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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场燃气锅炉(商业燃气锅炉)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3-02-01 03:03   点击:221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商业燃气锅炉

燃气锅炉是以天然气、燃料油等为燃料,通过燃烧释放出热能,传递给锅炉中的介质,从而使得介质温度增加,升高到一定温度后输出高温热水、蒸汽或者导热油,再经过管道送入生产车间,用于生产加工。

什么是直燃机

直燃机以燃料燃烧产生的热量作为驱动热源,加热发生器中的溴化锂溶液,高温溴化锂溶液加热蒸发器里从而制出热水。

结构由高温发生器、低温发生器、冷凝器、蒸发器、吸收器、溶液热交换器、燃烧器、高效的全自动抽气系统和先进的微电脑控制系统。

因此锅炉和直燃机一样吗?自然是不一样的。

锅炉和直燃机区别

既然锅炉和直燃机一样吗这个问题的答案是否定,那么锅炉和直燃机区别有哪些呢?

1、功能

直燃机可制冷或制热、卫生用水,单台容量1000KW,可用于家用或商用。而燃气锅炉用于供热、供热水,若制冷,需配套蒸汽吸收式制冷机,且容量范围大,中正燃气锅炉单台供热量达130t/h,可商用、工业用热、热电厂等。

2、结构不同,生产要求及成本不同

直燃机结构复杂,同样功率的直燃价格是燃气锅炉的好几倍。

3、热效率

直燃机排烟温度在150-220℃,热效率一般在70%~85%,中正燃气锅炉排烟温度可低于60℃,热效率高达98%以上。

4、维护成本

直燃机不仅水处理成本,还有溶液的维护成本。溴化锂溶液对金属具有较强的腐蚀性,添加缓蚀剂后有所抑制,但不能根除,再加上其它多方面原因,如机组真空不良,缓蚀剂的减少或失效,溴化锂溶液本身变质等等,因此需要定期取样分析,必要时购买调整剂。

2. 商业燃气锅炉管网图

锅炉证属于安监局管的。你打开浏览器搜索安监局网站,注意只是官网。慢慢看找,找到查证件入口,按栏目输入:证件类型,证件号码,身份证号码等。即可以查询到。锅炉证属于特种设备操作证,需要登录中特网(中国特种设备公共信息网),找到特种设备作业人员查询,按照提示填写姓名、身份证号、锅炉证编号,提交查询即可。

3. 商业燃气锅炉设计规范

严格了锅炉烟气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的排放限值,燃煤锅炉分别为10mg/m3、35mg/m3、50mg/m3;燃气锅炉分别为5mg/m3、10mg/m3、50mg/m3;燃油锅炉分别为10mg/m3、20mg/m3、80mg/m3;2021燃气锅炉排放标准

