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呼吸机使用相对禁忌症
首先在第六版教材中统一将第五版教材的患者二字改为“病人”,所有的护理操作中将“环境准备”提到“护士准备”之前,所有的护理操作中对于最后的洗手、记录,新版本都明确了需要记录的具体内容,如局部给药中的直肠栓剂插入法中明确了记录的内容为:“插入栓剂的时间、栓剂名称、剂量、病人的反应等”。
第二章环境
1.气候对健康的影响中增加了:“冬季环境温度较低,极冷的环境增加了呼吸道疾病和皮肤冻伤发生的危险。此外,冬季气候干燥,尤其我国北方地区,呼吸道疾病、肺心病发生率较高”。
2.成人肺泡的总面积由原来的55-70㎡改为100㎡(内科护理学第五版数值为100㎡)。
3.医院环境中对医院的定义改为:“医院是指向人提供医疗和护理服务为主要目标的医疗机构”(第五版教材定义为:医院是对特定人群进行防病治病的场所)。
4.医院环境的分类中改动较大并新增“按照环境地点划分:“1、门诊环境;2、急诊环境;3、病区环境”。
5.医院物理环境的调控中:新增“产房、手术室温度以22-24为宜”。
6.医院社会环境的调控中“1、新增医院门诊环境的调控;2、医院急诊环境的调控”。
第三章:预防和控制医院感染
1.传播途径中间接接触传播中删除了第四条:“通过动物或者昆虫携带病原微生物作为人类感染性疾病传播的中间宿主的传播方式”。增加第四条“其他途径”。
2.空气传播中取消了“含出血热病毒的龋齿类动物、家禽通过排泄物污染尘埃后形成气溶胶颗粒传播溶血性出血热”。
3.清洁、消毒、灭菌中首次新增“清洗”;灭菌的定义改为“指杀灭或清除医疗器械、器具和物品上一切微生物的处理,并达到灭菌保证水平的方法”;首次定义了灭菌保证水平;第五版包括以前版本的定义为:“指使用物理或化学方法杀灭或消除传播媒介上的一切微生物,也包括细菌芽孢和真菌孢子”。
4.煮沸消毒法中:新增加方法“物品洗刷干净后全部浸没在水中≥3cm,加热煮沸后持续≥15min。煮沸时间从水沸后算起”。
5.紫外线消毒法中新增“紫外线杀菌作用最强的为253.7nm。紫外线灯管消毒注意事项中原版本的“2周一次用无水乙醇擦拭”改为“一般每周一次用70%-80%乙醇布巾擦拭”。
6.臭氧消毒法中空气消毒后“开窗通风≥30min”;第五版教材为“20-30min”。
7.消毒供应中心工作:清洗消毒:新增“对于被阮病毒、气性坏疽及突发原因不明的传染病病原体污染的诊疗物品应先消毒灭菌,再进行清洗”。存储于发放中:第五版教材为“灭菌后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于无菌物品存放区。物品存放架或柜应距地面高度20-25cm,离墙5-10cm,距天花板50cm。”第六版教材改为“灭菌后物品应分类、分架存放于无菌物品存放区。物品存放架或柜应距地面高度≥20cm,离墙≥5cm,距天花板≥50cm。”
8.新增过氧化氢等离子体灭菌法
9.压力蒸汽灭菌法注意事项:第5条灭菌后的卸载新增“物品温度降至室温、压力表在0位时取出物品”。流动蒸汽消毒法中增加“相对湿度80%-100%”。
10.中度危险性物品、低度危险性物品中首次增加“中度危险性物品菌落总数应≤20CFU/件;低度危险性物品菌落数应≤200CFU/件,均不得检出致病性微生物”。
11.饮水、茶具、餐具和卫生洁具等清洁、消毒中:增加第4条“抹布、地巾、拖布等洁具应区分使用,清洗后再浸泡消毒30分钟,冲净消毒液后干燥备用;推荐使用脱卸式托头”。
12.皮肤和黏膜消毒中更加细化,对于消毒液的要求首次提出。
13.手卫生中新增WHO提出的“手卫生的五个重要时刻”(接触病人前、进行无菌操作前、接触体液后、接触病人后、接触病人周围环境后);手卫生的消毒剂中新增“乙醇与氯已定的复合制剂”;
第四章:病人入院和出院的护理
1.各种铺床法中将环境准备放在首位;第五版教材为护士准备放在首位。
2.分级护理中新增自理能力分级。
3.人体力学在护理工作中的应用中新增护士腰背损伤的预防。
第五章:病人的安全与护士的职业防护
1.机械性损伤的防范措施中新增“对精神障碍者,应注意将剪刀等器械妥善放置,避免病人接触而发生危险”。
2.职业暴露有害因素中的物理因素删除“负重伤”。化学性因素中单独增加“汞”中毒。增加“汞泄露的职业暴露、预防措施及应急处理”。
3.改进护理防护设备中防护设备及用品删除第4条“一般用品”;个人防护用品中“新增N95、N99口罩、面罩、护目镜”。
4.常见护理职业暴露及干预措施中新增“血源性病原体职业暴露”。
第六章:病人的清洁卫生
1.常用的口腔护理液中新增“新型的口腔护理液”,根据病人具体情况和不同的口腔护理液的作用进行合理选择。
2.床上洗头的护理中对于水温的要求改为“确保水温合适,以病人感觉舒适为宜”;第五版教材为:“ 确保水温合适43-45℃,或者符合患者习惯”。
3.将灭头虱法从大字内容改为小字内容。
4.皮肤的护理中黄疸的常见原因增加“胡萝卜素增加、长期服用含有黄色素的药物”;新增第6条:“色素缺失”将第五版皮肤的完整性、感觉、清洁度合并为第六版的“其他”。
5.皮肤护理中新增“湿度”。将第五版教材的柔软性和厚度、完整性、感觉、清洁度合并为第五项“其他”。
