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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器械的保养(医疗器械的保养维护和管理)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2-12-17 13:36   点击:72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医疗器械的保养维护和管理

仅供参考

1、树立“质量第一”的观念,坚持质量效益的原则,承担质量管理方面的具体工作,在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工作质量管理方面有效行使裁决权;

2、依据企业质量方针目标,制定本部门的质量工作计划,并协助部门领导组织实施;

3、负责质量管理文件在本部门的执行,定期检查制度执行情况,对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措施,并做好记录;

4、对企业经营过程中的产品质量进行严格检查监督,定期对企业质量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考核,在企业内部有效行使否决权;

5、在企业各部门的协助下,做好本企业的质量培训、教育工作; 6、负责对上报的质量问题进行复查、确认、处理、追踪; 7、负责对产品养护工作的业务技术进行指导;

8、负责处理医疗器械产品质量投诉、质量查询;对客户反映的质量问题填写质量查询登记表,及时查出原因,迅速予以答复解决,并按月整理查询情况报送质量负责人;

2. 医疗器械的保养与维护

医疗器械维修工程师基本要求

医疗器械维修工程师是指掌握医疗器械制造和维修保养基础理论与知识,从事医疗器械生产、维修和销售等工作的高级技术应用性专门人才。

医疗器械维修工程师岗位职责

1、运用测试与分析工具,检查并测试医疗和相关设备;

2、拆解故障设备并移除、维修和更换损坏零件;

3、做好保养、维修和设备升级等相关记录

4、向人员解释并示范医药设备的正确操作和预防保养;

5、研究技术手册并参加设备制造商举办的训练集会,以保持新知;

6、处理客户投诉,解决售后技术使用问题。

医疗器械维修工程师岗位要求

1、具有医学工程、机械、电气、自动化等相关专业大专以上学历;

2、具有丰富的专业知识和技术储备;

3、具有吃苦耐劳、团队协作的工作精神;

4、具有认真负责的工作态度;

5、具有研究求新的学习意识;

6、具有良好的沟通协商能力;

7、具有一定的工作培训经验。

医疗器械维修工程师工作内容

1、公司医疗器械的安装,调试,维修用户操作培训;

2、供应商及客户的技术支持、为售后服务提供培训、售后管理;

3、产品发生故障时的维修;

4、反馈现场支援时遇到的产品质量问题,提供改善产品质量的意见。

3. 医疗器械的管理与维护

其实也好着,女的懂这些 ,可以做品质经理,品质工程师 或者 管理者代表 ,如果你人再秀气点,绝对前途无量!

4. 医疗器械的日常维护与保养 意义

医疗器械使用期限一年指的是,从拆开包装开始使用一年内安全有效。

5. 医疗器械的保养维护和管理规定

设备维护和检修的目的与意义是:

1、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设备少出故障,减少停机维修的时间,大大提高机器设备的使用寿命;

2、间接节约公司使用成本:直接关系到设备能否长期保持良好的工作精度和性能,关系到加工产品的质量,关系到工厂的生产效率和经济效益的提高;

3、避免生产事故的作用:设备的管理和维护质量的好坏,关系到系到液压设备的故障率和作业率、工作性能和安全性能,容易因局部零件的损坏而造成重大生产事故的。

6. 医疗器械维护保养制度

医疗器械质量管理制度主要有:

1、质量方针、目标管理制度。目的:确定质量方针,根据质量方针确定质量目标,促使质量管理体系不断完善。

2、医疗器械质量责任。目的:为保证经营医疗器械的质量,对公司从事医疗器械业务经营及管理的部门和人员,明确质量责任,制定本规定。

3、医疗器械的质量裁决流程。目的:建立质量否决制度,确立并维护质量管理部门在质量监控及管理工作中的权威性,确保质量管理人员行使质量否决权,保证企业在经营质量管理中的法制化。

4、质量信息管理制度。目的:为确保质量信息传递顺畅,及时沟通各环节的质量管理情况,不断提高医疗器械质量、工作质量和服务质量,制定本制度。

5、文件管理及控制制度。目的:建立文件的管理及控制制度,规范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文件的起草、审核、批准、执行、保管、修订、存档等环节的管理。

6、部门及岗位职责。目的:分工明确,职责明晰。

7、培训及考核及继续教育管理制度。目的:规范本公司的质量教育培训工作,提高公司员工的质量管理意识与能力,保证本公司质量管理体系持续有效的运行。

8、首营企业审核制度。目的:加强企业经营质量管理,确保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医疗器械产品。

9、供应商及采购商审核制度。目的:加强企业经营质量管理,确保从具有合法资格的企业购进合法和质量可靠的医疗器械产品。

10、产品购销管理制度。目的:为加强医疗器械购进和销售环节的管理,保证经营合法、医疗器械合格,特制定本制度。

11、产品验收、仓储、出库、复核管理制度。目的:为把好入库和出库的医疗器械质量关,保证购进和销售的医疗器械数量准确、质量完好,防止不合格医疗器械和假劣医疗器械进入本公司和流向市场,特制定本制度。

