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测绘资质备案表(测绘单位备案)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2-12-21 07:21   点击:291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测绘单位备案

你总公司已经有资质了,也就是你分公司的资质。你只需携带这些资质证书原件和加盖总公司公章的复印件等材料,写个备案申请就好。资质认定的申请报告xxx国土资源局: 我公司拟定在xxx工商局申请分公司注册登记,分公司注册资金xxx万元,地址位于xxx,已备齐公司相关资质证书及复印件,特向贵局申请资质审核认定,望贵局予以审核指导鉴定。

此致敬礼! xxx有限公司你还没有分公司营业执照,也没有公章,一切用你总公司的。这个申请,也是以总公司名义递交。

2. 测绘单位备案制度

养殖用地是需要进行测绘的。养殖场因为占用基本农田,耕地以及其他农用地等有着不一样的要求,所以土地的具体使用性质十分重要,养殖场需要占用多大的面积,多大的位置,是指的范围以及具体的界限所在,都是办养殖场的必要条件,所以测绘就十分必要的。

3. 测绘单位备案程序

1.自建房测绘就是通常所说的房产测绘,房产测绘的目的是用于房产权属登记,类似于户籍。对产权所有人在法律上的一种认可,也是一种产权的保护。实施房产测绘是为今后自建房办理房产证提供依据和证明。

2.在农村自建房测绘房子为了备案,防止一些别有用心的村民钻政策的空子,乘机建房、漫天要价。 所以这个时候,就需要派人去农村实地测查了。

4. 测绘机构备案

主要是指通过测量和调查工作来确定城镇房屋的位置、权属、界线、质量、数量和现状等,并以文字、数据及图件表示出来的工作成果加以备案。通常也称为房产测量成果备案。

备案作用是为房地产开发、征收税费、城镇规划以及市政工程的建设和管理提供必不可少的测绘基础资料。

5. 测绘单位备案在哪个部门

养殖用地新政策

01

国土资源部最新制定的《全国土地分类》和《关于养殖占地如何处理的请示》规定:

养殖用地属于农业用地,其上建造养殖用房不属于改变土地用途的行为,占用基本农田以外的耕地从事养殖业不再按照建设用地或者临时用地进行审批。

由此可见,现在养殖用地的审批越来越严格。

02

另外,养殖用地还需要符合以下几个条件:

不能破坏种植条件,不能破坏耕地的耕作层;

不能在农田保护区内建设,只能建在非保护农田上;

禁养区内不能建设养殖场。必须远离河流、饮用水源和村庄等;

必须达到环评设计要求,取得《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农村办养殖场申请流程

01

养殖用地是由国土部门提前统一规划的,新建养殖场绝对不允许占用基本农田,尽量占用劣地和荒地。

02

需要办理养殖项目个人申请,先经村镇同意后,到畜牧部门办理养殖备案手续。

03

携带个人养殖申请、村镇证明、养殖备案手续到当地国土所申请办理养殖用地备案手续。

04

国土所进行现场测量,出具地类、规划等证明,签订土地复耕协议,报国土局审查备案。

05

如果养殖用地建设了永久性建筑,则还需要办理农业用地转建设用地的审批手续,然后还要缴纳一定的使用费和造地费。

建设养殖场要办哪些手续?

01

土地的手续

养殖场用地需要办理生产设施用地的备案手续,签订用地协议,在国土局和农业局备案。养殖场的选址还需通过规划局的审批。

02

环境影响评价(环评手续)

养殖项目属于易造成环境污染的项目,从选址到最终养殖场生产运行整个流程都需要通过环评进行认定和分析预测,需要配套建设污染防治设施。环评手续也是后期申请工商、税务、动检等证件审批时必须的材料。环评手续需到环保局办理。

03

排污许可证、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

在建设养殖场时一定要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排污许可证则根据实际情况来看。

04

养殖证(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养殖证》是国家要求海域水产养殖和内陆水域养殖户需要办理的证件;而对于驯养繁殖可人工养殖的野生动物时,一定要办理野生动物驯养繁殖许可证。

05

办理工商登记、办好备案手续

证件齐全后养殖户需要去工商局申请工商登记,办理营业执照;在取得营业执照后需要到畜牧局办理养殖场备案登记手续。

6. 测绘单位备案登记表

  这个叫地质钻探编录,都是系统的,一两句话是说不清楚的。 工程地质勘探施工包含以下五项:

①搜集研究区域地质、地形地貌、遥感照片、水文、气象、水文地质、地震等已有资料,以及工程经验和已有的勘察报告等;

②工程地质调查与测绘;

③工程地质...

7. 测绘单位备案的依据

测绘项目备案是指测绘项目实施前备案和完成后基本情况备案。市规划局负责全市测绘项目备案的统一监督管理,具体负责市重点工程测绘项目、市区及跨区域测绘项目的备案。

各规划分局按照职责负责指定区域内测绘项目备案工作,各县市规划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备案工作。

8. 测绘单位备案管理办法

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明确质量责任,保证成果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控制活动及质量监督管理工作,应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是指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成果符合技术标准和满足用户需求的特征、特性。

第三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全国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管理。

第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活动及其成果应符合法律法规、强制性国家标准的要求。从事测绘地理信息活动的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管理体系,完善质量责任制度,依法取得测绘资质,依法对成果质量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章 监督管理

第五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严格依法行政,强化对测绘单位质量工作的日常监督管理,强化对测绘地理信息生产过程和成果质量的监督管理,强化对重大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 国家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实行监督检查制度。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每3年监督检查覆盖一次,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每5年监督检查覆盖一次。