6.新增“洗浴时间控制在10分钟左右,空腹、饱食、酒后及长时间体力或脑力活动后不宜马上洗浴,因上述情况可造成脑供血不足,严重时可引发低血糖、导致晕厥等意外发生”。
7.正确选择洗浴用品中改动较大。
8.淋浴和盆浴:环境准备中,第五版教材对于水温的要求为:“水温保持在41-46℃”;第六版改为“水温以皮肤温度为准,夏季可略低于体温,冬季可略高于体温”。操作步骤的要点说明中删除了“利于评价”。
9.床上擦浴:水温的准备中第五版教材为:“50-52℃热水,并按照年龄、季节和个人习惯增减热水”,第六版中删除了水温的具体数值,改为“热水,按照年龄、季节和个人习惯调节水温”。
10.背部按摩的用物准备中第六版教材中删除了“50%的乙醇”,增加了“按摩油、按摩膏、按摩乳”。
11.压疮发生的原因中第六条医疗器械使用不当:“因医疗器械,如心电监护、吸氧面罩、呼吸机、气管切开插管、各种约束装置及矫形器使用不当,可在医疗器械使用的部位产生压力和(或)造成局部温湿度改变,进而发生不同程度的压疮。因医疗器械固定使接触部位皮肤破损隐秘而难以被及时发现”,此处与第五版教材差距较大。
12.压疮的治疗护理中:第六版教材取消了对于压疮明显的分期以及压疮各期针对性的护理措施,概括为压疮的评估及愈合监测、疼痛的评估与处理、使用伤口敷料、伤口护理、药物治疗、手术治疗、其他新兴治疗方法。(本章改动较大)。
13.会阴部清洁护理:用物准备中对于水温的要求,第六版改为“温水、温度与体温接近,以不超过40℃为宜”,第五版教材为“50-52℃水温”。
第九章:生命体征的评估与护理
1.体温测量的注意事项中新增“测量前应清点体温计的数量,并检查有无破损。定期检查体温计的准确性。”;“发现体温于病情不符时,要查找原因,予以复测”;“汞泄露的应急程序,见第五章病人的安全 护士的职业防护”。吸氧法中氧气筒给氧中新版本教材删除了“卸表口诀”。知识拓展中增加了“YYX型一次性使用吸氧管”。
第十章:冷热疗法
1.冷、热湿敷用物准备中删除了“卵圆钳2把”;操作步骤中第六版教材改为”戴上手套,将敷布浸入冰水、热水中后拧至半干”,第五版教材为:“敷布浸入冰水中,卵圆钳夹起拧至半干”。
2.增加知识拓展“冷疗法在运动领域中的应用”、“石蜡疗法”。
3.热疗法的禁忌症中新版本中增加“麻痹、感觉异常者、婴幼儿、老年人慎用热疗”。
第十一章:饮食与营养
1.营养状况的评估社会因素中增加“生活方式:现代高效率、快节奏的生活方式使食用快餐、速食食品的人越来越多。”;人体的测量中生化指标及免疫功能评估中删除了“血清蛋白质水平、氮平衡试验及免疫功能测定的详解,仅用一句话概括”。
2.医院的试验饮食中删除了“隐血试验饮食”;新增“葡萄糖耐量试验饮食”。
3.胃肠内营养中知识拓展新增“检查胃管在胃内的其他方法”。
十二章:排泄
1.尿失禁的分类:新版本教材为“持续性尿失禁、充溢性尿失禁、急迫性尿失禁、压力性尿失禁”;第5版本教材为“真性尿失禁、假性尿失禁、压力性尿失禁”。
2.导尿术的用物准备中新版教材删除了“治疗车下层放置便盆及便盆巾”,第五版教材仍保留。
3.与排便有关的护理技术中口服溶液清洁肠道法新增“电解质等渗溶液清洁肠道法”。 在大量不保留灌肠中新增“记录灌肠的时间,灌肠液的种类、量,病人的反应”。
第十三章:给药
1.新版本教材在严格的执行查对制度中仍然要求“三查七对”。
2.抽吸药物的注意事项中新增“用尽药液的安䳝瓶或密封瓶不可立即丢弃,以备注射时查对”。
3.皮内注射的操作步骤中新增“若病人乙醇过敏,可选择0.9%生理盐水进行皮肤清洁”新增皮丘的定义为:“皮肤变白并显露毛孔”,新增“如皮试结果不能确定或怀疑假阳性时,应采取对照试验。方法为:更换注射器以及针头,在另一臂相应的部位注入0.1ml生理盐水,20分钟后对照观察反应”。
4.静脉注射法中:取消小棉枕,改为一次性垫巾。
5.超声雾化吸入的目的中第四条,新版本教材改为“祛痰镇咳 减轻呼吸道粘膜水肿,稀释痰液,帮助祛痰”,第五版教材为“预防呼吸道感染 常用于胸部手术前后的患者”。 注意事项中新增“治疗过程中需加入药液时,不必关机,直接从盖上小孔内添加即可;若要加水入水槽,必须关机操作”
6.新版教材删除了“细胞色素C过敏试验法”,增加了胰岛素笔注射。
7.血浆的分类中:新版本分为:新鲜的冰冻血浆和冰冻血浆,第五版教材为:“新鲜血浆、保存血浆、冰冻血浆、干燥血浆”;红细胞分类中增加了“去白细胞浓缩红细胞”;其他血液制品中删除了“纤维蛋白原”,增加了“免疫球蛋白制剂”。
8.静脉输血的方法中将“病人的知情同意”放在第一位,并说明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的病人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计入病历;未成年人可由父母或指定监护人签字。
9.静脉输血的注意事项中新增“对急症输血或大量输血的病人可行加压输血,输血时可直接挤压血袋、卷压血袋输血或应用加压输血器等。加压输血时护士需在床旁守护,输血完毕时及时拔针,避免发生空气栓塞反应”。
10.新增成分输血的护理:如“红细胞输注的护理、浓缩血小板输注的护理、血浆输注的护理、血浆蛋白输注的护理”。
