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太阳能路灯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创建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保障公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市规划建成区和市人民政府确定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
第三条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坚持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社会监督与公众参与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市容和环境卫生设施,提供市容和环境卫生公共服务,保障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所需经费。
第五条 市城市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指导、监督各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开展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县(市、区)和开发(度假)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其他行政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 街道办事处对区域内的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进行管理、协调、监督和检查,督促单位和个人共同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
社区居委会协助街道办事处开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组织居民制定维护市容和环境卫生的公约,动员居民积极参加市容和环境卫生治理活动。
第七条 本市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制度。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监督员协助城市管理部门宣传法律、法规,劝阻违反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的行为。
第八条 宣传、城市管理、教育体育、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等部门和单位,应当加强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广播、电视、报刊和户外广告等媒介应当有市容和环境卫生方面的公益内容,增强公民的法治、环境、文明意识。
第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应当维护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尊重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者及其劳动成果,不得妨碍其正常作业。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破坏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损坏环境卫生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和举报。
第二章 城市市容管理
第十条 城市中的建筑物和设施应当符合本市城市容貌标准。
临街建筑物、构筑物和城市雕塑、建筑小品等建筑景观及其附属设施的所有者或者管理者,应当保持建筑景观及其附属设施的完好、整洁、美观。
未经城市管理部门或者自然资源规划行政部门批准,不得在道路两侧和其他公共场所搭建临时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区域临街建筑物不得新安装外挑式防盗窗(栏、笼),现有的外挑式防盗窗(栏、笼)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主要街道和重点区域的范围,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
同一建筑物上的防盗窗(栏、笼)样式和色彩应当统一,并与原建筑物相协调。
不符合城市容貌标准的建筑物和设施,责令限期改造或者拆除;逾期未改造或者未拆除的,经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由城市管理部门组织强制拆除,可以并处建(构)筑物和设施工程造价一倍以下的罚款。
第十一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开发(度假)区管委会应当根据城市市容管理的需要,划定建筑物外立面及其附属设施的清洗翻新、修缮的重点区域。划定和调整重点区域范围应当向社会公示,听取社会公众意见;对建筑物进行外立面修缮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报建的法定程序,报自然资源规划、住房城乡建设等部门批准后实施。
第十二条 在城市道路两侧新建和改造建筑物的,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标准,选用透景、半透景围墙或者栅栏、绿篱、花坛(池)、草坪等作为分界,并保持整洁、美观。
第十三条 在城市内进行建设和施工的单位,应当在施工前与项目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签订市容保洁责任书。
施工场地应当按照规定设置有效防止尘土、泥浆、污水等污染环境的设施。施工场地出口处应当设置防泥设施并对车辆进行冲洗,防止车辆污染道路。
建设工程竣工时,应当清理施工现场和周边环境,经城市管理部门验收合格,方能撤离施工现场。
违反第一、三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一千元罚款;造成道路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三十元罚款。
