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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评价机构条件(职业卫生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19)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2-12-21 06:53   点击:151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职业卫生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19

是的,一定要做。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第二十条规定: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所以职业卫生现状评价每3年必须要做。

拓展资料:

评价依据:

1、任务依据(本项由建设单位提供)。

2、主要任务依据: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委托书。

3、用人单位已有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5、最近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6、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各阶段设计审查的文件及资料内容。

7、近3年职业卫生检测和健康监护资料。

8、用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职业卫生有关资料。

9、用人单位生产运行相关资料。

2. 职业卫生评价通则

参加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无论是初级消毒员还是中高级消毒员都必须经过若干标准学时的培训,全面掌握科学消毒的专业知识,掌握不同级别消毒员应掌握的消毒知识,领会科学的消毒技巧,并能够进行合理的现场操作。在参加理论考试和实际操作考试合格后,才能获得国家劳动部门和卫生部人事司颁发的职业资格证书。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和卫生部根据社会发展需要,适时地制定从消毒员《国家职业标准》、《培训大纲》《培训教程》、《考试题库》到教学方法、课件平台、考试鉴定等都采用国家统一标准,并形成规范的培训鉴定认证体系、做到统一标准、统一培训、统一考试、统一质量。扩展资料:消毒员要求规定:

1、受理申请后,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及时指派2名以上卫生监督员或委托下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按照本规定和《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核实。

2、经审查核实,对生产场所符合《消毒产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申请材料符合本规定要求的,省级卫生行政部门作出准予卫生行政许可的决定;对不符合的,不予批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不予退回。

3. 职业卫生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19年

职业卫生现状评价至少每三年进行一次。

职业卫生标准是以保护劳动者健康为目的,对劳动条件(工作场所)的卫生要求作出的技术规定,是实施职业卫生法律、法规的技术规范,是卫生监督和管理的法定依据。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

4. 职业卫生评价依据

职业卫生评价分为:职业病危害预评价、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和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5. 职业卫生评审准则

申报程序

(一)注册申报。申报单位在“山东省专业技术人员管理服务平台” 进行注册。单位申报人员登录以上平台,注册个人账号进行填报。《山东省专业技术职称评审表》中未开展的项目填写“无”或“未进行”,“现从事专业”栏需填写本人申报的专业。单位对申报人员材料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审查。信息核准后,本人在诚信承诺书中签字确认。

(二)单位推荐。单位成立7人以上的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成员应具备较高的政治素质,为人正派、办事公道。其中在一线专职从事卫生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应占到80%以上。专家委员会(或学术委员会)对申报人员(含不受岗位结构比例限制的)职业道德、个人品德、学术水平、工作能力和业绩贡献等进行综合评价,提出推荐申报人选名单。单位根据专家委员会的提名,研究确定推荐申报人选,将人选名单及其申报材料(有保密要求及涉及隐私的除外)在单位内部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确认推荐上报。

(三)逐级审核。单位负责将推荐人选材料按程序上报,依据纸质材料对电子信息进行核对,核对无误后提交电子信息,将纸质材料上报。呈报部门对所属单位申报材料逐级审核无误后集中上报。

(四)集中确认。山东省卫生技术职务资格高级评审委员会办事机构负责集中确认,对审核合格的申报材料进行统一编号,并通知呈报部门。呈报部门负责组织所属单位申报人员打印《2020年度山东省卫生高级职称申报人员电子信息确认表》2份,按要求签字盖章后,在规定时间内报送备查。

6. 职业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办法 2019

一、企业内部的职业卫生管理机构

企业规模较小的,负责职业卫生管理的可能只有1人,甚至还有兼职的,当然大型企业则是一个部门,就像公司的行政人员、行政部门一样。这个机构或者说部门,主要负责组织开展职业健康检查、职业卫生培训、个人防护用品的选购与发放、职业病防护设备的选购与管理、职业病危害的预防控制(职业卫生检测与评价)等工作。

