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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断面沥青摊铺机(沥青摊铺机施工)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3-01-07 05:04   点击:220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沥青摊铺机施工

一、施工前现场管理

1、施工机械:机动车道必须配置两台摊铺机,不得留有纵缝,每台摊铺机配备一台双钢轮压路机和一台胶轮压路机;同时配备洒水车、切割机、沥青洒布车;现场要求施工过程中自卸式运料车必须押车5辆以上,且为保证施工质量,所有机械设备在进场前都进行了全面的保养与检修,各种作业机械严禁有漏油现象,现场若需要维护和保养机械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污染和破坏。

2、现场检测仪器:现场温度检测配备测温枪存在误差较大,使用插入式热电偶温度计,平整度检测使用3米平衡梁。

3、材料准备:原材进场报验:进场沥青混凝土报监理单位现场进行验收,未经监理单位验收确认禁止使用;

4、现场交通管制,施工现场的出入路口设置明显的交通安全警示标志、导向牌,并设置水马、铁栏杆等路障,派专人在各个路口负责交通管理,如有夜间在匝道与主线衔接处,设有照明设施,并有反光堆、安全警示灯等警示装置。

5、构筑物的检查处理:路缘石的直线段应顺直、圆弧段应饱满、圆滑,作为摊铺作业的纵坡基准,路缘石的高程平整度会直接影响摊铺路面的高程和平整度,所以路缘石要精心砌筑。在摊铺面层前,检查井和雨水篦子事先准备铁板等工具盖起来,并严格控制分料,防止沥青砼漏入井口。

6、现场清扫:对路面有污染杂物处,进行人工清扫及洒水车清洗,要达到干燥、清洁、无松散石料、灰尘与杂质,特别注意清理靠近路缘石附近。对局部被水泥等杂物污染并冲刷不掉的路面污染物应用人工将其凿除。以保持清洁确保工程质量,待监理检查合格后方可进行下封层施工。

二、沥青砼施工现场控制要点

现场施工准备

沥青混凝土摊铺前,下承层(水稳)的分部质量验收已合格,资料签字齐全。现场测量放线,在下面层施工前,我们对路面基层的高程进行了检校。特别是交叉口下面层时,我们采用挂钢丝保证横坡,且有测量员现场对高程复核,而上面层采用非接触式浮动梁的方法,保证平整度和厚度。

要充分考虑拌合厂与工地现场运输过程出现堵车等的可能,确保温度运至现场摊铺时温度符合要求,且行列不发生离析;车辆至现场后,配备人员在现场管理运料车,在路基范围内避免车辆出现倒车、急刹、转车等问题,以防止车辆对路基及下封层的破坏。

摊铺机作业根据道路宽度确定分幅方案,并注意上下铺层纵接缝要错开15cm以上,分幅界线用石灰线划定,以便摊铺机手比照摊铺、直线行驶;高程基准适用中下面层,以保证路面各部位高程;平均高程基准适用于表面层,可以让表面层圆润平滑,提高车辆行驶的舒适性;高程基准分为钢丝绳基准、铝合金梁基准和路缘石基准,在摊铺施工前的地面上设置出来。

2、沥青温度控制

沥青混合料的施工温度(℃)

3、混合料运输

对于机动车道宜采用大吨位运输车辆,沥青混合料运输车的运量应较拌和能力和摊铺速度有所富余,摊铺机前方应有五辆运料车等候卸料,而非机动车道则尽量选用小吨位运输车辆,以减少对非机动车道水稳层的破坏。

为了防止沥青混合料粘结运料车车厢板,装料前应喷洒一薄层隔离剂或防粘结剂,运输中运料车应用蓬布覆盖,以便保温避免雨淋或污染环境;运料车轮胎上不得粘有泥土等可能污染路面的赃物,施工时发现沥青混合料不符合施工温度或结团成块、已遭雨淋现象不得使用。连续摊铺过程中,运料车在摊铺机前10-30cm处停住,不得撞击摊铺机。卸料过程中运料车应挂空档,靠摊铺机推动前进。每次卸料必须到净,如有余料及时清除,防止硬结。

