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孵化器运营主管(孵化器运营主管职责)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3-01-25 08:49   点击:131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孵化器运营主管职责

地市级工信局职责职能

(一)贯彻执行中、省、市有关工业和信息化工作、科技工作、发展中小企业、镇办企业和非公有制经济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和信息化、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的发展规划,提出优化产业布局和结构调整的政策建议,推进产业结构战略性调整和优化升级;拟定全市科技发展战略、规划及相关配套文件并监督检查执行情况;贯彻执行中、省军民融合发展战略,方针政策、中长期规划及决策部署,研究拟订全市军民融合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推进科研生产体系、中小企业服务体系建设。

(二)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工业行业产业政策;推动淘汰落后产能、化解过剩产能、工业文化、服务型制造和工业设计等工作,推动企业兼并重组;组织实施相关行业准入公告管理;组织实施国家和省上有关工业行业技术规范和标准,指导全市工业行业质量管理工作。

(三)监测分析全市工业运行态势,统计并发布相关信息,进行预测预警和信息引导;承担全市工业发展指标的统计和衔接工作;协调解决工业运行中的突出问题。

(四)负责提出全市工业和信息化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含利用外资和境外投资),提出市级财政性建设资金安排的建议,按照市政府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工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和政府投资的信息化项目。

(五)研究解决工业发展中的突出问题并提出政策建议;提出全市新型工业化发展战略和政策,协调解决新型工业化进程中的重大问题;指导产业集群的发展;协调、解决二轻行业和城镇集体工业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负责全市新型工业化产业示范基地申报、创建工作。

(六)负责全市科技创新工作,组织实施有关国家、省、市重大科技项目,推进相关科研成果产业化,指导推动全市软件行业、信息服务产业和新兴产业发展;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和应用技术的开发、推广工作;贯彻落实国家和省上高新技术中有关生物医药、新材料等的规划、政策和标准并组织实施;承担行业管理工作,指导行业技术创新和技术进步,以先进适用技术改造提升传统产业,组织协调相关重大示范工程;组织实施企业技术中心创建工作。

(七)贯彻落实国家有关工业能源节约和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绿色制造促进的方针政策。参与拟定能源节约、资源综合利用、清洁生产促进规划政策和污染控制政策并负责组织实施,协调相关新产品、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推广应用;负责全市工业行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节能审核工作;监督管理全市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工作。

(八)推进全市工业和信息产业体制改革和管理创新,提高行业综合素质和核心竟争力;组织应对有关重大突发性事件,加强工业应急管理、产业安全和国防动员有关工作;指导工业企业加强安全生产管理,提升企业安全管理水平;负责全市民爆行业管理和安全生产工作;参与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九)拟订全市支持工业和信息化建设发展专项资金及有关扶持资金的年度计划,并负责监督、管理和使用;改善企业融资环境,指导企业融资工作;负责中、省、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及县域工业园区发展专项资金申报;负责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及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备案;推动和引导民间资本和风险投资机构与企业合作。

(十)负责省级科技园区申报、认定工作;负责省级科技计划项目的征集、申报、审查、筛选、监督、验收等工作;负责众创空间、孵化器、科技型中小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以及瞪羚企业的指导、培育、推荐及管理工作;管理科技产业园区、科技特派员、星火科技信息服务项目的初审和推广等工作;管理全市民营科技企业、科技类民办企业。

(十一)对在韩的公用通信网、互联网、专用通信网运行、通信铁塔建设及电信与信息服务市场进行监督与服务,协调市内电信资源分配管理,推进电信普遍服务,保障重要通信;协调无线电管理相关事宜。

(十二)贯彻执行国家信息化建设的方针政策,统筹推进全市信息化工作,协调信息化建设中的重大问题,促进电信、广播电视和计算机网络融合;指导协调电子政务发展,推动跨行业、跨部门的互联互通和重要信息资源的开发利用、共享;推进工业技术与信息技术融合,加快云计算、互联网+、大数据资源管理、大数据产业发展及行业应用;促进软件与信息服务业发展,协调信息安全技术开发;指导工业控制系统网络和信息安全。

(十三)承担全市振兴装备制造业组织协调的责任,贯彻执行国家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的规划、政策,依托国家重点工程建设协调有关重大专项的实施,推进重大技术装备国产化,指导引进重大技术装备的消化创新;提出重大技术装备发展和自主创新规划、政策建议并组织实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全市装备制造业、电子信息等发展规划和有关政策。

(十四)贯彻国家、省、市有关招投标工作的法律、法规,研究拟订全市工业、信息产业招投标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及实施细则并监督实施;负责全市工业和信息产业招投标活动的管理和监督执法。

(十五)负责企业维权投诉工作,协调企业减负工作;承担系统内企业、二轻行业、城镇集体企业的信访稳定工作职责;协调处理原市属企业破产改制后的遗留问题。

(十六)指导行业企业进一步完善现代管理制度,提升企业管理水平;拟订扶持中省属企业发展的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协调解决中省驻韩企业改革发展和生产经营中的突出矛盾和问题,负责中省企业与地方企业的联合与协作;负责全市中小企业工程系列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评审和申报,组织开展企业家培训和人才交流,促进职业经理人队伍建设。