4. 商业燃气锅炉 必须加装工业报警器吗

壁挂炉不必安装在大风吹进的地区,不然会使燃烧机的火苗灭掉或造成乙醇燃烧。安装壁挂炉的屋子应安装天然气泄漏报警器和全自动紧急切断阀,并也机械设备自然通风连锁加盟。

5. 商业燃气锅炉品牌

DWB不是锅炉牌子,可能是锅炉的型号和生产厂家代号。

燃气锅炉扩展资料

燃气锅炉顾名思义指的是燃料为燃气的锅炉,燃气锅炉和燃油锅炉、电锅炉比较起来最经济,所以大多数人们都选择了燃气锅炉作为蒸汽、采暖、洗浴用的锅炉设备。

中文名

燃气锅炉

外文名

Gas boiler

分类

燃气开水锅炉 热水锅炉 蒸汽锅炉

特点

绿色环保,节能高效

用户

学校、医院、宾馆、酒店等

6. 商业燃气锅炉安装规范

你好,请看:《锅炉房设计规范》GB 50041―20083 基本规定3.0.1 锅炉房设计应根据批准的城市(地区)或企业总体规划和供热规划进行,做到远近结合,以近期为主,并宜留有扩建余地。对扩建和改建锅炉房,应取得原有工艺设备和管道的原始资料,并应合理利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设备和管道,同时应与原有生产系统、设备和管道的布置、建筑物和构筑物形式相协调。3.0.2 锅炉房设计应取得热负荷、燃料和水质资料,并应取得当地的气象、地质、水文、电力和供水等有关基础资料。3.0.3 锅炉房燃料的选用,应做到合理利用能源和节约能源,并与安全生产、经济效益和环境保护相协调,选用的燃料应有其产地、元素成分分析等资料和相应的燃料供应协议,并应符合下列规定:1 设在其他建筑物内的锅炉房,应选用燃油或燃气燃料;2 选用燃油作燃料时,不宜选用重油或渣油;3 地下、半地下、地下室和半地下室锅炉房,严禁选用液化石油气或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的气体燃料;4 燃气锅炉房的备用燃料,应根据供热系统的安全性,重要性、供气部门的保证程度和备用燃料的可能性等因素确定。3.0.4 锅炉房设计必须采取减轻废气、废水、固体废渣和噪声对环境影响的有效措施,排出的有害物和噪声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规范的规定。3.0.5 企业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区域的供热规划确定。当企业热负荷不能由区域热电站、区域锅炉房或其他企业的锅炉房供应,且不具备热电联产的条件时,宜自设锅炉房。3.0.6 区域所需热负荷的供应,应根据所在城市(地区)的供热规划确定。当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设置区域锅炉房:1 居住区和公共建筑设施的采暖和生活热负荷,不属于热电站供应范围的;2 用户的生产、采暖通风和生活热负荷较小,负荷不稳定,年使用时数较低,或由于场地、资金等原因,不具备热电联产条件的;3 根据城市供热规划和用户先期用热的要求,需要过渡性供热,以后可作为热电站的调峰或备用热源的。3.0.7 锅炉房的容量应根据设计热负荷确定。设计热负荷宜在绘制出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并计入各项热损失、锅炉房自用热量和可供利用的余热量后进行计算确定。当缺少热负荷曲线或热平衡系统图时,设计热负荷可根据生产、采暖通风和空调、生活小时最大耗热量,并分别计入各项热损失、余热利用量和同时使用系数后确定。3.0.8 当热用户的热负荷变化较大且较频繁,或为周期性变化时,在经济合理的原则下,宜设置蒸汽蓄热器。设有蒸汽蓄热器的锅炉房,其设计容量应按平衡后的热负荷进行计算确定。3.0.9 锅炉供热介质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 供采暖、通风、空气调节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宜采用热水作为供热介质;2 以生产用汽为主的锅炉房,应采用蒸汽作为供热介质;3 同时供生产用汽及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的锅炉房,经技术经济比较后,可选用蒸汽或蒸汽和热水作为供热介质。3.0.10 锅炉供热介质参数的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1 供生产用蒸汽压力和温度的选择,应满足生产丁艺的要求;2 热水热力网设计供水温度、回水温度,应根据工程具体条件,并综合锅炉房、管网、热力站、热用户二次供热系统等因素,进行技术经济比较后确定。3.0.11 锅炉的选择除应符合本规范3.0.9条和3.0.10条的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要求:1 应能有效地燃烧所采用的燃料,有较高热效率和能适应热负荷变化;2 应有利于保护环境;3 应能降低基建投资和减少运行管理费用;4 应选用机械化、自动化程度较高的锅炉;5 宜选用容量和燃烧设备相同的锅炉,当选用不同容量和不同类型的锅炉时,其容量和类型均不宜超过2种;6 其结构应与该地区抗震设防烈度相适应;7 对燃油、燃气锅炉,除应符合本条上述规定外,并应符合全自动运行要求和具有可靠的燃烧安全保护装置。3.0.12 锅炉台数和容量的确定,应符合下列要求:1 锅炉台数和容量应按所有运行锅炉在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时,能满足锅炉房最大计算热负荷;2 应保证锅炉房在较高或较低热负荷运行工况下能安全运行,并应使锅炉台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和其他运行性能均能有效地适应热负荷变化,且应考虑全年热负荷低峰期锅炉机组的运行工况,3 锅炉房的锅炉台数不宜少于2台,但当选用1台锅炉能满足热负荷和检修需要时,可只设置l台;4 锅炉房的锅炉总台数,对新建锅炉房不宜超过5台;扩建和改建时,总台数不宜超过7台;非独立锅炉房,不宜超过4台;5 锅炉房有多台锅炉时,当其中1台额定蒸发量或热功率最大的锅炉检修时,其余锅炉应能满足下列要求:1)连续生产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2)采暖通风、空调和生活用热所需的最低热负荷。3.0.13 在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至9度地区建设锅炉房时,其建筑物、构筑物和管道设计,均应采取符合该地区抗震设防标准的措施。