12、记录及档案、票据及凭证管理制度。目的:为提供符合要求的质量管理体系有效运行的证据,保证质量管理工作的真实性、完整性、规范性及可跟踪性,有效控制质量记录及档案和票据及凭证,制定本制度。

13、不合格品控制性管理制度。目的:为加强不合格品管理,杜绝购进不合格品和防止不合格品流入市场,特制定本制度。

14、售后退回产品管理制度。目的:为了加强退货产品的管理,杜绝发生差错和避免造成损失,特制定本制度。

15、质量跟踪及植入(介入)性医疗器械可追溯管理制度。目的:为加强对本公司所经营医疗器械的安全监管和质量跟踪,加强对植入性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建立长效监管机制,增强植入性医疗器械产品信息的透明度,保证产品的可追溯性,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使用医疗器械安全,特制定本制度。

16、医疗器械质量事故处理制度。目的:加强本企业所经营医疗器械发生质量事故的管理,严防、杜绝重大质量事故的发生,制定本规定。

17、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管理制度。目的:为加强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工作,制定本规定。

18、召回管理制度。目的: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药监局《医疗器械召回管理办法(试行)》(卫生部令第82号),保护消费者利益,维护企业的良好形象,特制定本制度。

19、医疗器械经营电子监管管理制度。目的:为强化部分高风险产品质量安全监管,确保产品真实、可追溯,保障公众用械安全,制定本制度。

20、计算机信息化管理制度。目的:为加强公司计算机信息化的管理,确保计算机网络系统的有

7. 医疗器械日常维护

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加强药品、医疗器械储备(以下简称医药储备)管理,确保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时药品、医疗器械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社会稳定,根据《国务院关于改革和加强医药储备管理工作的通知》(国发〔1997〕23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医药储备是政府职能。在中央统一政策、统一规划、统一组织实施的原则下,建立中央与地方(省、自治区、直辖市)两级医药储备制度,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第三条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管理、有偿调用,以保证储备资金的安全、保值和有效使用。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  第二章 机构与职责  第五条 国家经贸委负责协调全国的医药储备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对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动用中央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批;  2、根据国家需要,负责调剂、调用地方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批;  3、会同有关部门制定、调整医药储备的有关政策;  4、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国家医药储备政策的贯彻执行情况。  第六条 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中央医药储备的组织实施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会同卫生部等部门确定并适时调整中央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品种;  2、负责组织编制中央医药储备年度计划;  3、负责选择承担中央医药储备的企业,并监督企业做好医药储备的各项管理工作;  4、负责中央医药储备资金的安排和管理,并会同财政、金融及审计等部门做好中央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财务审计工作;  5、负责对动用中央医药储备申请的审核工作;  6、负责建立医药储备统计制度,组织对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进行检查、培训和考核,推广医药储备的先进经验;  7、负责指导地方医药储备工作。  第七条 承担医药储备是国家赋予相关企业的一项光荣的社会责任。承担储备任务企业的主要职责是:  1、执行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的医药储备计划;  2、依照医药管理部门下达的调用通知单执行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调用任务,确保调用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及时有效的供应;  3、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  4、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医药储备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原始记录、帐卡、档案等基础管理工作;  5、负责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确保医药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6、按时、如实上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  7、负责对从事医药储备工作的人员进行培训,不断提高其业务素质和管理水平。  第八条 负责审批和组织实施医药储备工作的管理部门及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应落实储备职能部门,由专人负责,建立严格的领导责任制。  第三章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企业的条件  第九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分别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根据企业管理水平、仓储条件、企业规模及经营效益等情况择优选定。  第十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是国有或国有控股的医药企业。  第十一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应是GSP达标或基本达标企业。  第十二条 亏损企业不得承担医药储备任务。  第四章 计划管理  第十三条 中央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储备重大灾情、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和战略储备所需的特种药品、专项药品及医疗器械;地方医药储备主要负责储备地区性或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和地方常见病防治所需的药品和医疗器械。  第十四条 医药储备实行严格的计划管理。中央和地方医药储备计划,分别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级医药主管部门下达。  第十五条 每年2月底前,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国家有关部门的灾情、疫情预报及实际需要,会同卫生部等部门制定年度中央医药储备计划,报国家经贸委批准后,下达给有关企业执行,并抄送国家及地方有关部门。地方医药储备年度计划,参照中央医药储备计划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于4月底前上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十六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与相应的医药管理部门签订“医药储备责任书”。  第十七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必须认真执行储备计划,在储备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保证储备计划(品种和数量)的落实。  第十八条 承担中央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不得擅自变更储备计划。计划的变动或调整,需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批准,并由国家医药管理局报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十九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调出药品、医疗器械后,应按储备计划及时补齐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及数量。  