(十七)编制实施全市科学技术发展中长期规划;负责科技攻关、星火、火炬、科技合作、成果推广、重大科技产业化和软科学等计划的制定与组织实施。

(十八)提出全市科技体制改革措施并组织实施;提出多渠道增加科技投入的措施;归口管理科学事业费、财政科技专项经费。

(十九)监督指导全市技术市场、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业务工作;负责科技成果鉴定、登记和科技成果保密工作;负责市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和省、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工作。

(二十)贯彻可持续发展战略,组织指导涉及人口、资源、环境、医药、卫生等社会发展方面的科技工作;指导农村科技产业、星火密集区、农村支柱性产业示范与推广工作;负责科技宣传、科技信息、科技统计、科技下乡、科技培训工作;负责星创天地的培育和管理工作。

(二十一)参与对全市科技人才的引进、培养和管理工作;负责中、省、市科技新星的进拔推荐工作;协同有关部门做好优秀中青年专家选拔工作;负责管理来韩工作的外国专家。

(二十二)研究拟订推动全市军民融合发展的地方性法规、制度和标准;收集汇总全市军民融合发展需求,研究提出推进全市军民融合发展的建议政策;指导、检查和推动有关部门的军民融合发展工作,协调推进军民融合发展重大项目和重要事项。

(二十三)按照管行业必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的要求,负责分管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十四)完成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 孵化器主管部门

创业基地定义创业基地是指经市级及市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的科技孵化器、重点产业集群创业基地、中小企业创业(辅助)基地、创业孵化基地,是政府为创业者搭建的制度性、智能化的服务平台,为新创办的小企业提供有利于存活、发展的服务环境和空间环境的公益性服务。

3. 孵化器运营专员具体干什么

(一)运营机构或者管理单位应当为依法注册、合法经营的企、事业法人单位,在其运营的创业孵化载体内有固定办公场地,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从事创业服务工作的管理人员;

(二)场地及设施能够满足孵化创业实体的要求,面积不少于2000平方米;

(三)场地产权清晰或者租赁备案手续完备,且入驻的创业实体可在房屋租赁部门办理租赁备案手续;场地作为孵化载体用途使用(租用)剩余期限不少于3年,在使用期内不得变更或者变相改变用途;

4. 孵化器运营主管职责是什么

主要负责各类创新设计优秀企业引进和服务工作;负责组织开展创新设计相关活动及人才培训;协助做好科技孵化器、创新空间等科技创新载体平台的规划、服务等;协助做好全市创新设计产业发展规划、制定年度计划及相关发展政策措施;协助做好全市创新设计产业重点项目管理;做好局交办的其他任务。

5. 孵化器运营主管岗位职责

、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

1、切实行使投资人权利、履行投资人义务。学校要坚持以管资本为主加强所属企业国有资产监管,加快建立事企分开、权责明晰的国有资产监管体制机制,防范国有资产流失,实现国有资产保值增值。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使所属企业真正成为产学研用结合平台、高新技术成果转移转化基地和科技型企业孵化器。

2、落实管理责任。学校要落实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监管职责。要依法制定或参与制定企业章程、选择管理者和参与企业重大决策。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要依法对所出资企业行使出资人权利和履行出资人义务,通过选派股东代表、依法参与企业重大决策、选择管理者、制定或者参与制定所出资企业章程,加强对所出资企业管理,切实维护国有资本权益。

3、加强绩效考评。学校要加强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要制定评价办法,完善考核评价体系,对特定经营期间的盈利能力、资产质量、债务风险、经营业绩增长及管理状况等进行综合评价,防范企业风险,确保国有资产保值增值。要加强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将经营业绩考核结果作为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岗位调整、职务任免、薪酬待遇奖惩的重要依据,促使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勤勉尽责。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要加强对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要根据所投资企业具体情况,制定分类考核办法;加强对派出的股东代表、董监事成员以及企业高级管理人员履职情况进行考核。

二、对所属企业全面进行清理规范

1、建立退出机制。学校要对所属企业全面进行清理排查,对长期亏损、扭亏无望的企业,依法依规关、停、并、转;对与学科建设无关、对教学科研无促进作用或长期不向高校分配利润的企业,要尽快撤出投资;对产权链条过长难以监管的企业,要压缩产权层级或退出投资。

2、理无偿占用资产。学校要对无偿或低价占用本校资产的企业,按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资产使用手续。要规范校名校誉使用。除出版社、科技园(产业园)、设计院(规划院)、资产经营公司、国家工程中心(实验室)外,其他企业一律不得冠用学校全称。

3、规范企业改制行为。学校所属企业改制,要制定详尽改制方案,严格按规定开展清产核资、产权界定、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价值,坚决禁止低价折股、低价转让,搞关联交易、利益输送。凡企业改制涉及管理层持股的,应当严格执行国资委、财政部印发的《企业国有产权向管理层转让暂行规定》(国资发产权〔2005〕78号)。