第十四条 城市临街单位和个人应当做到:
(一)店面整洁有序,店面招牌按照规定设置,无店外经营、乱摆摊点、乱堆乱放、乱停车辆;
(二)门前区域无烟头、纸屑、果皮、积水、污渍,无乱涂乱画、喷涂小广告等行为;
(三)门前绿地内无倾倒垃圾、摊晒衣物、堆放物料,无在树木上拴挂物品、倚树盖房搭棚等行为。
第十五条 城市临街建筑门头(面)装修施工,应当经所在地的城市管理部门审批。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六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置的声屏障、护栏、报栏、公告栏、宣传橱窗、亭棚、休息椅、体育锻炼等公共设施,应当符合有关标准,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七条 运载垃圾、粪便、渣土等废弃物及其他液体、散装物料的车辆,应当采取密封、包扎、覆盖等措施,不得泄漏、泼洒。
违反前款规定的,处以三百元罚款;因泄漏、泼洒造成路面污染的,责令清除污染物,并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三十元罚款;违反规定的运输车辆未经整改的,不得上路行驶。
第十八条 禁止在建筑物、构筑物、公共设施、树木上擅自刻画、挂贴、喷涂。不得擅自在城市道路、广场及户外的公共场所散发各类经营性广告及宣传品。
利用条幅、旗帜、充气式装置、实物造型等载体设置标语和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城市管理部门批准的要求和期限设置,并保持完好、整洁、美观。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清除或者予以没收,并对行为人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对经营者处以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二款规定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十九条 城市照明总体规划和实施方案,由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市自然资源规划行政部门共同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城市照明设施的管理者应当保持灯光设施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城市照明设施。
违反第二、三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赔偿。
第二十条 在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临时举办商业性的宣传、纪念、庆典、展示等活动的,应当保持活动场地及周边环境整洁。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一条 在城市道路设置地下管网检修井和窨井(沟)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应当在窨井(沟)盖相应部位设置标志,逐一编号登记报城市管理部门备案,定期巡查,保持窨井(沟)盖完好、正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挪用城市道路上设置的井盖、沟盖。
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发现窨井(沟)盖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应当设置明显警示标志,并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窨井(沟)盖破损、移位或者丢失的,可以向城市管理部门报告;城市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报告后及时通知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及时予以更换、补缺或者正位。
违反第二款规定的,责令赔偿,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四款规定,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未按照规定设置警示标志或者更换、补缺、正位的,每处处以一千元罚款。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和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路牌等公共设施上不得晾晒、吊挂物品。
城市主要道路临街建筑物的屋顶、阳台和窗外不得堆放、晾晒、吊挂有碍市容的物品。
建筑物屋顶安装的太阳能等设施设备应当规范设置,废弃的太阳能等设施设备应当自行拆除,保持屋顶整洁、美观。
违反第一、二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地下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放物品、摆摊设点。
在县(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临时设摊区域内的经营者应当遵守有关经营时间、地点等管理规定,并保持环境卫生整洁。
违反第一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处以三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章 环境卫生管理
第二十四条 禁止下列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烟蒂、纸屑、塑料袋、食物残渣等垃圾;
(二)从屋内、车内向外抛掷垃圾;
(三)随意排放或者倾倒污水、污物;
(四)在城市道路、河道两侧、广场等公共场所和环卫设施内焚烧树叶、垃圾或者其他物品;
(五) 其他影响城市环境卫生的行为。
违反本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五条 城市环境卫生清扫保洁的管理,按下列分工负责:
(一)城市道路,由辖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