3.0.14 锅炉房宜设置必要的修理、运输和生活设施,当可与所属企业或邻近的企业协作时,可不单独设置。 4 锅炉房的布置4.1 位置的选择4.1.1 锅炉房位置的选择,应根据下列因素分析后确定:1 应靠近热负荷比较集中的地区,并应使引出热力管道和室外管网的布置在技术、经济上合理;2 应便于燃料贮运和灰渣的排送,并宜使人流和燃料、灰渣运输的物流分开;3 扩建端宜留有扩建余地;4 应有利于自然通风和采光;5 应位于地质条件较好的地区;6 应有利于减少烟尘、有害气体、噪声和灰渣对居民区和主要环境保护区的影响,全年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总体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季节性运行的锅炉房应设置于该季节最大频率风向的下风侧,并应符合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提出的各项要求;7 燃煤锅炉房和煤气发生站宜布置在同一区域内;8 应有利于凝结水的回收;9 区域锅炉房尚应符合城市总体规划、区域供热规划的要求;10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企业锅炉房的位置,除应满足本条上述要求外,还府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4.1.2 锅炉房宜为独立的建筑物。4.1.3 当锅炉房和其他建筑物相连或设置在其内部时,严禁设置在人员密集场所和重要部门的上一层、下一层、贴邻位置以及主要通道、疏散口的两旁,并应设置在首层或地下室一层靠建筑物外墙部位。4.1.4 住宅建筑物内,不宜设置锅炉房。4.1.5 采用煤粉锅炉的锅炉房,不应设置在居民区、风景名胜区和其他主要环境保护区内。4.1.6 采用循环流化床锅炉的锅炉房,不宜设置在居民区。 4.2 建筑物、构筑物和场地的布置4.2.1 独立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的平面布置和空间组合,应紧凑合理、功能分区明确、建筑简洁协调、满足工艺流程顺畅、安全运行、方便运输、有利安装和检修的要求。4.2.2 新建区域锅炉房的厂前区规划,应与所在区域规划相协调。锅炉房的主体建筑和附属建筑,宜采用整体布置。锅炉房区域内的建筑物主立面,宜面向主要道路,且整体布局应合理、美观。4.2.3 工业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企业的建筑风格相协调;民用锅炉房、区域锅炉房的建筑形式和布局,应与所在城市(区域)的建筑风格相协调。4.2.4 锅炉房区域内的各建筑物、构筑物与场地的布置,应充分利用地形,使挖方和填方量最小,排水顺畅,且应防止水流入地下室和管沟。4.2.5 锅炉间、煤场、灰渣场、贮油罐、燃气调压站之间以及和其他建筑物、构筑物之间的间距,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 50028及有关标准规定,并满足安装、运行和检修的要求。4.2.6 运煤系统的布置应利用地形,使提升高度小、运输距离短。煤场、灰渣场宜位于主要建筑物的全年最小频率风向的上风侧。4.2.7 锅炉房建筑物室内底层标高和构筑物基础顶面标高,应高出室外地坪或周围地坪0.15m及以上。锅炉间和同层的辅助间地面标高应一致。 4. 3 锅炉间、辅助间和生活间的布置4.3.1 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l~20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0.7~14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宜贴邻锅炉间固定端一侧布置。单台蒸汽锅炉额定蒸发量为35~75t/h或单台热水锅炉额定热功率为29~70MW的锅炉房,其辅助间和生活间根据具体情况,可贴邻锅炉间布置,或单独布置。4.3.2 锅炉房集中仪表控制室,应符合下列要求:l 应与锅炉间运行层同层布置;2 宜布置在便于司炉人员观察和操作的炉前适中地段;3 室内光线应柔和;4 朝锅炉操作面方向应采用隔声玻璃大观察窗;5 控制室应采用隔声门;6 布置在热力除氧器和给水箱下面及水泵间上面时,应采取有效的防振和防水措施。4.3.3 容量大的水处理系统、热交换系统、运煤系统和油泵房,宜分别设置各系统的就地机柜室。4.3.4 锅炉房宜设置修理间、仪表校验间、化验室等生产辅助间,并宜设置值班室、更衣室、浴室、厕所等生活间。当就近有生活间可利用时,可不设置。二、三班制的锅炉房可设置休息室或与值班更衣室合并设置。锅炉房按车间、工段设置时,可设置办公室。4.3.5 化验室应布置在采光较好、噪声和振动影响较小处,并使取样方便。4.3.6 锅炉房运煤系统的布置宜使煤自固定端运入锅炉炉前。4.3.7 锅炉房出入口的设置,必须符合下列规定:l 出入口不应少子2个。但对独立锅炉房,当炉前走道总长度小于2m,且总建筑面积小于200m2时,其出入口可设1个;2 非独立锅炉房,其人员出入口必须有1个直通室外;3 锅炉房为多层布置时,其各层的人员出入口不应少于2个。楼层上的人员出入口,应有直接通向地面的安全楼梯。4.3.8 锅炉房通向室外的门应向室外开启,锅炉房内的工作间或生活间直通锅炉间的门应向锅炉间内开启。7 燃气系统7.0.1 燃烧器的选择应适应气体燃料特性,并应符合下列要求:1 能适应燃气成分在一定范围内的改变;2 能较好地适应负荷变化;3 具有微正压燃烧特性;4 火焰形状与炉膛结构相适应;5 噪声较低。7.0.2 设有备用燃料的锅炉房,其锅炉燃烧器的选用应能适应燃用相应的备用燃料。7.0.3 燃用液化石油气的锅炉间和有液化石油气管道穿越的室内地面处,严禁设有能通向室外的管沟(井)或地道等设施。7.0.4 锅炉房燃气质量、贮配、净化、调压站、调压装置和计量装置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的有关规定。当燃气质量不符合燃烧要求时,应在调压装置前或在燃气母管的总关闭阀前设置除尘器、油水分离器和排水管。7.0.5 燃气调压装置应设置在有围护的露天场地上或地上独立的建、构筑物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建、构筑物内。

