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结构设计规范最新
一般规定
7.1.1 穿越水体的管道施工方法,应根据水下管道长度和管径、水体深度、水体流速、水底土质、航运要求、管道使用年限、潮汐和风浪情况等因素确定。7.1.2 施工前应结合工程详细勘察报告、水文气象资料和设计施工图纸,进行现场调查研究,掌握工程沿线的有关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周围环境情况和资料,以及沿线地下和地上管线、建(构)筑物、障碍物及其他设施的详细资料。7.1.3 施工场地布置、土石方堆弃及成槽排出的土石方等,不得影响航运、航道及水利灌溉。施工中,对危及的堤岸、管线和建筑物应采取保护措施。7.1.4 沉管和桥管施工方案应征求相关河道管理等部门的意见。施工船舶、水上设备的停靠、锚泊、作业及管道施工时,应符合航政、航道等部门的有关规定,并有专人指挥。7.1.5 施工前应对施工范围内及河道地形进行校测,建立施工测量控制系统,并可根据需要设置水上、水下控制桩。设置在河道两岸的管道中线控制桩及临时水准点,每侧不应少于2个,且应设在稳固地段和便于观测的位置,并采取保护措施。7.1.6 管段吊运时,其吊点、牵引点位置宜设置管段保护装置,起吊缆绳不宜直接捆绑在管壁上。7.1.7 管节进行陆上组对拼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作业环境和组对拼装场地应满足接口连接和防腐层施工要求; 2 浮运法沉管施工,应选择溜放下管方便的场地;底拖法沉管施工,组对拼装管段的轴线宜与发送时的管段轴线一致; 3 管节组对拼装时应校核沉管及桥管的长度;分段沉放水下连接的沉管,其每段长度应保证水下接口的纵向间隙符合设计和安装连接要求;分段吊装拼接的桥管,其每段接口拼接位置应符合设计和吊装要求; 4 钢管、聚乙烯管、聚丙烯管组对拼装的接口连接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的有关规定,且钢管接口的焊接方法和焊缝质量等级应符合设计要求; 5 钢管内、外防腐层施工应符合本规范第5章相关规定和设计要求; 6 沉管施工时,管节组对拼装完成后,应对管道(段)进行预水压试验,合格后方可进行管节接口的防腐处理和沉管铺设; 7 组对拼装后管道(段)预水压试验应按设计要求进行,设计无要求时,试验压力应为工作压力的2倍,且不得小于1.0MPa,试验压力达到规定值后保持恒压10min,不得有降压和渗水现象。7.1.8 沉管施工采用斜管连接时,其斜坡地段的现浇混凝土基础施工,应自下而上进行浇筑,并采取防止混凝土下滑的措施。7.1.9 沉管和桥管段与斜管段之间应采用弯管连接。钢制弯头处的加强措施应符合设计要求;钢筋混凝土弯头可现浇或预制,混凝土强度和抗渗性能不应低于设计要求。7.1.10 与陆上管道连接的弯管,在支墩施工前应按设计要求对弯管进行临时固定,以免发生位移、沉降。7.1.11 沉管和桥管工程的管道功能性试验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给水管道宜单独进行水压试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相关规定; 2 超过1km的管道,可不分段进行整体水压试验; 3 大口径钢筋混凝土管沉管,也可按本规范附录F的规定进行检查。7.1.12 处于通航河道时,夜间施工应有保证通航的照明。沉管应按国家航运部门有关规定设置浮标或在两岸设置标志牌,标明水下管线的位置;桥管应按国家航运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设计要求设置防冲撞的设施或标志,桥管结构底部高程应满足通航要求。 条文说明 7.1.1 在河流等水域施工给排水工程管道,应根据工程水文地质等具体情况选择明挖铺设管道施工和水下铺设管道施工。前者的管道铺设可采取开槽施工法;而后者可采用浮运法、拖运法等施工方法,将已经组装拼接好的管道(如钢管、或化学建材管)直接沉入河底;并视工程具体情况不留或仅留少数接口在水上(或水下)连接。