准的制定或者调整,应当按照价格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执行,应当符合定价目录的相关规定。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规定标准收取费用,并向燃气用户出具票据。
第二十三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燃气应急储备制度,组织编制燃气应急保障供应预案,采取综合措施提高燃气应急保障能力。
燃气应急保障预案应当明确燃气应急气源和种类、应急供应方式、应急处置程序和应急救援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四条 市、县(市、区)燃气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举报投诉制度,公开举报投诉电话、信箱或电子邮件地址,受理有关燃气安全、收费标准、服务质量等举报或投诉,有关部门应当自收到举报或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
第四章 燃气使用与燃气燃烧器具管理
第二十五条 燃气用户应当遵守安全用气规则,按照规定安装、使用具有燃气泄漏安全保护装置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和具有检验合格标志的气瓶。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或者使用年限已届满的燃气燃烧器具、连接管和气瓶等。
单位用户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操作维护人员,加强对操作维护人员燃气安全操作技能的培训,并接受燃气经营者安全技术指导。
第二十六条 燃气用户变更户名、扩大用气范围,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七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为燃气用户安装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并粘贴检测合格标识;对超过使用年限的燃气计量装置,应当及时更换。
因用气量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性有异议的,应当按照国家计量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二十八条 燃气用户及相关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将燃气管道作为负重支架、接地引线,或者擅自包裹、遮挡燃气管道;
(二)从事危及室内燃气管道及配套设施安全的装饰装修活动;
(三)法律、法规、规章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为燃气用户指定燃气燃烧器具销售单位和燃气燃烧器具品牌。
第五章 燃气设施保护
第三十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燃气设施防腐、绝缘、防雷、隔离等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毁损、覆盖、涂改、擅自拆除或者移动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
第三十一条 新建、扩建、改建建设工程,不得影响燃气设施安全。
有关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应当向供气区域内的燃气经营者或者规划部门、城建档案管理机构,查明建设工程施工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的相关情况。
在燃气设施保护范围内,有关单位从事敷设管道、打桩、顶进、挖掘、钻探等可能影响燃气设施安全活动的,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协商共同制定燃气设施保护方案,并采取相应的安全保护措施;燃气经营者应当派专业人员现场监督指导。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安装、改装、迁移、拆除燃气设施。
燃气用户需要改变燃气用途或者安装、改装、迁移、拆除燃气设施的,须经燃气经营者同意并办理相关手续,由燃气经营者按照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实施作业。
因其他建设工程施工确需改装、迁移或者拆除燃气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施工单位应当与燃气经营者协商,办理相关手续。
第三十三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对停止运行、封存、报废的燃气设施,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三十四条 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专业人员定期对燃气设施、燃气设施保护装置和安全警示标志等进行安全性评价,做好日常巡查、检查、检测、维护和维修。
燃气设施腐蚀损坏严重、遭遇自然灾害或者发生较大事故的,燃气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组织进行安全性评价,并根据评价结果采取维护、维修、更新和报废等措施,消除安全隐患。
第六章 液化石油气气瓶置换、检验与报废
第三十五条 鼓励使用瓶装液化石油气的用户,于本办法实施之日起两年内,将自有气瓶作价转让给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者。
燃气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在官方网站上公布已取得燃气经营许可证的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名录。
第三十六条 气瓶转让价格由液化石油气经营者结合气瓶出厂年份、气瓶检验结果、报废年限等综合因素与自有气瓶用户协商确定。
气瓶产权转移后,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当与燃气用户签订供用气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并由液化石油气经营者的送气服务人员,统一送气到户。
第三十七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当对回购的气瓶进行分类处理。
对超期未检但未达到报废年限的气瓶,应当经依法核准的气瓶检验检测机构重新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对已达到报废条件或检验不合格的气瓶应当报废处理。
第三十八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对液化石油气经营者两年产权置换期内回购报废气瓶的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补助办法和标准,由燃气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质监部门共同制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第三十九条 液化石油气气瓶的报废与处理,由质监部门指定的单位实施,其他单位和个人不得私自进行处理。
第七章 燃气安全事故预防与处理
第四十条 燃气主管部门应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编制城镇燃气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组织开展应急演练活动。
