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配件固定电梯(电梯主要部件)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3-01-14 17:37   点击:200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电梯主要部件

电梯结构的八大系统:

  1 曳引系统:主要由曳引机、曳引钢丝绳、导向轮、反绳轮组成。主要功能是输出、传递动力,使电梯运行。

  2 导向系统:主要由导轨、导靴和导轨架等组成。它的作用是限制轿厢和对重的活动自由度,使轿厢和对重只能沿着导轨作升降运动。

  3 门系统:主要由轿厢门、层门、开门机、联动机构、门锁等组成。门系统的主要功能是封住层站入口和轿厢入口。

  4 轿厢:轿厢是用来运送乘客或货物。它由轿厢架和轿厢体组成。轿厢架是轿厢体的承重构架,由横梁、立柱、底梁和斜拉杆等组成。轿厢体由轿厢底、轿厢壁、轿厢顶及照明、通风装置、轿厢装饰件和轿内操纵按钮板等组成。

  5 重量平衡系统:主要功能是平衡轿厢自重及部分额定载重,在电梯工作中使轿厢与对重间的重量差保持在限额之内,以保证电梯的曳引传动正常。系统主要由对重和重量补偿装置组成。

  6 电力拖动系统:由曳引电动机,供电系统,速度反馈装置,电动机调速装置等组成。主要功能是提供动力,电梯运行速度控制。

  7 电气控制系统:主要由操纵装置、位置显示装置、控制屏、平层装置、选层器等组成。它的作用是对电梯的运行实行操纵与控制。

  8 安全保护系统:包括机械和电气的各类保护,保护电梯的安全使用,防止一切危机人身安全的事故发生。主要有限速器、安全钳、缓冲器、极限保护等,电气方面的安全保护在电梯的各个运行环节都有相应的安全设置。

2. 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标准

有关电梯主要部件和易损件的报废,目前国家还没有制定出一个统一的、规范的报废标准,可根据GB 6067-86《起重机械安全规程》中已有的部分报废标准,再结合国外一些相关资料提供的信息,总结以下电梯主要部件和易损件报废知识

主要部件和易损件的报废标准

曳引机电机的报废

1、 因电动机转子断条或转子铸铝铝条粗细不均造成电机不转或空载能转而有载不能转动时,电机转子应报废。

2、 电动机因绝缘性能差,定子绕组漆包线有外伤或匝间、相间、极间绝缘性能差造成定子绕组出现烧包时,电机定子应报废。

3、 电机工作时过热现象严重,经常超过规定发热标准,或频繁出现热保护装置动作,无法修复时应报废。E级绝缘电机温升<115℃,F级绝缘电机温升<155℃。

4、 因定转子间隙不均匀或不同心,经常出现转子扫镗,经修复仍有扫镗现象,电机应报废。

5、 电机有异常响声,电磁响有为硅钢片未压紧,如果无法压紧修复,定子应报废;如果因轴承质量差或有支承保持架破碎等造成异响时,轴承应报废。

6、 绕线电机滑环或电机电刷磨损严重,导致滑环电刷机能失效时,滑环或电机电刷应报废更换。

一、传动装置减速器的报废

1、 减速器漏油现象严重,几经修复仍不能有效解决漏油问题时,减速器应报废。

2、 减速器箱体出现裂纹等损伤,其箱体应报废。

3、 齿轮有裂纹时,齿轮应报废。

4、 齿轮有断齿时,齿轮应报废。

5、 齿面点蚀损伤达到啮合面的30%,且深度达到齿厚的10%,齿轮应报废。

6、 起升机构减速器的第一级啮合齿轮,当齿厚磨损量达原齿厚的10%时,齿轮应报废;其他级啮合齿轮,当齿厚磨损量达到原齿厚的20%时,齿轮应报废。

运行机构减速器的第一级啮合齿轮,当齿厚磨损量达原齿厚的15%时,齿轮应报废;其他级啮合齿轮,当齿厚磨损量达到原齿厚的25%时,齿轮应报废。

吊运融化金属或易燃易爆等危险物的起升机构齿轮为第一级啮合齿轮,当齿厚磨损量达原齿厚的5%时,齿轮应报废;其他级啮合齿轮,当齿厚磨损量达到原齿厚的10%时,齿轮应报废。

二、制动装置制动器的报废

1、 制动衬料、制动环、制动带等刹车衬料件,当磨损量达到

原厚度的50%时应报废。

2、 制动轮有裂纹破坏时,制动轮应报废。

3、 制动轮的磨损报废

起升机构的制动轮轮缘表面磨损量达到原轮缘厚度的40%时,制动轮应报废;运行机构的制动轮轮缘表面磨损量达到原轮缘厚度的50%时,制动轮应报废。

4、 制动轮各铰节点处的销轴和销轴孔的磨损量达到原销轴直径或销孔直径尺寸的 5%时,销轴和带销轴孔的零部件应报废。

三、导向轮的报废

1、 导向轮有裂纹或有破损时应报废。

2、 导向轮轮槽壁厚磨损量达原始壁厚的20%时应报废。

3、 导向轮轮槽不均匀磨损量达3mm时应报废。

4、 因磨损使导向轮轮槽底部直径减少量达到钢丝绳直径的

50%时应报废。

5、 导向轮有损害钢丝绳的缺陷时应报废。

3. 电梯主要部件质保是多少年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的监督管理,保障电梯日常维护保养的质量和安全,避免和减少电梯事故,根据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是指动力驱动,利用沿刚性导轨运行的箱体或者沿固定线路运行的梯级(踏步),进行升降或者平行运送人、货物的机电设备,包括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是指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单位(以下简称电梯维保单位)受电梯使用单位委托,对在用电梯进行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以及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维修和日常维护保养的总称。

