包括国有企业采购,相关法律如下:
《政府采购法》第十条
一、政府采购应当采购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需要采购的货物、工程或者服务在中国境内无法获取或者无法以合理的商业条件获取的;
(二)为在中国境外使用而进行采购的;
(三)其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前款所称本国货物、工程和服务的界定,依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执行。
二、第二十二条 供应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
(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
(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
(五)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拓展资料
政府采购活动中的采购主体包括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国家机关是指依法享有国家赋予的行政权力,具有独立的法人地位,以国家预算作为独立活动经费的各级机关。事业单位是指国家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机关举办或者其他组织利用国有资产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团体组织是指我国公民自愿组成,为实现会员共同意愿,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采购人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进行采购的,属于政府采购的管理范围。财政性资金包括预算资金、预算外资金和政府性基金。使用财政性资金偿还的借款,视同为财政性资金。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政府采购法
《政府采购法》第二条规定:本法所称政府采购,是指各级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使用财政性资金采购依法制定的集中采购目录以内的或者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货物、工程和服务的行为。这里采购主体显然不包括国有企业。
因为企业是生产经营性单位,作为市场主体应当由市场规律来调节。
竞争性国有企业经过现代企业制度改革后,已经成为产权清晰,权责明确、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尽管国家仍是企业资产的最终所有者,但是计划经济时代遗留下来的政府与企业之间的脐带已被割断。
这类国有企业与私人企业相比,除了资本成分不同外,其他方面与私人企业并无二致。它们与其他市场主体共同参与市场竞争,其命运完全取决于其在市场竞争的表现。
在优胜劣汰的市场竞争压力面前,企业在经营过程中自然会努力降低成本,提高效益。作为其经营活动的一部分,企业在进行采购时也必然会从成本与效益的计算出发,做出明智的商业判断,从而实现采购行为的合理化,因此无须法律另加关注。
拓展资料:
政府采购(政府行为)
政府采购(Government Procurement) 是指各级政府为了开展日常政务活动或为公众提供服务,在财政的监督下,以法定的方式、方法和程序,通过公开招标、公平竞争,由财政部门以直接向供应商付款的方式,从国内、外市场上为政府部门或所属团体购买货物、工程和劳务的行为。其实质是市场竞争机制与财政支出管理的有机结合,其主要特点就是对政府采购行为进行法制化的管理。政府采购主要以招标采购、有限竞争性采购和竞争性谈判为主。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2年6月29日通过,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2014年8月3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作出《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等五部法律的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进行修正。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 政府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