4、下封层施工

在沥青面层铺筑前施工,在洒布乳化沥青前,必须把表面的松散物质、脏物或尘土清扫干净。对粘在表面的土块,应提前用水清除干净,此项工作必须达到尽力工程师满意为止。

在沥青洒布工作前,要检查洒布车的油泵系统、输油管道、油量表、车辆速度控制系统。喷洒前和喷洒后,应对洒布机械的输油管道及喷油嘴进行清洗,保持喷油嘴干净,管道畅通,洒布均匀,对于靠近路缘石等附属物可人工喷洒,特别注意对路缘石等附属物的保护,现场可铺塑料布进行覆盖,待喷洒完成后将塑料布撤出施工区。

2. 沥青摊铺机施工工序

l、了解有关施工技术,质量要求,并根据要求安装,调整摊铺机的工作装置。

2、发动机应工作均衡,运转平稳,动力性能良好,调整器动作准确。

3、离合器、传动链条、,三角皮带等调整适当。

4、刮板送料器,料斗闸门,螺旋摊铺器处于良好工作状态。

5、履带松紧适度,轮胎气压正常,且左右均匀。

6、熨平板,振捣器安装正确,加热器工作良好。

7、自动找平装置安装正确,纵向、横向控制器工作正常。

8、传动系统工作正常,无冲击、振动、异响等异常现象。

9、电器系统工作正常。

10、操纵系统灵活可靠。

11、将各操纵杆,主传动开关装置于中间位置,液压系统各调节阀门调到零位,各电器开关处于断开位置,液压传

动系统处于不供油状态。

12、摊铺机上的所有安全防护设施须配备齐全。熨平扳接长后,应有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脚踏板宽度须与摊铺宽度相等。

13、驾驶台和熨平板脚踏板应保持整洁,无油污及拌和料,不得堆放杂物、工具。

14、驾驶台和作业现场要视野开阔,应清除有碍工作的一切设施。

15、作业前,应用喷油器向摊铺机料斗、推滚、刮板送料器、螺旋摊铺器、行走传动链条以及熨平板各部喷洒柴油。

16、按照作业要求,合理选择摊铺机工作速度,螺旋摊铺器转速,料斗闸门开度等参数。

3. 沥青摊铺机施工工艺流程

操作方法

01

1、以下就是沥青道路的做法。

02

2、沥青道路的施工工序:

1、施工前准备、施工机械就位;

2、施工测量放线;

3、路基清废;

4、路基填挖;

5、路基碾压;

6、水稳沙砾垫层;

7、水稳沙砾垫层碾压;

8、喷洒粘层或透层油;

9、沥青混合料的拌制、运输;

10、沥青混合料的摊铺;

11、沥青混合料碾压。

4. 大型沥青摊铺机

一千米路就是一公里,以双向四车道为例,我们这里看见,有铺路机,沥青运送车,压路机,铲机,和十来个人工,以现在的设备只要到位,一天左右就可以搞定。非专业人士,回答不准确,勿笑!

全长1000米、双向6车道的开达路,边开放交通、边施工,到最后完全恢复开放交通仅耗费了2天的时间。“‘慢裂快凝’的性能,很大程度地降低了沥青铺设对车辆通行的影响,能快速恢复路面交通。

5. 沥青摊铺机施工视频

据查,武汉市没有大气污染防治条例,不过2020年4月14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1.《武汉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2.《武汉市环境保护条例》

3.《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

4.武政规〔2020〕10号 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武汉市2020年大气污染防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武汉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条例

发布日期:2021年2月8日

(2020年4月14日武汉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20年6月3日湖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三章  排放检验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保护和改善大气环境,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湖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的防治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区人民政府(含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武汉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和武汉市东湖生态旅游风景区管委会,下同)应当组织制订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规划,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检查考核有关部门的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建立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加强排气污染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保障排气污染防治工作的经费投入。

  第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第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及其他组织应当加强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法制宣传和文明交通、绿色出行的宣传。

 

第二章 预防和控制

  第七条 鼓励、支持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应用排气污染防治先进技术。

  第八条 本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完善公交线路和自行车交通系统,改善公交车、自行车和行人的道路通行条件。

  提倡市民选择公共交通、自行车、步行等方式绿色出行;提倡环保驾驶,鼓励机动车驾驶人在不影响道路通行且需停车三分钟以上的情况下熄灭发动机。

  每年九月二十二日开展城市无车日活动,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在无车日非执行紧急公务的情况下停止使用公务车。