对于管内水压较小的管道(如取水管、排放管等),目前也采用预制钢筋混凝土管分节下沉、水下接口连接的方法施工。沉管法分为以下几种:浮运法(或漂浮敷设法)指管道在水面浮运(拖)到位后下沉的施工方法,又称为浮拖法;底拖法(或牵引敷设法)指管道从水底拖入槽内的施工方法;铺管船法指管道在船只上发送并通过船只沿规定线路进行下沉的施工方法,铺管船法也应属于浮运法的一种,但其施工技术与常规的水面浮运法有很大的不同。钢筋混凝土管沉管也应属于浮运法,只是管材和管道形成的方式不同。 近些年来在江河、湖海中进行沉管施工的工程越来越多,且工程施工难度的增加,水面浮运法施工的局限性很难满足一些特殊沉管工程的施工要求(如漂管要求水流速度小于0.2m/s以下);可采用底拖法、铺管船法、钢筋混凝土管沉放等施工方法,以适应给排水管道穿越水域的工程施工需要。 本规范是在总结了国内给水管道过江工程、海底引水管道等工程的施工经验基础上编制的有关铺管船法施工内容。 底拖法参考了《原油和天然气输送管道穿跨越工程设计规范 穿越工程》SY/T 0015.1和《石油天然气管道穿越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SY/T 4079的相关规定。 本规范编制中除了总结有关给排水管道工程的施工经验外,还借鉴了公路沉管隧道工程的施工经验。 由于沉管施工涉及水下、水面作业,工程技术要求高、设备使用多、施工安全和航运安全控制等复杂因素,沉管施工方法确定后,还应根据施工现场条件、工程地质和水文条件、航运交通,以及设计要求和施工技术能力,制定相应的施工技术措施,保证沉管施工质量。7.1.11 本条第1款规定采用沉管或桥管给水管道部分宜单独进行水压试验,并应符合本规范第9章的相关规定;第2款规定应根据工程具体情况,不必受1km的管道试验长度限制,可不分段进行整体水压试验;第3款规定大口径钢筋混凝土管沉放管道可在铺设后可按本规范内渗法和附录F的规定进行管道严密性检验。
2.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结构设计规范最新版
给排水科学与工程,是对于高中理科而言非常综合性的学科,在设计过程中也非常需要数学学习时的逻辑思维能力,这门学科它还涉及到物理学、水化学、微生物学:
1、物理范畴涉及的课程如水力学、工程力学、流体机械、给水排水工程结构、给水排水管网工程、建筑给水排水工程、环保设备、泵与泵站等。
2、化学范畴涉及的课程如水分析化学、物理化学、给水处理、污废水处理、水质工程学、工业废水处理等。
3、生物范畴涉及的课程如环境微生物学、污废水处理等。其实无论课程有多少,涉及的知识面有多少,既然学校在规定时间内设置了这个专业让大家学习,就有他的合理安排,按部就班学习是没问题的,加上你理科的学习这么扎实,上大学后好好学就绝对不是难事。
3. 《给水排水工程构筑物结构设计规范》
GB50141是《 给水排水构筑物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国家标准,最新规范为2008年颁布,自2009年5月1日起实施。
规范包括给水排水技术发展、《给水排水构筑物施工及验收规范》修订简介、规范条文释义、质量记录表填写示范等内容 适用于市政工程、给水排水工程的设计、施工和管理人员。
4. 室内排水管道设计规范
国家没有明确规定,小高层一楼是应该独立排水。 正常情况下,高层建筑一楼的排水管道应该单独设计,不和整幢楼的管道连接在一起才对。
小高层住宅一般指7层-11层的住宅(广义指7-18层),平面布局类似于多层,一梯两户且公摊面小。市场价格楼层越高越贵(顶楼除外)。
随着社会的发展很多城市广义上把18层及以下的住宅也称为小高层住宅,12层-18层的多为两梯三户或两梯四户。市场价格楼层越高越贵(顶楼除外)。
在建设部有关规定中,没有小高层这个概念,它是人们的通俗叫法。具体几层叫小高层没有约定俗成的概念。一般情况下,根据楼盘的用途不同可分民用和商用,根据住宅建筑层数不同又分为低层、多层、中高层和高层。
在现实生活中,通常人们把普通住宅中建筑高度不超过19米的6层及以下称为多层,大于等于19米,小于36米的7—11层的楼房称为小高层。