监督检查工作经费列入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本级行政经费预算或专项预算,专款专用。

第七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按年度制定国家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监督检查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据上一级质量监督检查计划并结合本地情况,安排本级监督检查工作,报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同一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或同一批次成果,上级监督检查的,下级不得另行重复检查。

第八条 测绘单位应配合监督检查,任何组织、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和形式设置障碍,拒绝或妨碍监督检查。

第九条 监督检查中需要进行的检验、鉴定、检测等监督检验活动,由实施监督检查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委托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测绘质检机构)承担。

第十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组织建立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验专家库,专家库成员参加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验工作。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可建立、管理省级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验专家库。

第十一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依法向社会公布监督检查结果,确属不宜向社会公布的,应依法抄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关权利人和利害相关人,并向上一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投诉、检举、申诉,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因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问题造成重大事故的,测绘单位、成果使用单位应及时向相关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第十四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单位、测绘地理信息项目质量和监督检查结果等信息的收集、汇总、分析和管理,下一级向上一级报告年度质量信息。

第三章 测绘单位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十五条 测绘单位应按照质量管理体系建设要求,建立健全覆盖本单位测绘地理信息业务范围的质量管理体系,规范质量管理行为,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第十六条 甲、乙级测绘资质单位应设立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机构;丙、丁级测绘资质单位应设立专职质量管理和质量检查人员。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技术和质检负责人等关键岗位须由注册测绘师充任。

第十七条 测绘单位应建立质量责任制,明确岗位职责,制定并落实岗位考核办法和质量责任。

第十八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检定、校准。

用于基础测绘项目和规模化测绘地理信息生产的新技术、新工艺、新软件等,须得到项目组织方同意或通过由项目组织方组织的检验、测试或鉴定。

第十九条 测绘单位应建立合同评审制度,确保具有满足合同要求的实施能力。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施,应坚持先设计后生产,不允许边设计边生产,禁止没有设计进行生产。技术设计文件需要审核的,由项目委托方审核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实行“两级检查、一级验收”制度。

作业部门负责过程检查,测绘单位负责最终检查。过程成果达到规定的质量要求后方可转入下一工序。必要时,可在关键工序、难点工序设置检查点,或开展首件成果检验。

项目委托方负责项目验收。基础测绘项目、测绘地理信息专项和重大建设工程测绘地理信息项目的成果未经测绘质检机构实施质量检验,不得采取材料验收、会议验收等方式验收,以确保成果质量;其他项目的验收应根据合同约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 国家法律法规或委托方有明确要求实施监理的测绘地理信息项目,应依法开展监理工作,监理单位资质及监理工作实施应符合相关规定。监理单位对其出具的监理报告负责。

第二十二条 测绘单位对其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负责,所交付的成果,必须保证是合格品。

测绘单位应建立质量信息征集机制,主动征求用户对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的意见,并为用户提供咨询服务。

测绘单位应及时、认真地处理用户的质量查询和反馈意见。与用户发生质量争议的,报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处理,或依法诉讼。

第二十三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通过验收后,测绘单位应将项目质量信息报送项目所在地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

第二十四条 测绘地理信息项目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实行项目分包的,分包出的任务由总承包方向发包方负完全责任。

第四章 测绘质检机构的质量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五条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依法设立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国家测绘质检机构);省级人民政府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设立省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测绘成果质量检验机构(以下简称省级测绘质检机构)。

第二十六条 测绘质检机构应具备从事测绘地理信息质量检验工作所必需的基本条件和技术能力,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相应资质。

第二十七条 测绘质检机构取得注册测绘师资格的人员经登记后,以注册测绘师名义开展工作。登记工作参照《注册测绘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规定的注册程序进行。

第二十八条 测绘质检机构可根据需要设立质检分支机构,并对其建设和业务工作负责。

第二十九条 测绘质检机构的主要职责是:

(一)按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下达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监督检查计划,承担质量监督检验工作;

(二)受委托对测绘地理信息项目成果进行质量检验、检测和评价;

(三)受委托对有关科研项目和新技术手段测制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进行质量检验、检测、鉴定;

(四)受委托承担测绘地理信息质量争议的仲裁检验;

(五)向主管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定期报送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分析报告。

第三十条 国家测绘质检机构同时承担以下职责:

(一)协助管理国家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验专家库;

(二)协助指导测绘单位建立完善质量管理体系;

(三)开展测绘地理信息质检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与交流;

(四)对省级测绘质检机构检验业务进行技术指导;对其检验工作中存在的缺点和错误予以纠正。

第三十一条 测绘质检机构应依照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及设计文件实施检验,客观、公正地作出检验结论,对检验结论负责。

监督检验应制定技术方案,技术方案经组织实施监督检验工作的部门批准后实施检验工作 。

技术方案及检验报告由本单位注册测绘师签字后方可生效。

第三十二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测绘质检机构对质量检验结论的独立判定。

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检验结果是测绘地理信息项目验收、测绘资质监督管理、测绘资质晋升和评优奖励的重要依据。

第五章 质量奖惩

第三十三条 各级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鼓励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对测绘地理信息质量管理先进、成果质量优异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四条 测绘单位提供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存在质量问题的,应及时进行修正或重新测制;给用户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测绘单位所完成的测绘地理信息成果质量经监督检查被判定为“批不合格”的,按照有关管理规定限期整改,并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十五条 测绘质检机构在检验工作中存在违规操作、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测绘质检机构的检验结论不正确的,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应责令其整改,追究单位和相关人员责任,给予通报批评。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由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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