组织开展燃气应急演练费用,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一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制定各类突发事故应急抢险抢修预案,并报燃气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备案。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建立专门的抢险抢修队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防护用品、消防器材、抢险抢修车辆、通讯设备等,并定期组织演练。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设置抢险抢修报警电话,向社会公布,并设专岗二十四小时值班。
第四十二条 燃气经营企业应当对燃气用户户内的燃气设施进行安全检查。安检人员入户检查时,应当主动出示有效证件,燃气用户应当予以配合。
对居民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至少每两年进行一次;对非居民燃气用户燃气设施的安全检查,至少每年进行一次,并做好检查记录。
第四十三条 燃气经营企业在入户检查时,发现燃气用户因装修、包裹、遮挡、私自改动燃气管道设施及燃气计量装置等行为,违反安全用气规定造成安全隐患的,应当做好检查记录并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协助燃气用户及时整改。
燃气用户拒不整改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对燃气用户供气;安全隐患消除并经燃气经营企业验收合格后,应当恢复对燃气用户供气。
燃气用户无正当理由拒绝燃气经营者入户进行安全检查的,燃气经营企业可以暂停对燃气用户供气;经检查确无安全隐患后,应当恢复对燃气用户供气。
第四十四条 汽车加气站充装车用气瓶须采取自动充装控制系统。
汽车加气站应当在充装前、充装中和充装后,对车用气瓶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存在未办理登记、超期未检、无检验标志、破损、泄漏等情形的,应当告知车辆驾驶人员并不得充装。
燃气车辆驾驶人员应当正确使用车用气瓶和燃气专用装置,做好日常检查和维护保养。
第四十五条 液化石油气经营者应当加强对气瓶充装、送气车辆和送气服务人员等的安全管理,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四十六条 燃气主管部门可以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组织相关燃气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进行燃气安全隐患排查。
燃气专家或专业技术人员的劳务费用,应当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四十七条 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燃气经营、使用的安全状况等进行监督检查,发现燃气安全事故隐患,应及时通知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采取措施予以消除。
燃气经营者、燃气用户不及时消除隐患可能危害公共安全的,燃气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单位应当依法采取措施,及时组织消除隐患,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燃气泄漏、中毒、火灾、爆炸等情况,应当立即告知燃气经营者或者向燃气管理、公安消防、安监、质监等相关部门、单位报告。
第四十九条 鼓励和引导燃气经营者和燃气用户,投保燃气安全责任险。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规章已有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用气瓶相互倒灌燃气的,由燃气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可以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有关管理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所称下列用语的含义是:
(一)燃气,是指作为燃料使用并符合一定要求的气体燃料,包括天然气(含煤层气)、液化石油气和人工煤气等;
(二)燃气设施,是指人工煤气生产厂、燃气储配站、门站、气化站、混气站、加气站、灌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市政燃气管网等的总称,包括市政燃气设施、建筑区划内业主专有部分以外的燃气设施以及户内燃气设施等;
(三)燃气燃烧器具,是指以燃气为燃料的燃烧器具,包括居民家庭和商业用户所使用的燃气灶、热水器、沸水器、采暖器、燃气空调器等器具。
第五十四条 聊城经济技术开发区、聊城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聊城江北水城旅游渡假区,按照规定职责履行燃气管理职能。
第五十五条 本办法自2018年3月1日起施行。市政府《关于印发<聊城市城市燃气管理办法》的通知》(聊政发[1999]114号),同时废止。
五、液化气站压缩机工作原理
无油空压机的工作原理:电机运转,空气通过空气过滤器进入压缩机内,压缩机将空气压缩,压缩气体通过气流管道打开单向阀进入储气罐,压力表指针显示随之上升至8Bar,。大于8Bar时,压力开关感应道压力后自动关闭,电机停止工作,同时电磁阀将压缩机机头内气压排至0。此时空气开关压力宣示、储气罐内气体压力仍为8Bar,气体通过球阀排气驱动连接的设备工作。储气罐内气压下降至5Bar时,压力开关通过感应自动开启,压缩机重新开始工作。简介:无油空压机(英文为:oil-freeaircompressor)是气源装置中的主体,它是将原动机(通常是电动机)的机械能转换成气体压力能的装置,是压缩空气的气压发生装置。优点:
1、因为润滑油高度的黏性,除油设备无法完全除掉,这样全无油空压机压缩后的气体不含油的特性显得无可替代。
2、冷冻式干燥机,无热再生干燥器,微热再生干燥器等除水设备,因压缩空气中的油而丧失除水功能;而经全无油压缩机压缩后的洁净无油气体,充分保护了除水设备,减少因维护除水设备带来的额外资金占用。
3、使用全无油空压机对外提供压缩气体,不会因除油设备带来的压力损失而大大降低电机负荷,达到节能效果;质量好的三级除油器在使用过程中将产生1至1.2公斤的压力损失,一台7.5KW的空压机每提高1公斤压力将多付出600W的功力损耗,每工作一天(10小时为例)将付出6度的电量,这将是一笔长期无形开支。
4、使用有油空压机大大的浪费了润滑油,以一台7.5KW优质有油空压机为例,每月最低消耗5公斤润滑油,一年下来将多付出60公斤润滑油使用成本,同时,为了除去压缩气体中的油份,要使用高效的油过滤器,需多次更换过滤器芯,也是一笔很大的费用。日常使用注意事项:1、压缩机因断电停机时,为防止压缩机带压启动,再开机时应扳动压力开关断电手柄,将管路中的空气排净,再重新启动压缩机。2、用户必须设压缩机保护接地地线,保证压缩机所有金属外壳与大地良好的接触,接地电阻应符合国家标准。3、压缩机发现严重漏气、异响、异味时要立即停止运行,查明原因排除故障恢复正常后才能再次运行。4、空气压缩机为无油空压机,摩擦零件均有自润滑性,故千万不要加润滑油。
5、空气压缩机必须固定在通风、稳定及坚固的工作面上,为减少噪音和震动,必须有减震装置。
6、滤清器中过滤介质(泡沫海绵或毛毡)应每三个月清洁一次,吹净介质上灰尘,必要时要用水洗净,晾干再用。
7、压缩机至少每季维护保养一次,保养内容包括彻底清除压缩机外部尘土和污物,检查并紧固压缩机各处连接螺栓,接地线是否完好,检查电器线路有无老化破损。
六、压缩天然气加气站的压缩机房
四个部分组成(分别的作用):
一、空压机,现最常用的有活塞式空压机和螺杆式空压机两种,它是空压站最主要的设备,是生产压缩空气的机器。
二、压缩空气储气罐,也叫气包,它有两个作用,一个作用是储存压缩空气,另一个作用是分离压缩空气当中液态的水分和油分。
三、干燥机,包括冷冻式干燥机和吸附式干燥机两种,它的作用是分离压缩空气当中气态的水分,作用原理相当于空调的,将高热的压缩空气通过冷媒压缩机降到露点温度,释放出压缩空气当中99%的水分。四、除尘,除油过滤器,作用是将压缩空气当中粉尘和油污最大程度的过滤掉。
七、天然气输送压缩机
天然气压缩机属于特种设备了。把天然气经过压缩机增压到一定压力便于管路输送到很远的地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