  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市大气环境质量要求和机动车排放污染物状况,报经省人民政府批准,提前执行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中相应阶段排放限值,并在执行前六个月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在本市行驶的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不得超过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不得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保持机动车配置的排气污染控制装置处于正常工作状态;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应当及时对机动车进行维修,保障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符合规定的排放标准。

  禁止破坏机动车车载排放诊断系统。

  第十一条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应当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进行备案登记。对备案登记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发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环保标牌。

  在本市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大气污染物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

  第十二条 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大气环境质量状况,确定禁止高排放机动车行驶的区域、时段,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的区域。

  采取前款规定的管理措施的,应当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并在实施三十日之前向社会公布。

  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目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十三条 市人民政府依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可以采取限制机动车行驶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的应急措施,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采取鼓励措施推广使用节能环保型机动车和清洁能源机动车,限期淘汰用于公共服务的高排放机动车,采取措施促进清洁能源机动车配套设施建设。

  鼓励、支持高排放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提前报废。

  第十五条 在本市销售、使用的车用燃料应当符合本市执行的标准。

  本市执行的车用燃料标准,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向社会公布。

  鼓励、支持和推广使用低污染、清洁车用燃料。

  第十六条 销售车用燃料的经营者应当提供符合规定标准的车用燃料,并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示销售车用燃料的标准。

 

第三章 排放检验

  第十七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认定,并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联网。

  鼓励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和安全技术检验机构设在同一地点,整合优化检验流程,共享检验信息,提供一站式便民服务。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向社会公布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名称、地址、咨询电话等信息。

  第十八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机构地址、检验地址、有效期限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

  (二)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提供真实、准确的检验报告;

  (三)检验使用的仪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检定或者校准,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

  (四)定期开展内部检测线的比对和检验设备的校准;

  (五)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机动车排放检验数据;

  (六)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并按照国家规定保存排放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

  (七)不得以任何方式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不得参与排放检验中介活动。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应当公开检验资质、检验制度、检验程序、检验方法、机动车排放标准、收费项目和标准、监督投诉电话,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申请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的机动车,未经排放检验或者经检验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机动车排放标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办理登记手续。

  免予安全技术检验的车辆,不进行排放检测。

  第二十条 在用机动车排放定期检验与安全技术检验同步进行,有效期一致。国家、省有其他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用机动车未经排放检验或者经检验不合格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不予核发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

  第二十一条 在用机动车的排放检验结果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应当在规定的检验期限内进行维修或者采用控制技术,并到检验机构复检。

  第二十二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对检验机构的排放复检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在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申请复核;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核结论。

  第二十三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有权自主选择检验机构和维修单位。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和其他依法行使监督管理权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到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不得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排气污染治理的产品,不得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排放检验经营、维修经营。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建立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监督管理信息系统,实现信息共享,进行统一管理。

  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情况。

  第二十五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在机动车集中停放地、维修地对在用机动车的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在不影响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对行驶中的机动车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监督抽测,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予以配合。对经机动车排气遥感监测筛选可能不符合排放标准的机动车,应当进行抽测。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对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状况进行现场抽测。

  抽测应当当场出示抽测结果,不得收取费用。被抽测者应当配合抽测。

  第二十六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通过电子监控、视频录像、摄像拍照、遥感检测等方式,对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状况进行取证。

  第二十七条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检查制度,定期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开展排放检验的情况进行检查,及时查处违法行为,并向社会公布。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发现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未按照国家、省和本市规定的排放检验方法、技术规范进行检验或者伪造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应当暂停其网络联接和检验报告打印功能。

  第二十八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机动车注册登记和转入登记,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应当遵守本条例规定,并配合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依法开展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工作。

  第二十九条 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将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纳入对车辆营运、机动车维修的监督管理内容,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排气污染控制装置维修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的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依法查处违法收费行为;对资质认定后的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实施监管,保证其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能够持续符合资质认定的条件和要求。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机动车维修单位使用的计量器具实施监督管理。

  第三十一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车用燃料和燃油添加剂销售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将检查结果在新闻媒体和销售场所公示,并依法查处违法销售车用燃料和燃油添加剂的行为。