11.常见输血反应及护理中溶血反应的分类,新版本为“1、急性溶血反应;2、迟发性溶血反应”,第五版教材为:“1、血管内溶血;2、血管外溶血”。
12.与大量输血有关的反应中新增“与输血相关的传染病”。
13.新增“输血反应和意外的监测与报告”,分为1、监测与报告的意义;2、监测与报告的工作程序。
第十四章:标本采集
1.正确采集中增述了:“选择最佳采样时间、采取具有代表性的标本”。在及时送检中增述了“特殊标本(如动脉血气分析等)还需注明采集时间,应及时送检”。
2.在毛细血管采血法中新增“WHO推荐毛细血管采血法的部位以中指和无名指尖内侧为宜”,删除了“耳垂采血”。
3.静脉采血法中增加了真空采血法并用表格形式详述了各种不同颜色的采血管的适用范围、内含添加剂的种类、标本的类型及采血后的要求。
4.新增“生化检验常用的抗凝剂及其用途,如1、草酸钾;2、肝素;3、氟化钙;4、枸橼酸钠;5、EDTA”。
5.静脉采血的注意事项中有较大改动,不一一详述。
6.动脉采血的操作步骤及注意事项改动较大,如新版本对于皮肤消毒的范围为“直径至少8cm”,第五版教材为“大于5cm”,一次性注射器采血进针角度新版本为“45°”,第五版教材为“40°”;动脉血气针采血中要求“采血后颠倒混匀5次,手搓样品管5秒以保证抗凝剂完全作用”;“>15min送检需冰浴”;“对于PaCO2、PaO2、乳酸等检测,标本必须在15分钟内检测”等。
7.尿标本的采集中段尿的留取方法新版本教材为“护士戴手套,协助成年男性或女性分别用肥皂水或1:5000的高锰酸钾溶液清洗尿道口和外阴部,再用消毒液冲洗尿道口,无菌生理盐水冲去消毒液,然后排尿弃去前段尿,收集中段尿5-10ml盛于带盖的无菌容器内送检”。
8.痰标本的采集中新增“留取痰培养标本时,应用朵贝氏液及冷开水漱口数次,尽量排除口腔内大量杂菌。
9.咽拭子标本的采集中对于做真菌培养时新增“先用一个拭子揩去溃疡或创面浅表分泌物,第二个拭子采集溃疡边缘或底部分泌物”。
第十六章:疼痛病人的护理
1.影响疼痛的因素中新版本分为“1、内在因素;2、外在因素”,第五版教材为“1、客观因素;2、主观因素”,具体内容也有改变。
第十七章:病情观察及危重症病人的管理
1.危重症患者的护理中新增“APACHE表”;心肺复苏技术改为2015年版本;洗胃法中删除了“电动吸引器洗胃”。人工呼吸器中删除了“人工呼吸机”;人工呼吸器中挤压呼吸囊的频率新版本为“10次/分”,第五版教材为“16-20次/分”。
2.临终病人及家属的护理中新增“做好持续护理 病人出院后,护理照料仍需一直系统地在门诊或家里持续进行,这种做法就是持续护理,也是临终护理的技能之一。在进行家庭护理时需要做好病情控制工作,即对病人有可能出现的失眠、疼痛、恶心、呕吐、便秘、幻想等症状进行医疗和护理控制”。 临终患者的心理护理中对于否认期的护理中新增“对临终病人进行护理时,关注点将不再是护理技术是否高超、姿态是否优美等,而护理品质将成为关注的焦点,这是非常重要的,为病人提供体贴入微的护理,真正体现了护理不是单纯的自然科学也是一门艺术”。
2. 呼吸机相对禁忌症ppt
脑梗塞是中老年人多发疾病之一,它的发病比较急,影响大。对于40岁以后的人来说,预防脑梗塞是一件非常重要的事情,脑梗塞的原因、症状以及一些治疗方法。
脑梗塞的原因:笼统的讲,如遗传的原因,由于带了引起脑梗塞的基因,它可以引起这种脑梗塞。比如我们常见的老年的脑梗塞的原因,比如高血压、糖尿病、高血脂、高血糖、吸烟还有一些比如高同型半胱氨酸血症,还有一些其他的疾病,比如血管一些炎症都可以引起血管的病变,然后导致血管狭窄、血管的堵塞。
脑梗塞的症状有:脑梗塞是一种突发性脑病,临床症状较复杂,与脑损害的部位、脑缺血的严重程度、有无合并其他疾病等有关。脑梗塞与脑卒中症状一致,主要表现为偏瘫、偏身痛觉减退、偏身麻木、眩晕、走路不稳、视物模糊、复视,部分患者出现语言功能障碍、失语、吞咽发呛等症状。
同时,脑梗塞的治疗需要根据发病原因而定。脑梗塞急性期根据症状和病情采取对症治疗,部分病人症状较重需要配合吸氧或者人工呼吸机等监护治疗;对于动脉粥样硬化和心脏栓子脱落引起的脑梗塞,需要采取抗血小板聚集和抗凝治疗;部分患者合并有高血压、糖尿病、冠心病等原发病,需要积极采取治疗。
3. 使用呼吸机的禁忌症有
1、使用场所应与生活、办公区分开布置;
2、液氨钢瓶储存仓库和用氨厂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3、使用场所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安全告知牌;安全告知牌应注明液氨特性、危害防护、处置措施、报警电话等内容;
4、使用场所应设置洗眼器、淋洗器等安全卫生防护设施;
5、使用场所应配备过滤式防毒面具(配氨气专用滤毒罐)、正压式空气呼吸器、隔离式防护服、橡胶手套、胶靴、化学安全防护眼镜,其中正压式空气呼吸器至少配备两套,其他防护器具应满足岗位人员一人一具;
6、用氨生产车间应设置固定式氨气体浓度报警仪;氨气体浓度报警仪应具有生产厂家的测试报告;企业应委托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或生产厂家进行报警仪的复检,确保安全有效,报警仪的复检周期不应超过一年,并应检定合格,检定报告存档备查。