(二)居住区及周边街、巷,由街道办事处或者居住区管理部门负责;
(三)桥梁、隧道、高速公路、城市快速路、轨道交通、铁路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四)文化、体育、娱乐、游览、公园、机场、车站、码头等公共场所,由管理单位负责;
(五)建设工地由建设单位负责,整治土地、建设用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六)商业区、集贸市场由经营管理单位负责;
(七)公共厕所、垃圾中转站及其他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由管理单位负责;
(八)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的卫生责任区,由各单位负责。
第二十六条 清扫保洁单位应当做好责任区内的清扫保洁工作,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设专人负责,全日保洁。
第二十七条 本市实行城市生活垃圾分类管理,城市生活垃圾应当分类投放、分类收集、分类运输和分类处置,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八条 城市道路、居住区、公共场所、集贸市场、临街店(铺)和各类商场,由管理部门或者责任单位设置垃圾容器,每日清除废弃物并保持整洁。
第二十九条 从事废品收购和废弃物接纳作业的,应当保持经营场所周围环境卫生整洁,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卫生。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 因栽培、修剪树木、花草、浇灌植物等作业产生渣土、枝叶等杂物的,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处以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 城市建筑垃圾的处置场地由城市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统一设置。
城市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在开工前向城市管理部门申报建筑垃圾处置计划,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
违反第二款规定未交纳建筑垃圾处置费的,限期补交;未在指定地点倾倒建筑垃圾的,责令清除,并按照每倾倒一立方米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 对居民装修房屋产生的垃圾,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者社区居委会应当及时清运至城市管理部门指定的场所。
违反规定未将装修垃圾运至指定场所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清除倾倒的垃圾,并按照每倾倒一立方米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 单位或者个人清掏下水道,应当及时清运污物,不得污染路面。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改正;不改正的,按照污染面积每平方米处以三十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 从事城市生活垃圾经营性清扫、收集、运输的企业,应当经城市管理部门审批,实行行业管理。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三万元罚款。
第三十五条 城市公共厕所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有专人负责管理,保持厕所清洁、设施完好。
城市内的化粪池应当定期清掏,保持完好,不得渗漏和外溢。
城市管理部门对城市内的公共厕所、化粪池进行统一登记、建档管理。
第四章 环境卫生设施建设管理
第三十六条 城市公共环境卫生设施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规划和经济社会发展计划。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造时,应当按照规定建设环境卫生设施。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严格按照规划施工,并确保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配套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交付使用。
第三十八条 大中型垃圾中转站、废弃物处置场由城市管理部门统一管理。
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实行谁投资、谁受益的原则,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兴建城市环境卫生
2. 太阳能路灯维护管理制度
河南省公共机构节能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推动公共机构节能,提高公共机构能源利用效率,发挥公共机构在全社会节能中的表率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共机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公共机构节能条例》和本办法的规定开展节能工作。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者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领导,推动和促进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将公共机构节能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监督管理体系建设、节能改造、合同能源管理、先进技术及产品的推广应用等。