  第三十二条 鼓励社会组织和个人参与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防治。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可以聘任社会监督员,协助开展对机动车、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和检验机构排放检验活动的监督。

  第三十三条 鼓励单位和个人向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投诉、举报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对提供违法行为线索并查证属实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对收到的投诉、举报进行登记并及时核实处理,自接到投诉、举报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向投诉、举报人反馈处理情况;对不属于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职责范围的投诉、举报事项,应当及时移送有权查处的部门处理,并将移送情况告知投诉、举报人。

  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应当公布投诉、举报方式,并为投诉、举报人保密。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法律、法规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十五条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大气污染物超过本市执行的排放标准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二百元罚款。

  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排放黑烟等明显可视污染物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暂扣车辆行驶证,责令限期维修,可以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维修后并经排放检验合格的,发还车辆行驶证。

  第三十六条 机动车所有人或者使用人在车载排放诊断系统报警后,未对机动车进行维修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继续上道路行驶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拒绝备案登记或者在备案登记中弄虚作假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使用排放超标的非道路移动机械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 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违反本条例第十八条第一款有关规定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依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未按照规定的业务范围、机构地址、检验地址或者有效期限开展机动车排放检验的,没收收取的检验费用,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二)伪造机动车排放检验结果或者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的,没收违法所得,处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由负责资质认定的部门取消其检验资格;

  (三)拒绝参加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组织的比对试验,或者未定期开展内部检测线比对、检验设备校准的,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四)未向市生态环境主管部门实时传送检验数据,未建立机动车排放检验档案,或者未按照国家规定保存检验信息和有关技术资料的,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五)经营或者参与经营机动车维修业务的,参与排放检验中介活动的,没收违法所得,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责令停业整顿。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三款规定,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的所有人或者使用人拒绝抽测的,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商务、城乡建设、城市管理等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依照规定办理机动车注册或者转入登记,核发安全技术检验合格标志的;

  (二)对检验机构及其检验活动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三)要求机动车所有人、使用人到指定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的;

  (四)对机动车维修经营者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

  (五)对销售不符合本市执行的标准的车用燃料不依法查处的;

  (六)推销或者指定使用排气污染治理的产品,参与或者变相参与排放检验经营、维修经营的;

  (七)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情形。

 

第六章 附 则

  第四十一条 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污染,是指由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气管、曲轴箱和燃油燃气系统蒸发、排放污染物所造成的污染。

  (二)非道路移动机械,是指装载机、推土机、压路机、沥青摊铺机、非公路用卡车、挖掘机、叉车等装配有发动机的移动机械和可运输工业设备。

  (三)机动车排气污染控制装置,是指为防治机动车排气污染而安装的曲轴箱强制通风、机动车尾气净化、燃油蒸发控制等装置。

  (四)车用燃料,是指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用燃料。

  第四十二条 本条例自2020年9月1日起施行。2014年9月17日武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2014年11月27日湖北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的《武汉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同时废止。

 

 

6. 沥青摊铺机施工时需要多少工人

一般情况下,沥青摊铺机一天10小时按30公分厚6米宽计算,能铺1000-1500米以上就算正常了;就算供料不很及时,最少也能铺1000米。

依次计算,10小时能铺:0.03*6*1000=180立方米,或0.03*6*1500=270立方米

则一小时能摊铺18-27立方米

7. 沥青摊铺机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一般情况下,根据公路工程路基路面施工规范,沥青混凝土路面摊铺施工前,应先洒水清扫基层,放好中线及边线,基层无积水时,根据施工厚度,采用机械摊铺,人工配合施工,需考虑松铺系数及沥青混凝土出厂时间,摊铺好后,重型压路机反复静压六遍,再反复振动压实两遍成型。

8. 沥青摊铺机施工图片

按照沥青路面施工技术规范规定,沥青面层摊铺后,必须经过压路机碾压,达到规定的遍数后,沥青面层路面才能符合设计的强度,但是由于刚刚摊铺碾压的沥青面层,温度还很高,还不能立即开放交通,要等到沥青面层温度降低后,才可开放交通,否则会造成沥青面出现层车辙等,影响路面的平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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