7、液氨储罐区应设置消防车道;
8、液氨储罐应设置防止阳光直射的遮阳棚;
9、液氨储罐应设置固定消防水喷淋系统;液氨储罐区外部应设置消火栓,并配备移动式喷雾水枪;
10、液氨钢瓶应按实瓶区、空瓶区分别布置并有明显标志,不得与禁忌物料混合贮存;液氨钢瓶立式放置时应采取防止钢瓶倾倒的措施。
11、液氨钢瓶储存不应与员工宿舍办公室、休息室贴邻建造;
12、液氨钢瓶储存区宜设置事故吸收水池,在堵漏无效的情况下,可将泄漏氨瓶投入吸收水池中。
13、压力管道应上使用证;
14、气瓶供应商应提供符合要求的资质文件;
15、电气线路应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4. 呼吸机使用的绝对禁忌症有( )
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医疗美容服务,促进医疗美容事业的健康发展,维护就医者的合法权益,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医疗美容,是指运用手术、药物、医疗器械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或者侵入性的医学技术方法对人的容貌和人体各部位形态进行的修复与再塑。 本办法所称美容医疗机构,是指以开展医疗美容诊疗业务为主的医疗机构。 本办法所称主诊医师是指具备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条件,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执业医师。 医疗美容科为一级诊疗科目,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和美容中医科为二级诊疗科目。 医疗美容项目由卫生部委托中华医学会制定并发布。 第三条 凡开展医疗美容服务的机构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卫生部(含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主管全国医疗美容服务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含中医药行政管理部门,下同)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医疗美容服务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 机构设置、登记 第五条 申办美容医疗机构或医疗机构设置医疗美容科室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有明确的医疗美容诊疗服务范围; (三)符合《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 (四)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 申请举办美容医疗机构的单位或者个人,应按照本办法以及《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办理设置审批和登记注册手续。 卫生行政部门自收到合格申办材料之日起30日内作出批准或不予批准的决定,并书面答复申办者。 第七条 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核发美容医疗机构《设置医疗机构批准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同时,向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上级卫生行政部门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违规作出的审批决定应自发现之日起30日内予以纠正或撤消。 第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必须经卫生行政部门登记注册并获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后方可开展执业活动。 第九条 医疗机构增设医疗美容科目的,必须具备本办法规定的条件,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程序,向登记注册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开展医疗美容项目应当由登记机关指定的专业学会核准,并向登记机关备案。 第三章 执业人员资格 第十一条 负责实施医疗美容项目的主诊医师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执业医师资格,经执业医师注册机关注册; (二)具有从事相关临床学科工作经历。