第四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主管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省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指导、协调、监督全省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在同级管理节能工作的部门指导下,负责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节能工作。没有设立管理机关事务工作机构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确定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部门。
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在同级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节能工作;实行省垂直管理的机构在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指导下,开展本系统的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五条 公共机构负责人对本单位节能工作全面负责。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实行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应当作为对公共机构及其负责人考核评价的内容。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支持公共机构节能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节能新材料、新产品、新技术,发挥科研机构、行业协会、学术团体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的技术咨询服务作用。
第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在公共机构节能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
第二章 节能规划和管理
第八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以及节能中长期专项规划,制定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计划。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根据全省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辖区公共机构节能中长期规划和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并按年度将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分解落实到本级公共机构。
县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确定的节能目标和指标应当按年度分解落实到乡镇、街道公共机构。
第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根据本级公共机构节能规划,结合本单位用能特点和上一年度用能状况,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并报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将本辖区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报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备案。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加强公共机构节能工作的管理,安排相应的工作部门和专职工作人员负责公共机构节能工作。
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应当建立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明确专人担任本单位节能联络员,负责收集、整理、传递节能工作重要信息,按时报送能源消费统计情况。
第十二条 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建立全省公共机构能耗监测体系和信息化管理平台,并定期统计、公布全省公共机构能源消耗状况。
省辖市、县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每年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计、公布本级公共机构上一年度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源消耗统计报告报送上一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制定、公布和调整本级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监督公共机构在能源消耗定额的范围内使用能源,财政部门应当根据公共机构能源消耗定额制定能源消耗支出标准。
第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在能源消耗定额范围内使用能源,定期进行能源消耗分析,加强能源消耗支出管理;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的,应当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
省辖市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和省属各公共机构应当定期分析本辖区、本单位或者本系统的能源消耗状况,并将能耗分析报告报送省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
第十五条 省人民政府的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完善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优先将取得节能产品认证证书的产品、设备列入政府采购名录。
