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电钻怎么降噪
减速器润滑脂是由无机稠化剂稠化高粘度指数合成油,并加有极压抗磨、防锈蚀、抗氧化等多种添加剂,采用特殊工艺精制而成的耐高温齿轮润滑脂,此润滑脂的粘性较强,可克服高转速离心力,专为满足高温、高速工况下小型电机齿轮的润滑及减噪音而开发,具有出色的高温性、耐磨性和消音性。
适用温度范围:-40~+220℃。有优异的耐高温性能,高温下不易软化、流失及烧干;优异的耐高速性能和极压、抗磨性能,承载能力强;优良的粘附性和油膜润滑性,减振、降噪音效果显著;优良的抗氧化性,对大部分塑胶和密封件相容性良好。
适用于高温高速防泄漏齿轮部位,小型减速电机塑胶/金属齿轮及涡轮蜗杆的润滑及减噪音;用于电锤、电钻、切割机、角磨机、电剪刀割草机等电动工具的气缸活塞、齿轮的润滑,可用于高温烤箱同步电机齿轮的长效润滑。俗名称:电动工具齿轮润滑脂,高速齿轮润滑脂,高温高速齿轮润滑脂,高粘性齿轮润滑脂,齿轮粘附脂,电锤润滑脂,冲击钻润滑脂,金属齿轮润滑脂,卷窗机齿轮润滑脂,电钻润滑脂,电锤电镐气缸专用脂,电动工具专用脂,高速电动工具润滑脂,电锤脂,电钻润滑脂,降噪抗磨润滑脂,高速齿轮润滑脂,高速马达润滑脂,长寿命齿轮润滑脂,蜗轮蜗杆专用润滑脂,蜗轮蜗杆齿轮润滑脂,电动工具齿轮油,高温抗磨润滑脂,降噪音抗磨润滑脂,电铲齿轮润滑脂,气缸润滑脂,高速工具润滑脂,高速齿轮粘附脂,齿轮减速电机润滑脂
2. 电钻怎么隔音
一个月和老板出差一次一次三天 为什么女老板会打呼震天响还带声调那种 我平时睡眠很浅 一打呼我就醒 带了那种高隔音耳塞完全挡不住 每个晚上就睡睡醒醒睡睡醒醒 直到早上6点才不打呼 导致出个差都快得神经衰弱了 真的很痛苦
3. 怎么降低电钻噪音
(1) 转子转速高导致声音大. 串激电机转速通常在2-4万转/分之间.同样的输出功率.转速越高意味着体积可能做得越小.转速越高也意味者转子旋转的声音更加高亢.
(2)与串激电机相伴的变速齿轮的噪声. 各种电动工具的转速,通常在300转-30000转之间.基于体积,稳定性,摩擦等因素,串激电机通常通过齿轮减速.齿轮啮合的声音有时可能超过串激电机本身。真正使人心烦意乱的是串激电机发出的10K Hz以上的噪音,齿轮啮合所产生的噪音到在其次。
4. 电钻噪音扰民
白天装修作业电钻声音太大,不算扰民。如果他天天如此,你可以找保安或当地居委会协调。进行劝阻。
5. 电钻怎么降噪最好
一般煤矿作业场所超过85DB,操作间超过75dB应采取相应的降噪措施,但是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还与工人在作业场所工作接触噪声的作业时间有关。
煤矿噪声防治措施
一、建立健全职业危害管理机构,配备或聘请有资质的部门开展噪声检测工作。
二、煤矿作业场所噪声每天至少监测1次。
三、煤矿作业场所的监测地点主要包括:井工矿的风动凿岩机、风镐、局部通风机、煤电钻、带式输送机、运输车等地点。在每个检测地点选择3个测点,取平均值。
四、保持设备的经常性完好,发挥设备本身的消音降噪功能,如果设备发生故障,噪声指标超过标准时,要立即进行检修,直到符合标准才可使用。
五、工作人员配备切实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或实行轮班工作制,以减少与噪声接触的时间。
六、对于突发性噪声,提前通知附近的工作人员,做好安全防护,其它能够人为控制的突发性噪声应尽量做到“以人为本”的原则,使噪声危害降到最低限度。
七、对职工进行定期体检,发现问题及时采取措施,保障职工的身心健康。
八、加强设备维修,减少机械老化带来的噪声。
九、加强个人防护:接触强噪声的工人应佩带耳塞、耳罩等,以减少噪声对工人的影响。
十、采用隔声、吸声等办法:强噪声源应安置消音器或隔离机罩等。
6. 电钻如何消音
总则
第一条 为控制环境噪声污染,保障人们有良好的工作、生活环境,保护人民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文化娱乐场所、商业活动和其他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影响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本规定所称环境噪声污染,是指排放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妨碍人们工作、学习、生活和其他正常活动的现象。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山市人民政府中府[1993]136号文划定的中心城区规划管理范围和各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
第四条 凡在中心城区范围和各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内,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规定。
第五条 中山市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市环保局)是中山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的主管机关,负责环境噪声污染的监督检查和规划协调工作。
镇、区环境保护管理所(以下简称镇、区环保所),负责本辖区环境噪声达标区建设的规划协调和监督管理工作。
公安、交通、工商、文化、建设、城监等有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的职责,对机动车辆、船舶、商业活动、文化娱乐场所、建设工程施工产生的环境噪声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 造成环境噪声污染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承担消除噪声影响和赔偿损失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对造成噪声污染者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二章 监督与管理
第七条 产生噪声源的单位和个人,都应采取有效的防治措施,使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达到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排放标准。超过标准的必须限期治理,并按国家规定缴纳超标准排污费。