其中,负责实施美容外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6年以上从事美容外科或整形外科等相关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牙科项目的医师应具有5年以上从事美容牙科或口腔科专业临床工作经历;负责实施美容中医科和美容皮肤科项目的医师应分别具有3年以上从事中医专业和皮肤专业临床工作经历; (三)经过医疗美容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工作1年以上。 (四)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 未取得主诊医师资格的执业医师,可在主诊医师的指导下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技术服务工作。 第十三条 从事医疗美容护理工作的人员,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护士资格,并经护士注册机关注册; (二) 具有二年以上护理工作经历; (三) 经过医疗美容护理专业培训或进修并合格,或已从事医疗美容临床护理工作6个月以上。 第十四条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委托中介组织对主诊医师资格进行认定。 第十五条 未经卫生行政部门核定并办理执业注册手续的人员不得从事医疗美容诊疗服务。 第四章 执业规则 第十六条 实施医疗美容服务项目必须在相应的美容医疗机构或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中进行。 第十七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根据自身条件和能力在卫生行政部门核定的诊疗科目范围内开展医疗服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扩大诊疗范围。 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不得开展未向登记机关备案的医疗美容项目。 第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执业人员要严格执行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遵守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程。 美容医疗机构使用的医用材料须经有关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 医疗美容服务实行主诊医师负责制。医疗美容项目必须由主诊医师负责或在其指导下实施。 第二十条 执业医师对就医者实施治疗前,必须向就医者本人或亲属书面告知治疗的适应症、禁忌症、医疗风险和注意事项等,并取得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的签字同意。未经监护人同意,不得为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人实施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一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的从业人员要尊重就医者的隐私权,未经就医者本人或监护人同意,不得向第三方披露就医者病情及病历资料。 第二十二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重大医疗过失,要按规定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 第二十三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应加强医疗质量管理,不断提高服务水平。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并经登记机关核准开展医疗美容诊疗科目,不得开展医疗美容服务。 第二十五条 医疗美容新技术临床研究必须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论证并批准后方可开展。 第二十六条 各级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美容项目备案的审核。发现美容医疗机构及开设医疗美容科的医疗机构不具备开展某医疗美容项目的条件和能力,应及时通知该机构停止开展该医疗美容项目。 第二十七条 各相关专业学会和行业协会要积极协助卫生行政部门规范医疗美容服务行为,加强行业自律工作。 