三、依法依规办理国有资产管理报批报备

1、格按规定办理报批。学校所属企业发生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等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要按照国家规定、按管理权限,报财政部、教育部、证监会等有关部委和学校批准。学校所属企业清产核资、产权登记、无偿划转、协议转让以及股份公司国有股权管理方案、转持社保基金、上市公司资产重组等按规定要履行国有资产报批手续的事项,要按程序办理。

2、严格按规定办理评估备案。学校所属企业整体或部分改建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以非货币资产对外投资、偿还债务,合并、分立、破产、解散,国有股东股权比例变动,产权转让,资产转让、置换,整体资产或者部分资产租赁给非国有单位,资产涉讼,收购非国有单位的资产,接受非国有单位以非货币资产出资、抵债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需要进行资产评估的,要按规定进行资产评估,并将评估结果报教育部备案。

四、有序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

1、持一企一策。学校要按照国家推进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总体部署,本着有利于国有资本放大、保值增值、提高竞争力,有利于各种所有制资本取长补短、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有利于健全企业内部治理结构的原则,从企业实际情况和特定发展阶段出发,积极稳妥推进所属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坚持一企一策,成熟一个改革一个。

2、持公开透明。学校所属企业国有股权转让,要做到规则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改革方案出台前,要依法依规履行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等程序,坚持集体研究决策。要保障企业职工知情权,涉及企业职工重新安置等职工切身利益的改革措施,要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五、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待遇管理

1、确定薪酬结构和水平。学校要根据中央深化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制度改革精神,按规定加强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建立综合考核评价制度。坚持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相统一,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情况进行全面综合考核评价。改进经营业绩考核。科学设置考核指标,合理确定考核目标,实行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横向与纵向对比相补充的考核办法,规范考核程序,严格考核管理。加大考核结果运用。根据考核结果确定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建立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信息公开制度。定期向社会公开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水平、福利性收入等薪酬信息,接受社会公众监督。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要加强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要按照规定制定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办法,并报学校备案;加强对下属各级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企业负责人绩效年薪和任期激励收入。

2、强所属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监督管理。学校要按照中央有关规定,合理确定并严格规范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要制定规范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的具体规定和相关标准;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进行指导监督;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年度预算实行备案管理,并将资产经营公司负责人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履职待遇、业务支出情况列为经济责任审计和企业内部审计的重要内容。资产经营公司及其他独资、控股企业要加强本企业和各级子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和业务支出管理。

六、规范领导干部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

高校领导干部不得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现职和不担任现职但未办理退(离)休手续的党政领导干部不得在所属企业兼职(任职)。对辞去公职或者退(离)休党政领导干部到企业兼职(任职)的,要按照中组部有关规范党政领导干部在企业兼职(任职)的规定执行。

学校等教育结构也是有投资人的,在改制前,需要知道改制方案,在改制的过程中,需要做到权责分明,具体落实管理制度。在教学方面,需要做到较强学校的效绩考评。对于那些长期亏损、不向高校分配利润的企业采取退出机制。

6. 孵化器运营经理职责

      (一)用地性质 。

       孵化器用地性质原则上为工业用地。利用存量工业用地或新增建设用地开发建设孵化器,可按一类工业用地性质供地。

      (二)地价优惠 。

       孵化器用地土地出让底价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级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不低于所在地工业用地级别基准地价,同时不低于实际各项成本费用之和。

       (三)土地供应 。

      1 . 新供应的用地。一是孵化器用地实行公开招标、拍卖或者挂牌方式出让(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出让孵化器用地最高土地使用年限为50年。二是鼓励以租赁方式向孵化器建设项目供应土地。

       2 . 存量土地。一是在原有划拨用地上新建、扩建孵化器的,应依法办理出让等有偿使用手续 。 二是利用科研用地、住宅用地和其他商务设施用地等不同类别土地开发建设孵化器的,土地用途和权利类型可暂不变更 。 三是鼓励利用闲置土地、低效用地建设孵化器。

       四、用地建设

       孵化器项目用地用于孵化的建筑面积不能少于总建筑面积的80%。

       孵化器项目用地建设的产业用房不 能 建设为类住宅形式,用于为科技产业发展配套的商业、餐饮、员工宿舍等建筑面积不得超过项目总建筑面积的20%,配套用房严禁建造宾馆、招待所和商业街等非生产性配套设施。

       出让性质的工业用地建设的孵化器,在不改变孵化服务用途的前提下,其载体房屋可按幢、层等有固定界限的部分为基本单元进行产权登记并出租或转让。

       用地监管

      依法取得的孵化器用地,未经批准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由国土资源 部门 与用地单位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项目单位取得孵化器土地使用权后,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的约定进行建设并投入使用,若不能按约定建设或因特殊原因停止建设的,将按照《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有关条款及土地管理相关规定进行处置。

        各区、县级市政府(经济功能区管委会)应将孵化器用地纳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且应当符合城乡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市 、 区 ( 县级市 、 经济功能区) 两级 规划、国土、住建、房管等职能部门要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有关孵化器用地的规划、土地出让、建设审批、登记、监管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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