二、监管企业职业卫生工作的政府部门

目前。负责职业卫生监管工作的是卫健委、卫监所(执法),主要是监管企业是否依法做好职业卫生管理工作,对违法企业进行警告、责令限期整改、罚款等处罚。

三、职业卫生服务的机构

为企业提供职业卫生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两类:职业健康检查机构、职业卫生检测评价机构。前者通过体检筛查职业禁忌证、职业病等,后者主要是检测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浓度、强度情况,以便及时采取措施控制在职业卫生接触限值范围内。

四、职业病诊断与鉴定机构

劳动者通过职业病诊断与鉴定可获得职业病工伤待遇。这是对职业病患者的兜底保障。

7. 职业卫生评价管理办法

对作业者作业环境进行有计划、来系统的检测,分析作自业环境中有毒有害物质的性质、强度及其在时间空间的分布及消长规律,评价作业环境的卫生质量,判断是否符合职业卫生标准要求,估计在此作业环境下劳动者的接触水平。

《职业病防治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的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强度或者浓度必须符合职业卫生标准,并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省级以上人民卫生行政部门资质认证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

8. 职业卫生评价范围

《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第五条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负责全国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用人单位职业卫生的监督管理工作。

9. 职业卫生评价机构管理规定2019版

  具体参见:GBZ/T 225—2010《用人单位职业病防治指南》  依据《职业病防治法》主要条款有:  第五条 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职业病防治责任制,加强对职业病防治的管理,提高职业病防治水平,对本单位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承担责任。  第六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全面负责。  第七条 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参加工伤保险。  第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要求,严格遵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落实职业病预防措施,从源头上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  第十六条 国家建立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制度。用人单位工作场所存在职业病目录所列职业病的危害因素的,应当及时、如实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申报危害项目,接受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应当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设置或者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者组织,配备专职或者兼职的职业卫生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二)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建立、健全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二十二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防治所需的资金投入,不得挤占、挪用,并对因资金投入不足导致的后果承担责任。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用人单位为劳动者个人提供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优先采用有利于防治职业病和保护劳动者健康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逐步替代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  第二十五条 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二十六条 对可能发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用人单位应当设置报警装置,配置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应急撤离通道和必要的泄险区。  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用人单位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保证接触放射线的工作人员佩戴个人剂量计。  对职业病防护设备、应急救援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用人单位应当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效果,确保其处于正常状态,不得擅自拆除或者停止使用。  第二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实施由专人负责的职业病危害因素日常监测,并确保监测系统处于正常运行状态。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检测、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由依法设立的取得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或者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分工给予资质认可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所作检测、评价应当客观、真实。  发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职业病危害因素经治理后,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方可重新作业。  第二十九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三十条 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的,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者放射性警示标识。  第三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进口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材料。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具备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  第三十三条 用人单位对采用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应当知悉其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对有职业病危害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隐瞒其危害而采用的,对所造成的职业病危害后果承担责任。  第三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劳动者,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第三十五条 用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和职业卫生管理人员应当接受职业卫生培训,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依法组织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的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指导劳动者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第三十六条 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经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其所禁忌的作业;对在职业健康检查中发现有与所从事的职业相关的健康损害的劳动者,应当调离原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职业健康检查应当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第三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为劳动者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妥善保存。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应当包括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和职业病诊疗等有关个人健康资料。  劳动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有权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第三十八条 发生或者可能发生急性职业病危害事故时,用人单位应当立即采取应急救援和控制措施,并及时报告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及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必要时,可以采取临时控制措施。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做好医疗救治工作。  对遭受或者可能遭受急性职业病危害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及时组织救治、进行健康检查和医学观察,所需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三十九条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不得安排孕期、哺乳期的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作业。  第四十二条 用人单位按照职业病防治要求,用于预防和治理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卫生检测、健康监护和职业卫生培训等费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生产成本中据实列支。  第五十一条 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第五十六条 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  第五十七条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10. 职业卫生评价机构资质要求

要是单位的话必须在省级安监部门进行审核后,颁发相关职业卫生评价资质。资质有几类类: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资质和预评价资质,日常监测资质等。原来归省级卫生机构管理。人员资质是需要省级安监部门培训以后发相关的人员资质证书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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