第八条 凡有固定声源,需向周围环境排放噪声的企业、事业单位,必须向市环保局办理申报登记手续,领取《污染物排放许可证》,并按《污染物排放许可证》规定的时间作业。
工厂及企事业单位排放噪声超过《工业企业厂界噪声标准》(GB12348一90)规定的,环保部门应当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仍不进行治理的,除依照国家规定加收超标准排污费外,还可根据所造成的危害处以罚款。
第九条 产生噪声的建设项目和新增设备,其防治噪声污染的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建设项目竣工或新增设备安装完毕,其防治噪声污染设施经市环保局验收合格后,方可投产。
第十条 机动车辆必须装有完善有效的消声器,并保持技术性能良好,运行时不发出刺耳噪声,整车噪声不得超过机动车辆噪声排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公安交警部门不办理年审。
摩托车不准播放音乐,不准拆除消声装置。
第十一条 在中心城区和各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内行驶的机动车辆,必须安装和使用符合公安、环保部门规定的低音喇叭,禁止使用高音、怪音喇叭。
在有护栏、绿化带分隔的车道和机动车单向行驶的道路以及禁鸣喇叭路段,不准鸣喇叭。禁鸣喇叭的路段,由公安交警部门划定并竖立标志。
第十二条 严禁拖拉机和三轮机动车进中心城区和各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内营运,不准柴油机作动力的简易车辆在中心城区和各镇人民政府驻地区域内行驶。
第十三条 消防车、警备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安装的特殊喇叭和警报器,必须符合公安机关的规定。在执行非紧急任务的时候或者在禁止车辆使用警报器的地段,不得使用警报器。
第十四条 进入张溪口至中山二桥之间河段的船只,必须按规定使用声响信号,不准使用高音喇叭。公务用船只在执行公务时使用喇叭和警报器,必须遵守港务监督的规定。
第十五条 建筑施工使用的各种打桩机、搅拌机、推土机、卷扬机、振荡器、电锯、电刨、电动机具和其他产生噪声的施工设备,除抢险救灾工程外;其作业时间限制在上午七时至十二时、下午二时至晚上十时。因特殊原因确需延长作业时间的,须经市环保局批准。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道路两旁或建筑物楼顶等场地架设和使用高音喇叭。因特殊需要而架设和使用高音喇叭的,须报公安部门批准。
第十七条 文化、体育、娱乐场所和工商、服务业应采取有效措施保证所排放的噪声符合《城市区域环境噪声标准》的规定。排放噪声超过标准的,不得在晚上十时后继续开放或营业。
第十八条 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使用扩音设备临街或沿街作商品宣传。禁止采用发出高、大声响的方法招徕顾客。
第十九条 每日上午十二时至下午二时、晚上十时至翌日上午六时,在住宅区内禁止使用电锯、电钻、电刨、鼓风机等工具。禁止因重力敲击而产生噪声的作业。使用电视机、收音机、音响等家用电器要控制音量,不得影响四邻。
第三章 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部门对执行本规定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给予处罚:
(一)不按规定办理申报登记手续,无证排放噪声的,给予警告或者处以300元以上3000以下罚款;
(二)拒不执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限制施工作业时间的,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三)逾期未完成治理的,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规定第九条的,按《广东省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二十三条 违反下列规定的单位和个人,公安、环保、交通、工商、文化、建设等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给予处罚:
(一)违反本规定第十一条的,由公安交警部门给予警告或100元以上300元以下罚款;
(二)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三)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的,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罚外,可以并处吊扣1个月以下驾驶证;
(四)违反本规定第十四条的,由港务监督部门给予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第十五条的,由环境保护部门处以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本规定第十六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由公安机关给予警告,可以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十四条 罚款按规定上缴市财政局,用于噪声监测仪器设备的购置、维修和环境噪声监管的费用开支以及奖励防治噪声污染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在收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上一级机关或市人民政府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决定之日起十五天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六条 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执行公务时,必须佩戴标志或出具证件。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中山市人民政府一九八七年八月二十六日颁布的《中山市城区环境噪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