省人民政府应当将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中的产品、设备纳入政府集中采购目录。
第十六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和环境标志产品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不得采购国家和省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批准或者核准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部门,应当对公共机构建设项目进行节能评估和审查。不得批准或者核准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建设项目。
第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既有建筑节能改造计划,组织实施既有建筑节能改造。
严禁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或者进行超标准装修。
第十九条 公共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定期进行能源审计,对本单位用能系统和设备的运行以及使用能源情况,进行技术性和经济性评价,并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根据本级公共机构上报的年度能耗统计数据和监督检查情况,定期选择一定数量的高能耗公共机构进行重点审计。
第三章 节能措施
第二十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公共机构在新建建筑和既有建筑节能改造中使用新型墙体材料及节能建筑材料、节能设备,安装和使用太阳能等可再生能源利用系统。
第二十一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推进本级公共机构办公用房的集中管理使用,加强办公用房、办公设施设备等资源的集中整合、优化配置,减少重复建设,提高利用效率,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二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进电子政务,加强内部信息化、网络化建设,推行无纸化办公,合理控制会议数量与规模,健全完善电视电话会议、网络视频会议等系统,降低能源消耗。
第二十三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节能措施,加强用能管理:
(一) 加强办公用电的管理,减少空调、计算机、复印机等用电设备的待机能耗,及时关闭用电设备,建立用电巡视检查制度;
(二)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空调室内温度控制的规定,充分利用自然通风,改进空调运行管理,提高空调能效水平;
(三) 集中供热的建筑应当实行供热分户计量和按照用热量收费;
(四) 加强自行供热系统的运行管理,根据需要对燃煤、燃油、燃气锅炉进行节能检测和改造,采用先进技术和设备,提高能源利用效率;
(五) 电梯系统应当实行智能化控制,合理设置电梯开启的数量、楼层和时间,加强运行调节和维护保养;
(六) 办公建筑应当充分利用自然采光,使用高效节能照明灯具,优化照明系统的设计,采用限时开启、间隔开灯等方式改进电路控制,推广应用智能调控装置,严格控制建筑物外部泛光照明以及外部装饰用照明;
(七) 网络机房、食堂、开水间、锅炉房等部位的用能情况应当实行重点监测,进行科学管理,在保障系统正常运行的基础上采取有效措施降低能耗。
第二十四条 公共机构应当采取以下措施,加强车辆节能管理:
(一) 对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严格控制车辆保有数量;
(二)公务用车应当优先选用低能耗、低污染、使用清洁能源的车辆,严格执行车辆报废制度;
(三) 制定公务用车登记制度,禁止非公务用途使用车辆,严格执行公务车节假日封存停驶、定车定点加油、定点维修等制度;
(四) 严格执行车辆百公里耗油分类控制标准,定期公布单车行驶里程和耗油量状况,推行单车能耗核算和节油奖励制度;
(五) 积极推进公务用车服务社会化,加快班车、接待用车和公务车使用制度改革,鼓励工作人员利用公共交通工具、非机动交通工具出行。
第二十五条 公共机构应当积极推广应用节能新产品、新技术,加快淘汰高能耗用能产品、设备,并做好淘汰产品、设备的回收处理。
第二十六条 公共机构选择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考察其节能管理能力。公共机构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物业服务合同应当载明节能管理的目标和要求。
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根据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采取节能管理措施。公共机构应当将完成节能目标的情况,纳入评价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的内容。
第四章 监督和保障
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制定公共机构节能考核评价办法,建立公共机构节能考核激励机制。每年2月底之前应当对上一年度本级公共机构节能任务和目标完成情况进行检查和考核评价。
第二十八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本级公共机构节能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一)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的制定、落实情况;
(二)能源消费计量、监测和统计情况;
(三)能源消耗定额执行情况;
(四)节能管理规章制度建立情况;
(五) 能源管理岗位设置以及能源管理岗位责任制落实情况;
(六)用能系统和设备节能运行情况;
(七)开展能源审计情况;
(八)公务用车配备、使用情况;
(九)开展节能宣传教育情况;
(十)执行国家、省节能产品政府采购名录和淘汰或者限制使用的用能产品、设备、设施及材料名录的情况。