第二十条 地方医药储备计划的调整,须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备案。  第二十一条 医药生产企业应优先满足承担储备任务企业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收购要求,部分供应短缺品种,各级医药管理部门应帮助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协调解决。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二十二条 医药储备实行品种控制、总量平衡的动态储备。在保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品种、质量、数量的前提下,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要根据具体药品、医疗器械的效期对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进行适时轮换,但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库存总量不得低于计划总量的70%。  第二十三条 加强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入、出库管理,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入、出库实行复核签字制。  第二十四条 承储企业要切实加强其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管理,落实专人负责,建立月检、季检制度,检查记录参照GSP实施指南。  第二十五条 有关部门和企业要不断提高对医药储备的管理水平,逐步实行计算机联网管理。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二十六条 医药储备的动用原则是:  1、发生一般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或一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区域范围内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需紧急动用医药储备的,由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储备负责供应;  2、发生较大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或发生灾情、疫情及突发事故涉及若干省、自治区、直辖市时,首先动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医药储备,不足部分按有偿调用的原则,向相邻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部门请求动用其医药储备予以支援,仍难以满足需要时,再申请动用中央医药储备;  3、发生重大灾情、疫情及重大突发事故时,首先动用地方医药储备,难以满足需要时,可申请动用中央医药储备;  4、没有建立地方医药储备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原则上不得申请动用中央医药储备。  第二十七条 地方需要动用中央医药储备时,需由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向国家经贸委提出申请,同时抄报国家医药管理局审核;国家经贸委根据国家医药管理局提出的审核意见进行审批;审批件下达后,国家医药管理局根据审批件中明确的药品、医疗器械品种、数量下达调用通知单,组织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调用实施工作。  第二十八条 本着有偿调用的原则,经国家经贸委审批,国家可根据需要调剂、调用地方医药储备。  第二十九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调用通知单后,须及时将药品、医疗器械发送到指定地区和单位,并对调出药品、医疗器械的质量负责。有关部门和企业要积极为紧急调用储备药品、医疗器械的运输提供条件。  第三十条 遇有紧急情况如中毒、爆炸、突发疫情等事故发生,承担储备任务的企业接到国家医药管理局的电话或传真,可按要求先发送储备药品、医疗器械。一周内由申请调用的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按本办法第二十七条补办有关手续。  第三十一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调出十日内,供需双方需补签购销合同。  第三十二条 申请动用中央医药储备的省级人民政府或其指定的职能部门要负责及时将货款支付给调出企业。  第三十三条 与医药储备有关的政府职能部门、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均应设立24小时传真电话,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单位名称、负责人及值班电话需上报国家经贸委和国家医药管理局。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三十四条 中央与地方两级医药储备所需资金分别由国务院及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落实。  第三十五条 医药储备资金是政府的专项资金,必须严格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要确保储备资金的安全和保值。  第三十六条 储备药品、医疗器械实行有偿调用。调出方要及时收回货款,调入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或理由拖延、拒付。  第三十七条 中央和地方医药储备资金由国家医药管理局和省级医药管理部门按照各自的储备计划会同同级财政部门下达。  第三十八条 当出现下列情况时,国家医药管理局和各省级医药管理部门应调整或收回医药储备资金:  1、储备计划调整或企业承储任务调整;  2、企业不能按计划完成储备任务;  3、不符合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规定。  第三十九条 国家医药储备资金的财务管理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制定。  第八章 监督与检查  第四十条 国家经贸委会同监察部、国家医药管理局等部门对各地、各有关部门和有关企业落实国家医药储备政策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财政、审计、经贸委(计经委)等有关部门和银行要加强对医药储备资金的监督和检查。  第四十二条 对严格执行本办法,在医药储备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  第四十三条 承担医药储备任务的企业,如出现管理混乱、帐目不清、不合理损失严重、企业被兼并或拒报各项医药储备统计报表等情况,取消其医药储备任务,并收回储备资金。  第四十四条 储备单位延误救灾防疫及突发事故的药品、医疗器械供应,弄虚作假,挪用储备资金,管理严重混乱,造成严重后果和损失,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有关负责人和直接负责人的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医药储备工作人员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各地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当地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会同国家医药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金全额收缴国家财政外,取消其以后年度享受贴息的资格。  第十六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经贸委(经委、计经委)和中央各部委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具体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并报财政部和国家经贸委备案。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财政部、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8. 医疗器械维修保养

医疗器械工程既不是医学类专业,也非机械类专业,而是电气信息类专业。医疗器械工程专业的同学将学习人体信息及其测量技术、医学临床诊断仪器、 医用治疗仪器、人体机能辅助装置、医用检验仪器、生物医学检测技术等课程。

  它既要了解机电一体化基本理论,又要熟知精密医疗器械制造和维修保养的基础知识, 也要掌握医疗器械、医疗仪器设备操作、使用、维护的技能,还要精通精密医疗器械国家标准和质量检验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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