第二十八条 美容医疗机构和医疗美容科室发生医疗纠纷或医疗事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九条 发布医疗美容广告必须按照国家有关广告管理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 第三十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护士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外科、口腔科、眼科、皮肤科、中医科等相关临床学科在疾病治疗过程中涉及的相关医疗美容活动不受本办法调整。 第三十二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在本办法施行后一年内,按本办法规定对已开办的美容医疗机构和开设医疗美容科室的医疗机构进行审核并重新核发《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2002年5月1日起施行。 美容医疗机构、医疗美容科(室)基本标准 (试行) 美容医疗机构 美容医院 一、床位和牙椅 住院床位总数20张以上,美容治疗床12张以上,牙科综合治疗椅4台以上。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设计室、美容外科、美容牙科、美容皮肤科、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麻醉科。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检验科、放射科、手术室、技工室、消毒供应室、病案资料室。 三、人员 (一)每床(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床(椅)至少配备0.4名护士。 (三)至少有6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至少2名主管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每病床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病房每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三)每牙科综合治疗椅建筑面积不少于40平方米,诊室每牙科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四)每美容治疗床建筑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每美容治疗床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呼吸机 心电监护仪 自动血压监测仪 电动吸引器 体外除颤器 麻醉机 吸脂机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器械柜 美容外科手术相应的手术器械 X光机及暗室成套设备 喷砂洁牙器 光固化治疗机 正颌外科器械 X光牙片机 银汞搅拌机 技工设备 口腔全景X光机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电凝器 激光机 电子治疗机 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文眉机 皮肤测试仪 超声波美容治疗机 多功能健胸治疗机 恒温培养箱 电冰箱 洗衣机 消毒柜 检验科需要的配套设备及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病房每床单元设备,与二级综合医院相同。 (三)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医院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医院的运营。 医疗美容门诊部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位2台,牙科综合治疗椅2张,观察床位2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可设置美容中医科、美容治疗室。 (二)医技科室:至少设有药剂科、化验室、手术室。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应至少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至少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至少有5名执业医师,其中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副主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200平方米。 (二)每室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手术床和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电凝器 电动吸引器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电冰箱 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门诊部的运营。 医疗美容诊所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2张,或手术床1张及观察床1张,或牙科综合治疗椅1张。 二、科室设置 (一)临床科室: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科目中不超过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根据开设的科目,设置相应的医技科室。 美容外科:至少设有手术室、治疗室、观察室。 美容牙科:至少设有诊疗室。 美容皮肤科: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室。 美容中医科:至少设有中医美容治疗室。 三、人员 每一科目至少有1名具有相关专业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60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得少于15平方米,或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及相应成套美容外科器械 消毒柜 吸引器 无影灯 紫外线消毒灯 电凝器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皮肤磨削机 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激光机或电子治疗机 超声波 治疗仪 消毒柜 文眉机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消毒柜 牙科必备的消毒设备 高压蒸气灭菌设备。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它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七、注册资金到位,并保证诊所的运营。 医疗美容科(室) 一、床位 至少设有美容治疗床4张,手术床1张,牙科综合治疗椅l张,观察床1张。 二、科目设置 (一)临床科室:至少设有美容咨询室、美容治疗室。在美容外科、美容皮肤科、美容牙科、美容中医科4个科目中至少设2个科目。 (二)医技科室可与医疗机构共用。 三、人员 (一)每台手术床配备2.4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 (二)每张观察床、牙科综合治疗椅配备1.03名相关专业卫生技术人员和0.4名护士。 (三)每科目至少有1名本专业的具有主治医师资格以上的主诊医师和1名具有护师资格以上的护士。 四、医疗用房 (一)建筑面积不少于lOO平方米。 (二)每室必须独立。 (三)手术室净使用面积不少于20平方米。 (四)诊室每美容治疗床、牙科综合治疗椅净使用面积不少于6平方米。 (五)应远离传染病诊疗区。 五、设备 (一)基本设备 美容外科:手术床和相应的成套美容外科手术器械 电凝器 吸引器 紫外线消毒灯 无影灯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皮肤科:离子喷雾器 多功能美容仪 皮肤磨削机 文眉机 激光治疗机 必备的消毒灭菌设备。 美容牙科:牙科必备消毒设备 电冰箱。 (二)具有与开展的诊疗科目相应的其他设备,具有上网功能的计算机。 六、制定各项规章制度、人员岗位责任制;有国家制定或认可的医疗美容技术操作规范、感染管理规范、消毒技术规范,并成册可用
5. 呼吸机使用绝对禁忌
首先戴上口罩或鼻罩,并将头带拉紧。头带松紧度一般适用于遮盖患者相应部位,无压力感,但不能过松,以免渗漏。
确定加湿器已加入纯水或蒸馏水,且不能超过规定位置。启动家用呼吸机,感觉呼吸机工作是否有异常。如果没有异常,可以安全使用。每天使用家用换气扇后,必须先关掉机器,然后切断电源
6. 呼吸机使用的禁忌症
治疗肺气肿的方法主要是针对病因治疗,肺气肿常见的病因是慢性阻塞性肺疾病,它的主要治疗方法是给予吸入支气管扩张剂、糖皮质激素治疗,痰多痰粘时给予口服祛痰药治疗,急性加重期合并感染时,给予抗炎药物应用。如果并发呼吸衰竭,给予吸氧或呼吸机治疗。肺气肿发展为较大的肺大泡时,会严重影响肺功能,排除禁忌症、合理评估后可以做肺减容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