对节能规章制度不健全、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情况严重和能源审计中有重大问题的公共机构,应当进行重点监督检查。
第二十九条 公共机构违反规定用能造成能源浪费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下达节能整改意见书,公共机构应当及时予以落实。
第三十条 公共机构的节能工作应当接受社会监督。任何组织和个人都有权举报公共机构浪费能源的行为。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应当设立举报电话,接受社会公众对公共机构浪费能源行为的举报,并及时调查处理。
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一条 公共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会同或者建议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通报,并由有关部门对公共机构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
(一) 未制定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或者未按照规定将年度节能目标和实施方案备案的;
(二) 未实行能源消费计量制度,或者未区分用能种类、用能系统实行能源消费分户、分类、分项计量,并对能源消耗状况进行实时监测的;
(三) 未建立健全能源消费统计制度、能源消费状况报告制度和公共机构节能联络员工作制度的;
(四) 未设立能源管理岗位,或者未在重点用能系统、设备操作岗位配备专业技术人员的;
(五) 超过能源消耗定额使用能源,未向本级人民政府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作出说明的;
(六) 未按照规定进行能源审计,或者未根据审计结果采取提高能源利用效率的措施的;
(七) 开工建设未通过节能评估和审查的公共机构建设项目,或者以节能改造的名义改建、扩建办公用房和进行超标准装修的;
(八) 拒绝、阻碍节能监督检查的。
第三十二条 公共机构未按照国家有关强制采购或者优先采购的规定采购列入节能产品、设备政府采购名录的产品、设备,或者采购国家明令淘汰的用能产品、设备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公共机构节能条例》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管理机关事务工作的机构的工作人员在公共机构节能监督管理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 市政太阳能路灯安装规范
因为太阳能路灯是依靠太阳光工作的产品,在安装的时候,我们就要保证它对光能的吸收需要尽可能的彻底,还有接线的时候需要保证在之后的工作中线路的畅顺,所以,当我们在安装太阳能路灯时,要具体注意以下几点:
1、注意太阳能电池板的最佳倾角。太阳能路灯的电池板都有一个最佳倾角,就是能够保证电池板能够最多的吸收阳光的角度,这个角度与当地的经纬度相关。安装太阳能路灯的时候,就需要计算好这个角度。
2、注意太阳能电池板上方是否有遮挡物。如果电池板上方有遮挡物,就会影响电池板对太阳光的吸收,不利于光能—电能的转换。安装太阳能路灯需要选择一个空旷一点的地带,保证电池板上方的空旷。
3、注意控制器接线。接线正负极要注意,不能接错。
4、注意负载、蓄电池还有光源的接线顺序。 当然了,安装时有专业的人员帮助安装才会得到照明最大的有效性。建议还是根据你的情况,到潢川利民科技定制安装路灯,资深的安装人员和售后人员。
4. 太阳能路灯怎样控制照明时间
太阳能路灯都有专门的太阳能控制器。控制器具有对蓄电池的充电放电保护功能,光控开关功能,定时功能。对定时功能的设置, 不同厂家的控制器设置方式不一样,有的是按键方式,有的是通过电脑设置。
另外,太阳能路灯怎么调时间也要看使用的控制器是什么类型的。
1、充电电路采用双MOS系列控制环路,使电路的电压损耗比使用二极管减少近一半的电荷使用PWM节能控制,使功耗大大增加。
2、负载模式采用纯灯控制,光感系统感应到光线暗了就会自动亮灯,亮灯时间采用微处理器和专用控制算法,实现智能控制。
3、科学的电池管理方式,当出现过放电时,电池电压促进充电,维修补偿后正常使用,使用直接充电和浮充充电连接充电电池,同时具有高精度温度补偿,使电荷更精确的控制。
4、所有工业级芯片和封闭组件的所有约束在寒冷,高温,潮湿等环境中正常运行.同时使用晶体时间控制,使时间控制更准确。
所以,具体的设置方法,需要问控制器的厂家,或者控制器的说明书,有详细的介绍如何设置时间的。而潢川利民科技就有着自身的太阳能控制器的专利,相信他的技术会更符合你的需求。
5. 太阳能路灯管护制度
“林光互补”是指,对确定为宜林地但同属未利用地的土地,可通过入股、合作、流转等形式,发展光电、风电产业。
林光互补模式是将太阳能光伏板架高至2米以上高度,把留下来的足够空间来发展板下经济灌木种植。
例如,瓦房店西屏山上光资源丰富,且有大面积荒地草地等未用地,这里建起了光伏电站。该电站在板下种植5万多棵适宜当地生长的灌木。它们既不会遮挡光伏组件,同时又可以改善生态环境。
6. 村级太阳能路灯管护制度
村委会有权收卫生费。
卫生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组织法》制定的村规民约,在本地人和外地人一视同仁的基础上收取的(本村人一般是一年一扣,用村里分红支出),并统一使用。对外地人,目前一般是半年收取的,如果当事人未住满半年,想取回多交的卫生费,应该到办证窗口去反映,或是到村里协调。卫生费是按照村规民约定的收费,不是行政收费,不需要物价部门审批,但是在物价部门有备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二条
7. 太阳能路灯规范
一、支架安装的验收
1.采用紧固件的支架,紧固点应牢固,不应有弹垫未压平等现象。
2.支架倾斜角度偏差不应大于±1°
3.支架安装的垂直度及水平度的偏差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光伏电站施工规范》的有关规定。
4.支架的防腐处理应符合设计要求。
二、光伏组件安装的验收
1.光伏组件的外观及接线盒、连接器应完好无损,无划伤及隐裂现象。
2.光伏组件间接插件连接应牢固,连接线应进行处理、整齐、美观。
3.光伏组件安装倾斜角度偏差不大于±1°
4.相邻光伏组件边缘高差小于等于2mm,同组光伏组件边缘高差小于等于5mm。
5.方阵的绝缘电阻应符合设计要求。
6.光伏组件进行串连接后应对光伏组串的开路电压和短路电流进行测试。
三、逆变器设备安装的验收