首先是现实的要求。土地是有限的,这个大前提决定了房子要越建越高。我们国家是一个平原土地较少的国家,与面积大体相当的国家相比(例如美国,印度),我国的平原土地面积不到国土总面积的三分之一,印度则接近到三分之二。而城市中心的土地则更加的稀有珍贵。可以说,土地条件的制约,是小高层住宅兴起的客观因素。
其次是技术的因素。建筑技术在不断地提升,以前是茅草房,木房,石头房,到六七十年代是砖混多层住房;进入商品房时代逐步演变成框架住房,又发展到小高层住房。建筑技术的不断进步,为小高层的兴起提供了实现的可能。
再者是市民经济承受的要求造成了小高层住宅的兴起。是市场经济时代,市场的需求是决定我们开发导向的最大因素。武汉的老城区面积大,新建住房要批租土地,还要拆迁旧有的房屋,土地的成本决定着房屋的售价;而市场的购买能力又不允许房价提升过高。
小高层住宅可以减低土地费用在建筑面积中的成本比例,使房子能够让更多的市民能够买得起,住得好,因此,小高层的兴起也就成为了一种必然的趋势。
5. 排水管道设计要求
标题中存水弯管设计规范应GB50015-2019。
GB50015-2019是关于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方面的国家强制标准。该标准的具体编号及名称为:GB50015-2019建筑给水排水设计标准。
本标准的主要内容如下:
本标准适用于民用建筑、工业建筑与小区的生活给水排水以及小区的雨水排水工程设计。
当建筑物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给水排水系统设计除应符合本标准的规定外,尚应进行专题研究、论证。
建筑给水排水设计,在满足使用要求的同时还应为施工安装、操作管理、维修检测以及安全防护等提供便利条件。
建筑给水排水工程设计,除应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6.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设计规范》
4.4.1 室内排水管道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自卫生器具排至室外检查井的距离应最短,管道转弯应最少;
2 排水立管宜靠近排水量最大或水质最差的排水点;
3 排水管道不得敷设在食品和贵重商品仓库、通风小室、电气机房和电梯机房内;
4 排水管道不得穿过变形缝、烟道和风道;当排水管道必须穿过变形缝时,应采取相应技术措施;
5 排水埋地管道不得布置在可能受重物压坏处或穿越生产设备基础;
6 排水管、通气管不得穿越住户客厅、餐厅,排水立管不宜靠近与卧室相邻的内墙;
7 排水管道不宜穿越橱窗、壁柜,不得穿越贮藏室;
8 排水管道不应布置在易受机械撞击处;当不能避免时,应采取保护措施;
9 塑料排水管不应布置在热源附近;当不能避免,并导致管道表面受热温度大于60℃时,应采取隔热措施;塑料排水立管与家用灶具边净距不得小于0.4m;
10 当排水管道外表面可能结露时,应根据建筑物性质和使用要求,采取防结露措施。
4.4.2 排水管道不得穿越下列场所:
1 卧室、客房、病房和宿舍等人员居住的房间;
2 生活饮用水池(箱)上方;
3 遇水会引起燃烧、爆炸的原料、产品和设备的上面;
4 食堂厨房和饮食业厨房的主副食操作、烹调和备餐的上方。
4.4.3 住宅厨房间的废水不得与卫生间的污水合用一根立管。
4.4.4 生活排水管道敷设应符合下列规定:
1 管道宜在地下或楼板填层中埋设,或在地面上、楼板下明设;
2 当建筑有要求时,可在管槽、管道井、管窿、管沟或吊顶、架空层内暗设,但应便于安装和检修;
3 在气温较高、全年不结冻的地区,管道可沿建筑物外墙敷设;
4 管道不应敷设在楼层结构层或结构柱内。
4.4.5 当卫生间的排水支管要求不穿越楼板进入下层用户时,应设置成同层排水。
4.4.6 同层排水形式应根据卫生间空间、卫生器具布置、室外环境气温等因素,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住宅卫生间宜采用不降板同层排水。
4.4.7 同层排水设计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地漏设置应符合本标准第4.3.4条~第4.3.9条的规定;
