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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和主要内容有哪些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2-08-08 10:12   点击:263  编辑:黎苛   手机版

一、招标公告的发布方式

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八条的规定: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在“中国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或者项目所在地省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发布。
二、招标公告的主要内容
根据《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发布管理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招标项目名称、内容、范围、规模、资金来源;
(二)投标资格能力要求,以及是否接受联合体投标;
(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的时间、方式;
(四)递交资格预审文件或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方式;
(五)招标人及其招标代理机构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六)采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的,潜在投标人访问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的网址和方法;
(七)其他依法应当载明的内容。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和公示信息应当根据招标投标法律法规,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标准文件编制,实现标准化、格式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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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 招标投标法实施细则规定:
第十五条 公开招标的项目, 应当依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发布招标公告、编制
招标文件。
招标人采用资格预审办法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 应当发布资格预审公告、编制
资格预审文件。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和招标公告,应当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依法
指定的媒介发布。在不同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公告或者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
一致。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资格预审公告、 招标公告, 不得收取费
用。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规定的时间、地点
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日。
招标人发售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收取的费用应当限于补偿印刷、邮寄的成本支出,
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第十七条 招标人应当合理确定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
目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日。
第十八条 资格预审应当按照资格预审文件载明的标准和方法进行。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组建资格审查委
员会审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审查委员会及其成员应当遵守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评
标委员会及其成员的规定。
第十九条 资格预审结束后,招标人应当及时向资格预审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结果通知
书。未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不具有投标资格。
通过资格预审的申请人少于 3个的,应当重新招标。
第二十条 招标人采用资格后审办法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的,应当在开标后由评标委
员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和方法对投标人的资格进行审查。
第二十一条 招标人可以对已发出的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
修改。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可能影响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编制的, 招标人应当在
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 3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日前,以书面形式
通知所有获取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不足 3日或者 15日的,招标人应
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
第二十二条 潜在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提交资
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 2日前提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的,应当在投标截止时间 10日前
提出。招标人应当自收到异议之日起 3日内作出答复;作出答复前,应当暂停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编制的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的内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
性规定, 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影响资格预审结果或者潜在投标人投标的,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人应当在修改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后重新招标。

无论是哪个省采用资格预审都必须按此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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