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采购法的规定,不属于政府采购的主体。 从世界范围来看,由于国有企业的采购资金来源的公共性,发达国家的政府采购法以及国际政府采购立法都将国有企业作为政府采购主体,国有企业的采购要按政府采购法规定的采购程序进行;一些发展中国家和地区,由于迫于开放政府采购市场的压力,也将国有企业的采购纳入政府采购法的规制范围。但是,就我国而言,是否将国有企业的采购纳入到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还要结合我国国有企业的特殊性具体分析。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日趋成熟和国有企业股份制改革的不断推进,国有企业的资本将呈现多元化的趋势。除了原有国家财政投资外,商业贷款、私人资本 ,甚至外国资本将逐渐进入国有企业,并成为其资本构成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这一条件下, 政府采购制度在节约财政资金方面的作用将会极其微弱。其次,我国作为WTO的成员国,与WTO其他成员国对等开放政府采购市场是大势所趋。如果我们自己把政府采购法的适用范围定得过宽,将来必将对民族工业的发展不利。
不属于。
国有企业、国有控股企业之所以在政府采购法立法时没有纳入调整范围,是考虑到国有企业面广量大,在国民经济中地位重要,为了保证国有企业经营自主权的落实,所以并未纳入。
从国有企业采购部门了解到,政府采购法不适用国企采购,招标投标法管不住不招标的国企采购行为,国资委也鲜会考核国企采购绩效,国有企业采购行为约束力不强。
不能否认的是,虽然政府采购法和招标投标法中并没有对国企采购作出具体明确规定,但从形式上讲,很多国企采购都在依照这两部法律规范进行。国有企业使用公共资金进行招标采购不适用政府采购法。因国有企业不按照政府采购法规定的较为严格的采购程序进行采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