2 排水管道管径、坡度和最大设计充满度应符合本标准第4.5.5条、第4.5.6条的规定;
3 器具排水横支管布置和设置标高不得造成排水滞留、地漏冒溢;
4 埋设于填层中的管道不宜采用橡胶圈密封接口。
4.4.8 室内排水管道的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卫生器具排水管与排水横支管垂直连接,宜采用90°斜三通;
2 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宜采用顺水三通或顺水四通和45°斜三通或45°斜四通;在特殊单立管系统中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可采用特殊配件;
3 排水立管与排出管端部的连接,宜采用两个45°弯头、弯曲半径不小于4倍管径的90°弯头或90°变径弯头;
4 排水立管应避免在轴线偏置;当受条件限制时,宜用乙字管或两个45°弯头连接;
5 当排水支管、排水立管接入横干管时,应在横干管管顶或其两侧45°范围内采用45°斜三通接入;
6 横支管、横干管的管道变径处应管顶平接。
4.4.9 粘接或热熔连接的塑料排水立管应根据其管道的伸缩量设置伸缩节,伸缩节宜设置在汇合配件处。排水横管应设置专用伸缩节。
4.4.10 金属排水管道穿楼板和防火墙的洞口间隙、套管间隙应采用防火材料封堵。塑料排水管设置阻火装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当管道穿越防火墙时应在墙两侧管道上设置;
2 高层建筑中明设管径大于或等于dn110排水立管穿越楼板时,应在楼板下侧管道上设置;
3 当排水管道穿管道井壁时,应在井壁外侧管道上设置。
4.4.11 靠近生活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连接,应符合下列规定:
1 排水立管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垂直距离不得小于表4.4.11的规定。
最低排水横支管与立管连接处距排水立管管底的最小垂直距离
2 当排水支管连接在排出管或排水横干管上时,连接点距立管底部下游水平距离不得小于1.5m。
3 排水支管接入横干管竖直转向管段时,连接点应距转向处以下不得小于0.6m。
4 下列情况下底层排水横支管应单独排至室外检查井或采取有效的防反压措施:
1)当靠近排水立管底部的排水支管的连接不能满足本条第1款、第2款的要求时;
2)在距排水立管底部1.5m距离之内的排出管、排水横管有90°水平转弯管段时。
4.4.12 下列构筑物和设备的排水管与生活排水管道系统应采取间接排水的方式:
1 生活饮用水贮水箱(池)的泄水管和溢流管;
2 开水器、热水器排水;
3 医疗灭菌消毒设备的排水;
4 蒸发式冷却器、空调设备冷凝水的排水;
5 贮存食品或饮料的冷藏库房的地面排水和冷风机溶霜水盘的排水。
4.4.13 设备间接排水宜排入邻近的洗涤盆、地漏。当无条件时,可设置排水明沟、排水漏斗或容器。间接排水的漏斗或容器不得产生溅水、溢流,并应布置在容易检查、清洁的位置。
4.4.14 间接排水口最小空气间隙,应按表4.4.14确定。
间接排水口最小空气间隙
4.4.15 室内生活废水在下列情况下,宜采用有盖的排水沟排除:
1 废水中含有大量悬浮物或沉淀物需经常冲洗;
2 设备排水支管很多,用管道连接有困难;
3 设备排水点的位置不固定;
4 地面需要经常冲洗。
4.4.16 当废水中可能夹带纤维或有大块物体时,应在排水沟与排水管道连接处设置格栅或带网筐地漏。
4.4.17 室内生活废水排水沟与室外生活污水管道连接处,应设水封装置。
4.4.18 排水管穿越地下室外墙或地下构筑物的墙壁处,应采取防水措施。
4.4.19 当建筑物沉降可能导致排出管倒坡时,应采取防倒坡措施。
4.4.20 排水管道在穿越楼层设套管且立管底部架空时,应在立管底部设支墩或其他固定措施。地下室立管与排水横管转弯处也应设置支墩或固定措施。
7. 给排水管路设计规范
具体规范如下:
1.设计规范要求,暖气支管不得小于DN20。