1.汇流箱标识应齐全,箱体与支架连接应牢固。
2.逆变器外观及主要零部件不应有损坏和受潮现象,元器件不应有松动或丢失。
3.逆变器的标签内容应符合要求,应标明负载的连接点和极性。
4.逆变器的交流侧接口处应牢固可靠。
5.逆变器与基础间连接应牢固可靠。
6.变压器和互感器的安装验收应符合国家现行标准《电气装置安装工程电力变压器、油浸电抗器、互感器施工及规范验收》的有关规定。
8. 使用太阳能路灯要登记
家庭安装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需要办理以下手续
一、自然人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或乡镇及上级政府出具的房屋使用证明)。
3,对于公共屋顶光伏项目,还需提供物业、业主委员会或同一楼宇内全体业主的同意建设证明以及建筑物、设施的使用或租用协议。
4,对于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还需提供项目业主和电能使用方签订的合同能源管理合作协议。
5,如为代办情况,还需项目业主出具《分布式电源并网业务授权委托书》。
6,银行卡复印件(需与项目投资方一致,注明开户银行具体网络点名称)
7,用户电能表照片(表号清晰)、光伏安装的全景照片。
二、法人及其他组织
1,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法人(负责人)授权委托书原件;或法人(负责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土地证等项目合法性支撑文件。
3,电源项目地理位置图(标明方向、邻近道路、河道等)及场地租用相关协议。
4,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同意项目开展前期工作的批复或说明(仅适用需核准或备案项目)。
以上资料准备齐全后到所在地电力营业厅办理。
【国家电网承诺】:国家电网将为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业主提供接入系统方案制定、电能计量装置安装、并网验收和调试等全过程服务;支持分布式光伏发电分散接入低压配电网,按照国家政策全额收购富余电量;对所有分布式光伏发电项目免收系统备用容量费。项目接入公共电网的部分也由电网买单,用户仅需自己投资光伏发电设备以及自用部分少量电缆线路及断路器投入。
家庭太阳能光伏发电并网需要办理的手续
目前各省电力部门执行国家对太阳能发电相关规定的优惠政策,并网安装、调试,直至验收合格正式启用并网的全部过程都是完全免费的。家庭太阳能光伏发电并网具体操作流程如下:
1、业主提出并网申请,到当地的电网公司大厅进行备案。
2、电网企业受理并网申请,并制定接入系统方案。
3、业主确认接入系统方案,并依照实际情况进行调整重复申请。
4、电网公司出具接网意见函。
5、业主进行项目核准和工程建设。
6、业主建设完毕后提出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
7、电网企业受理并网验收和调试申请,安装电能计量装置(原电表改装成双向电表)。
8、电网企业并网验收及调试,并与业主联合签订购售电合同及并网调度协议。
9、正式并网运行。
太阳能光伏系统安装要求
一,、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安装要求:确定你家房子是否适合安装住宅太阳能系统。要安装屋顶太阳能系统,必须先评估屋顶的牢固程度、面积以及向阳性。房子的大小对安装成本的影响不大,不过在预估精确的成本之前,必须确定家庭消耗的总电量以及太阳能电力所占的比例。
二,太阳能电池板应面朝西而不是面朝南:在屋顶上安装太阳能电池板我们通常被告知要面朝南安装。但研究人员发现,面朝西安装最合算。研究针对的是美国,而美国的电价是按阶梯式收费,用电高峰电费更贵,下午和晚上都是用电高峰,电费比上午更贵,太阳能产生的电力更有价值。
研究人员称, 如果面朝西,发电峰值功率将在下午电力更有价值时到来。
如果面朝西,在下午五点之后,电池板的发电功率仍然有峰值功率的55%;如果面朝南,此时的发电功 率只有峰值的15%。安装太阳跟踪器使面板始终朝向太阳,可以增加45%的输出,但跟踪器的昂贵成本完全抵消了其益处。
三、太阳能发电系统容量设计:容量也就是光伏发电系统的发电功率,一般根据居民的可建设屋顶面积来设计。安装空间可以是斜面屋顶,也可以说平面屋顶。平面屋顶1 平方米的面积目前可发电约75W,屋面承重增加约35-45公斤。朝南向斜面屋顶1平方米可建设约130W,屋面承重增加约15公斤。一般居民可以构建3kw-5kw 的电站。
四,太阳能电池组件的选择:电池组件分为单晶硅电池组件、多晶硅电池组件和非晶电池组件。单晶的发电效率最高,在同样面积下可以发出更多的电,对于可安装面积比较小选择单晶的是最合适的,但是单价会高些。多晶硅的效率次之,对安装面积比较富裕的选择多晶硅比较合算,价格相对较低。非晶硅的效率最低一般不建议使用。(注:单晶电池片一般是圆角的,多晶电池片一般是方角的)
电池组件的五大参数就是峰值功率、开路电压、短路电流、工作电压、工作电流。这些参数的选定非常的重要。电池组件根据功率有大小之分,单组件的功率从10W-300W 都有。单组件功率的大小和面积成正比,因此在选择功率的同时也要选择最合适尺寸的电池组件来满足你的安装空间要求。
电池板在阳光照射下(1000w/m2):1,在没有负载的情况下测得的电压就是开路电压;2,直接将电池组件的正负极短路测得的电流就是短路电流;3,在加上负载的情况下测得的电压就是工作电压,测得的电流就是工作电流。工作电压一般与开路电压成正比,工作电流与短路电流成正比。这四个参数的选择与后面要选择的逆变器的关系很大。一般来说并网电池组件的开路电压一般在40 伏左右,工作电压一般在30 伏左右。工作电流和开路电流随组件功率的变化而变化。
五、 并网太阳能逆变器的选择:并网太阳能逆变器作为光伏电池组件与电网的接口装置,将光伏电池的直流电能转换成交流电能并传输到电网上,在光伏并网发电系统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户用并网逆变器有2 种,一种是集中式并网光伏逆变器,最小功率为1kw,输入电压在150V-550V 不等。另外一种是微型并网光伏逆变器,一般用在AC220V 的电压等级中,功率从200W 到500W 之间,输入电压的范围为12V ~ 28VDC。两种并网逆变器的用法很不一样。
温馨提示:
西北地区工商户投资收益率一般在30%--35%,个人用户投资收益率一般在20%--30%。
南方地区工商户屋顶分布式投资收益率30%左右,个人用户投资收益率一般在20%左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