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机车报废制度范本
1、续航低于15公里
对于普通电动车来说,其正常续航都在50公里以上,而即使容量最小的48V12Ah电动车一般也能跑到50公里左右。如果电动车出现续航低于15公里的情况,说明电动车续航已经不足三分之一,那么这个时候说明电池接近报废状态下,而这个时候维修意义已经不大,所以需要报废换新。
2、车辆配件严重老化
同样,一般电动车使用寿命都是在5年左右,部分车型可达到8-10年,而当电动车长时间使用后,车辆就会出现配件老化的情况,特别是电池、电机、控制器等。
3、车辆维修价格过高
此外,如果车辆出现维修价格过高的情况,也是建议报废换新的。因为维修费用过高,并不合算,且维修后的电动车可能还会在短时间内出现新的问题。
2. 机车报废的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摩托车应当报废:
(一)累计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
(二)使用年限达到8-10年的轻便两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两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使用年限达到7-9年的正三轮摩托车。具体使用年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以上使用年限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三)车辆严重损坏,无法修复的;
(四)摩托车燃油消耗量超过国家《公告》确定的相应排量定型车出厂标准规定值百分之二十的;
(五)经修理和调整仍达不到国家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要求的;
(六)经修理、调整或者采用排放控制技术后,排气污染物或噪音仍然超过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
3. 电力机车报废
使用年限至少20年,如果机车状态良好,使用30年都可以,只要定期进行维修,把不行的零件换掉,换上新的部件就可以继续使用,广铁有些东风4B型内燃机车使用超过30年。但是这些年有些内燃机车使用20年左右甚至不到就封存,因为现在电气化铁路增多,很多牵引动力换成电力机车了。
4. 机车报废管理办法
2023摩托车报废的政策
摩托车报废年限为13年。但是行驶里程达到10万公里的轻便二轮摩托车、轻便三轮摩托车、二轮摩托车和边三轮摩托车,累计行驶里程达到8万公里的正三轮摩托车也需要报废。摩托车的使用寿命是有限的,使用达到一定的年限,车辆的性能会随之而降低,有的摩托车虽然经过维护修理,在行驶过程中可能仍然存在隐患,为了驾驶人和路人的安全,暂时不会取消摩托车报废的规定。
5. 摩托车报废制度
1.
正三轮摩托车报废年限13年,其他任何摩托车12年报废年限。
2.
公里数相关规定,摩托车最高行驶10万公里,超过强制报废。
6. 电机车报废制度范本图片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其产品应当纳入国家《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公告》目录。对暂未纳入目录的,应符合《河南省低速电动车企业及产品生产规范条件实施细则》和《河南省低速电动车技术标准》(XB 01/T 001-2015)要求。
第六条 凡在我市辖区内生产、销售、行驶的低速电动车,其生产企业须按规定向市工信委备案。对进入我市销售的外地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只需持所在地备案文件及整车质量安全检测报告进行登记备案,且相关产品的检测认定标准不得低于《河南省低速电动车技术标准》要求。
第七条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含外地生产企业)未经备案或者经备案审查不符合要求的,市公安局对其产品不予进行信息登记管理。
第八条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采用备案制,有关企业备案时应向市工信委提供以下资料:
(一)《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备案申请书》;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企业按照《河南省低速电动车企业及产品生产规范条件实施细则》中企业条件要求进行自我评估的报告;
(四)企业项目建设、环境保护、安全消防等批准文件;
(五)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承诺书;
(六)地方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审核意见;
(七)其他需要提供的资料。
第九条 市工信委对企业申报资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委托中介机构对其进行生产条件现场核查。通过现场核查的企业,在市工信委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个工作日。
第十条 通过备案的企业申请低速电动产品备案时,应当向市工信委提供以下资料:
(一)主要技术参数和主要配置备案表;
(二)产品的新技术、新结构原理说明;
(三)企业产品执行标准;
(四)检测机构出具的整车质量安全检测报告;
(五)产品合格证样张;
(六)其他需要说明的情况。
第十一条 市工信委对企业提交的产品技术资料进行审查,必要时组织专家到企业生产现场进行产品一致性审查。通过审查合格的产品,在市工信委官网上进行公示,公示期限7个工作日。
第十二条 市工信委根据公示结果,对符合备案条件的企业及产品予以公告。经公告的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及产品,应当按照所公告的许可范围进行生产,同时呈报省低速电动车行业管理部门申请纳入《河南省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和产品目录》。
第十三条 已备案的低速电动车企业如发生迁址、新建生产能力等重大生产条件变化时,应对变化后的生产条件进行重新审核,经审核达到备案要求方可投入生产。
第三章 质量检测管理
第十四条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对其生产的产品质量负责。低速电动车的出厂检测工作,由企业自行检验或委托有检验资质的检测机构承担,市质监局委托相关检测机构对低速电动车的产品质量进行不定期抽检。
第十五条 低速电动车出厂时,经检验符合产品质量和安全技术标准,应随车发放出厂合格证,合格证样式和技术参数内容参照汽车产品出厂合格证。生产企业应建立合格证发放档案,加强合格证管理。
第十六条 检测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标准要求进行产品质量和运行安全技术条件检验。对出具虚假报告的检测机构,由市质监局依照程序依法处理,触犯法律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产品销售管理
第十七条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参照《车辆识别代号管理办法(试行)》,制定企业产品代号标识制度,并报市工信委、公安局备案。
第十八条 低速电动车出厂销售时,生产企业应为每辆车打印企业产品识别代号,产品识别代号打印位置应统一、牢固、方便查验。同时,应在每辆车外部显著位置标明生产企业名称、商标和产地。
第十九条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当建立产品销售及售后服务管理体系,为每辆车建立用户档案,在产品销售区域建立售后服务机构,实行质量信息反馈机制和售后服务制度,为每辆低速电动车提供至少1年或2万公里产品质量保证。
第二十条 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如发现产品存在影响安全、环保、节能等严重问题,应当立即停止相关产品的生产、销售,按照《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实施办法》召回缺陷产品,并及时向市质监局、工信委报告。
第五章 运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低速电动车依照机动车管理,实行登记制度。低速电动车经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路行驶。不按规定进行登记上路行驶的车辆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扣。有关低速电动车登记规定由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定。
低速电动车牌照、行驶证和登记证参照国家标准样式制作,按照国家和省规定标准收取工本费。
第二十二条 依照国家《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低速电动车的驾驶人员应取得C3及以上驾驶证,准予乘驾4人(包括驾驶人)。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及相关规定对其进行管理。
第二十三条 低速电动车上牌后,允许在濮阳市辖区内以及列入河南省低速电动车示范区城市的二级及以下公路(包括城市道路)机动车道内行驶,并靠右侧行驶。
第二十四条 低速电动车的道路交通管理依照执行机动车的管理规定。对发生交通事故的低速电动车参照机动车处理。低速电动车驾驶人涉嫌危险驾驶、交通肇事的,应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 低速电动车参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进行年检,非营运低速电动车安全技术检测周期为每两年,营运低速电动车为一年。具体年检办法另定。对不按期参加检测、未取得检测合格证的由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依法进行查扣。
第二十六条 低速电动车的报废期限为8年或行驶20万公里,车辆转移和报废程序依照国家车辆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低速电动车生产企业应对废旧电池进行回收,杜绝环境二次污染。
第二十七条 低速电动车由国家认可的保险机构按有关法律规定承保,在登记上牌前必须比照机动车辆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鼓励车辆投保相应的商业车险,以化解可能出现危及公众利益的交通事故风险。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在国家和省尚未出台相关政策前,低速电动车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待国家和省相关政策出台后,执行相关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