2.保温常规做法――给水:防结露保温,热水:保温,消防:不保温,冷冻水:连阀门都需保温,冷却水:按设计要求,未要求可以不作。一般吊顶里的管道均需保温。
给水:暗敷防结露保温;明敷穿越门厅、卧室和客厅过门处必须做防结露保温。
排水:暗敷做防结露保温;明敷公共厕所座便上反水弯必须做。管井里除消防、喷洒管道管道外均做保温。
3. 镀锌钢管连接方式:《DN100丝接,>DN100可焊接(需防腐),可法兰焊接(需二次镀锌),少量可丝扣法兰连接。
4. 管道外皮距墙距离为25-50mm。
5. 采暖干管接立管时,当立管直线管段<15m时,采用2个90。弯头,当直线管段>15m时采用3个90。弯头。
6.施工时,排水管宁高勿低,地漏宁低勿高。
7.标高规定:室内管道一般为管中,室外管道排水为管内底,给水为管顶。
8.暖气片中应与窗同轴。
9.闸阀:开关作用,阻力系数0.5;截止阀:调节开关作用,阻力系数19。
10.补偿器分为:自然补偿,方型胀力,弯头,波纹补偿器,套筒补偿器,球型胀力,角质胀力。 11.集气罐:干管末端,其管径为末端管道直径的4-6倍。
膨胀水箱:稳压、排气、容纳膨胀水、信号作用。
气压罐:稳压、排气。
8. 给水排水管道工程结构设计规范最新版下载
国标《建筑给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2002中对管道支架有如下要求:
第3.3.7条 管道支、吊、托架的安装,应符合下列规定:
1、位置正确,埋设应平整牢固;
2、固定支架与管道接触应紧密,固定应牢固;
3、滑动支架应灵活,滑托与滑槽两侧应留有3至5毫米的间隙,纵向移动量应符合设计要求;
4、无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垂直安装;
5、有热伸长管道的吊架、吊杆应向热膨胀的反方向偏移;
6、固定在建筑结构上的支、吊架不得影响结构的安全
9. 给水排水工程管道结构施工规范
1、外墙雨水管需安装在结构墙体上,要安装牢固。宜避开装饰性墙体、柱子等,要尽量远离门窗洞口位置。外墙雨水管道应排入室外明沟或散水坡,泄水口高度由当地的气候和环境条件确定。雨水管道不得与生活污水管道相连接。
2、屋面雨水立管进水应采用有通气设施的重力式雨水斗,雨水斗应与建筑物结构牢固固定。外墙敷设的雨落水管顶部进水应设落水斗,落水斗面宜有防鸟筑窝巢的设施。
3、雨水斗边屋面连接处应严密不漏。连接管管径在设计没有要求时,不得小于100mm。雨水管道安装的允许偏差及雨水钢管道焊口允许偏差均应符合相关的技术规定及设计要求。
4、悬吊式雨水管道的检查口或带法兰堵口的三通的间距不得大于相关的技术规定。悬吊式雨水管道的敷设坡度不得小于千分之五。埋地雨水管道的最小坡度,应符合相关的设计规范的要求。雨水管道如采用塑料管,其伸缩节安装应符合设计要求。
5、沿海地区及有腐蚀性环境,管卡及外露的金属件宜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件。屋面雨水进水口不宜少于二个,同一区域,应在不同部位应设置相同雨水斗。建筑的阳台排水,应单独设置管道系统,不得与屋面雨水管道合用一支立管。
10. 排水管道施工规范
生活污水管道施工标准为:
1、农村生活污水处理设备安装前需要进行核验,包括检查设备的合格证、出厂检验质量报告、设备的进场复测报告,并按照国家现行标准进行现场抽样检测。检验污水处理成品设备外观结构是否合理,各构件联接应符合设计图纸的要求。检查设备是否安装稳固、平整,池体是否倾斜,是否满足抗浮要求,设备与管道间连接是否紧密。
2、设备所用管道直径等应符合设计图样尺寸要求,设备进出水管标高是否符合设计图纸要求,水平水流轴线是否与下水管道轴线保持在同一轴线上,确认设备是否稳定,在设备上端用水平仪等测定水平并调整。对污水处理成品设备进行技术性能试验,项目包括处理规模、污染物去除效果、电能消耗等。
3、设备安装前,应对预留的预埋件位置、尺寸进行校对确认,检查预埋件的验收报告。设备安装时,设备提供厂家需派人到施工现场指导安装,安装验收后需指导处理设施运行人员对设备进行基本操作使用。
4、设备安装验收后,应将使用说明书、验收报告等资料整理归档,方便运维管理人员的使用及监管部门的抽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