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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疗器械质量公告(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网)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2-12-18 22:01   点击:74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网

依据2014年《医疗器械注册管理办法(局令第4号)》规定,特做出以下解析:

4号令第十一章第76条规定:

医疗器械注册证格式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注册证编号的编排方式为:×1械注×2××××3×4××5××××6。

其中:

×1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的简称:

境内第三类医疗器械、进口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为“国”字;

境内第二类医疗器械为注册审批部门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简称;

×2为注册形式:

“准”字适用于境内医疗器械;

“进”字适用于进口医疗器械;

“许”字适用于香港、澳门、台湾地区的医疗器械;

××××3为首次注册年份;

×4为产品管理类别;

××5为产品分类编码;

××××6为首次注册流水号。

延续注册的,××××3和××××6数字不变。产品管理类别调整的,应当重新编号。

2. 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网官网

能查到。

进入药监总局网站--数据查询--医疗器械--历史数据

然后输入注册号,点击查询。

3. 国家医疗器械监督网查询平台

1)医疗器械的产品注册。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实行分类注册制度:

①一类产品实行申报备案制度,由设区的市级政府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后发给产品注册证书。

②二类、三类产品履行产品注册,程序中多为实质性审查,执行中把二类、三类产品注册分为试产品和准产品注册制度。

③二类产品的产品注册由省、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发给产品注册证书,三类产品的产品注册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并发给产品注册证书。

进口医疗器械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查批准并发给进口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证书。

(2)医疗器械产品的监督抽查。

①评价性监督抽查:对同一品种或同类产品进行质量考核和综合评价。

②针对性监督抽查:对有质量投诉、举报或质量监督抽查检验中有不合格记录等的医疗器械进行的监督抽查。

4. 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总局官网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NMPA)、欧盟公告机构(CE)、美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FDA)是医疗器械领域三大权威监管和认证机构,以最严格的行业质量标准对企业进行认证管理与质量审核。

5. 国家医疗器械质量监督检验中心

答: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简称中检院),是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的直属事业单位,是国家食品药品医疗器械质量检验的法定机构和最高技术仲裁机构。

中检院的前身是1950年成立的卫生部药物食品检验所和生物制品检定所。1961年,两所合并为卫生部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简称中检所)。1998年,国家组建药监局,中检所由卫生部成建制划转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10年,更名为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加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的牌子,对外使用中国药品检验总所的名称。2015年,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设立中国食品药品检定研究院(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

6. 国家医疗器械监管网

电子监管号是指对产品实施电子监管为每件产品赋予的标识。每件产品的电子监管码独立,即“一件一码”,好像商品的身份证,简称监管码。电子监管码的主要功能是从生产出厂,流通,运输,储存直至配送给医疗机构的全过程在药品监管部门的监控之下。

实时查询每一盒、每一箱、每一批重点药品生产、经营、库存以及流向情况,遇有问题时可以迅速追溯和召回企业准确登记其。信息预警。

7. 国家药监局 医疗器械

网站描述:中国医疗器械信息网(www.cmdi.org.cn),始建1998年10月,国家食品监督管理总局信息中心主办,经多年发展,已成为中国医械行业中最权威和专业的网络平台。内容涵盖热点、技术、医院、展会等资讯;省局和地方局的监管动态和产品质量等信息;提供专业数据库查询,办事指南,相关部门介绍及行业相关数据;介绍国家和地方的法律法规、各部门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政策解读;为医疗器械生产企业和经营企业提供企业的品牌展示及产品展示的网上博览会。

8. 国家医疗器械局

在国家药监局网站上查询,打开“医疗器械”栏目:(https://www.nmpa.gov.cn/ylqx/index.html)

点开链接进入网站,你会看到页面右边有个医疗器械查询入口。先别着急点击哪个进入,你应该先确定一下自己查询的医疗器械产品是进口的还是国产的,如果国产的就点“国产器械”,如果进口的,就点击“进口器械”。就可以查询备案信息了。

9.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局医疗器械

您好,可能是假的,也可能是生产企业擅自外包装标识改变了,不过企业擅自改变外包装标识是不合规的。

第十六条 经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审查的医疗器械说明书的内容不得擅自更改。

  已注册的医疗器械发生注册变更的,申请人应当在取得变更文件后,依据变更文件自行修改说明书和标签。

  说明书的其他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向医疗器械注册的审批部门书面告知,并提交说明书更改情况对比说明等相关文件。审批部门自收到书面告知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未发出不予同意通知件的,说明书更改生效。

如果您遇到了,请及时向当地食药监部门报告。

10. 国家医疗器械监督机构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证医疗器械的安全、有效,保障人体健康和生命安全,促进医疗器械产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医疗器械的研制、生产、经营、使用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本行政区域内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以及突发事件应对工作,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能力建设,为医疗器械安全工作提供保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药品监督管理的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的医疗器械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器械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医疗器械监督管理遵循风险管理、全程管控、科学监管、社会共治的原则。

第六条 国家对医疗器械按照风险程度实行分类管理。

第一类是风险程度低,实行常规管理可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二类是具有中度风险,需要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第三类是具有较高风险,需要采取特别措施严格控制管理以保证其安全、有效的医疗器械。

评价医疗器械风险程度,应当考虑医疗器械的预期目的、结构特征、使用方法等因素。

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制定医疗器械的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并根据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使用情况,及时对医疗器械的风险变化进行分析、评价,对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进行调整。制定、调整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应当充分听取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生产经营企业以及使用单位、行业组织的意见,并参考国际医疗器械分类实践。医疗器械分类规则和分类目录应当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 医疗器械产品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国家标准;尚无强制性国家标准的,应当符合医疗器械强制性行业标准。

第八条 国家制定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政策,将医疗器械创新纳入发展重点,对创新医疗器械予以优先审评审批,支持创新医疗器械临床推广和使用,推动医疗器械产业高质量发展。国务院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配合国务院有关部门,贯彻实施国家医疗器械产业规划和引导政策。

第九条 国家完善医疗器械创新体系,支持医疗器械的基础研究和应用研究,促进医疗器械新技术的推广和应用,在科技立项、融资、信贷、招标采购、医疗保险等方面予以支持。支持企业设立或者联合组建研制机构,鼓励企业与高等学校、科研院所、医疗机构等合作开展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加强医疗器械知识产权保护,提高医疗器械自主创新能力。

第十条 国家加强医疗器械监督管理信息化建设,提高在线政务服务水平,为医疗器械行政许可、备案等提供便利。

第十一条 医疗器械行业组织应当加强行业自律,推进诚信体系建设,督促企业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引导企业诚实守信。

第十二条 对在医疗器械的研究与创新方面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章 医疗器械产品注册与备案

第十三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备案管理,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实行产品注册管理。

医疗器械注册人、备案人应当加强医疗器械全生命周期质量管理,对研制、生产、经营、使用全过程中医疗器械的安全性、有效性依法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 第一类医疗器械产品备案和申请第二类、第三类医疗器械产品注册,应当提交下列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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