7. 商业燃气锅炉安全规范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采用单母管,常年不间断供热时,宜采用从不同燃气调压箱接来的两路供气的双母管。

在引入锅炉房的室外燃气母管上,在安全和便于操作的地点应装设与锅炉房燃气浓度报警装置联动的紧急切断阀,阀后应装设气体压力表。

锅炉房燃气管道宜架空敷设;输送相对密度小于0.75的燃气的管道,应设在空气流通的高处;输送相对密度大于或等于0.75燃气的管道,宜装设在锅炉房外墙和便于检测的位置。

燃气管道上应装设放散管、取样口和吹扫口,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1 其位置应能将管道与附件内的燃气或空气吹净;

2 放散管可汇合成总管引至室外,其排出口应高出锅炉房屋脊2m以上,并应使放出的气体不致窜入邻近的建筑物和被通风装置吸入;

3 密度比空气大的燃气放散,应采用高空或火炬排放,并应满足最小频率上风侧区域的安全和环境保护要求;当工厂有火炬放空系统时,宜将放散气体排入该系统中。

燃气放散管管径应根据吹扫段的容积和吹扫时间确定;吹扫量可按吹扫段容积的10倍~20倍计算,吹扫时间可采用15min~20min;吹扫气体可采用氮气或其他惰性气体。

锅炉房内燃气管道不应穿越易燃或易爆品仓库、值班室配变电室、电缆沟(井)、电梯井、通风沟、风道、烟道和具有腐蚀性质的场所。

每台锅炉燃气干管上应配套性能可靠的燃气阀组,阀组前燃气供气压力和阀组规格应满足燃烧器最大负荷需要;阀组基本组成和顺序应为切断阀、压力表、过滤器、稳压阀、波纹接管、2级或组合式检漏电磁阀、阀前后压力开关和流量调节蝶阀;点火用的燃气管道宜从燃烧器前燃气干管上的2级或组合式检漏电磁阀前引出,并应在其上装设切断阀和2级电磁阀。

锅炉燃气阀组切断阀前的燃气供气压力应根据燃烧器要求确定,并宜设定在5kPa~2okPa之间,燃气阀组供气质量流量应能使锅炉在额定负荷运行时,燃烧器稳定燃烧。

锅炉房内燃气管道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和《工业金属管道设计规范》GB50316的有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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