  第四条 在本省从事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电梯监督检验以及对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实施安全监察应当遵守本规定。

  个人或者单个家庭自用的电梯,不适用于本规定。

  第二章 一般要求

  第五条 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必须由依法取得许可的安装、改造、维修单位或者电梯制造单位进行。禁止无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和超许可范围开展电梯日常维护保养活动。

  对无证单位套用或借用其他电梯维护保养单位的合法手续开展业务,一经举报、发现,经查证属实将按《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第六十九条规定,由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予以取缔,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触犯刑律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刑法关于非法经营罪、重大责任事故罪或者其他罪的规定,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条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在本地(设区的地、市)注册或设有分支机构(维保组、队)的、取得相应电梯维修项目许可的单位进行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

  电梯维保单位的分支机构应为其“法人”的《许可证》上注明的'分支机构。

  第七条 电梯维保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许可资格,并在许可范围内开展业务。

  电梯维保单位只能在注册登记地或设有分支机构的地、市承担电梯日常维护保养工作,新设立的分支机构应纳入本单位质量管理体系,并向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申请变更许可。

  第八条电梯制造企业及其分支机构只能承担本企业

  制造、销售的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业务,不得承揽其他品牌电梯的维保业务。

  第九条电梯制造单位应当对电梯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同意的依法取得电梯维修资格的维保单位进行必要的技术指导、合作与备品配件的供应。对电梯的安全运行情况进行跟踪调查和了解。

  电梯制造单位对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单位或者电梯的使用单位在安全运行方面存在的问题,应提出改进建议,并提供必要的技术帮助。发现电梯存在严重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向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电梯制造单位对调查和了解的情况,应当做出记录。

  第十条 如果几台电梯有共同的井道空间和/或机房。这些电梯宜委托同一个维保单位进行日常维护保养。在维修合同期内。使用单位不得允许非此合同的维保单位对电梯进行任何维修工作。

  第十一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与电梯维保单位签订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包括新安装交付使用后,在保修服务期内对电梯进行的日常维护保养,电梯销售、安装单位的质量保证期服务不能替代电梯的日常维护保养。),约定日常维护保养的期限、标准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日常维护保养合同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1. 日常维护保养的内容和标准;

  2. 日常维护保养的时间频次;

  3. 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4. 日常维护保养记录和相关技术资料的保存方式。

  5. 电梯困人时,维修保养作业人员及时抵达的时间;

  6. 争议及违约的处理方式。

  第十二条日常维护保养价格一般情况下由电梯维护保养单位和电梯使用单位双方协商决定,但年维护保养费按维保单位施工级别A、B、C级,最低分别不可低于电梯设备原值的 3%、 2。5%、 2%。

  电梯维护保养单位不得以降低维保价格进行企业间恶意竞争,导致维保质量的下降,损害电梯使用单位利益。

  第十三条 维保单位应当在实施维护保养合同之日起30日内持以下材料到电梯所在地区区县级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告知业务:

  1. 维保单位工商营业执照复印件一份;

  2. 维保单位《特种设备安装改造维修许可证》复印件一份;

  3.所维保电梯《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表》复印件一份;

  4.与电梯使用单位签订的日常维护保养合同复印件一份;

  5. 相关电梯维修作业人员操作证复印件一份;

  6.制订的电梯日常维护保养计划复印件一份;

  7.日常维护保养方案复印件一份;

  上述证件、资料均应携带原件,以备验证。

  第十四条 电梯日常维护保养人员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省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维修作业人员证书,并受聘于具有电梯维修资格的单位,方可从事电梯维护保养工作。

  第十五条 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制定电梯事故应急措施和救援预案。学校、幼儿园、机场、车站、医院、商场、体育场馆、文艺演出场馆、展览馆、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场所的电梯使用单位,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救援演练,其他使用单位可根据本单位条件和所使用电梯的特点,适时进行救援演练。

  第十六条 电梯使用单位与电梯维保单位应当接受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特种设备安全监察。

  第三章 电梯使用单位的相关职责

  第十七条电梯使用单位应当根据拥有电梯的数量和服务特点,设臵电梯安全管理机构或配备专职或兼职的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对电梯进行日常安全管理;电梯安全管理人员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国家统一格式的电梯作业人员证书。

  第十八条 电梯使用单位应当加强电梯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电梯安全管理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保证本单位

4. 电梯主要部件的功能与作用

井道的作用是在井道壁上安装牢固的、供轿厢上下行的轨道和配重随之下上行的轨道,以保证轿厢上下行的平稳。

机房部分的作用是给轿厢上下行提供安全的、可以预设控制的动力。所以机房部分要安装牵引机、配电箱、控制箱等成套设备。

5. 电梯主要部件名称及图片

一、电梯的主要部件有主机,抱闸,限速器,钢丝绳,轿厢,轿厢导轨,对重导轨,缓冲区,安全钳,控制柜内。变频器。主板,上下换速,上下限位,上下极限,随揽。

二、结构电梯的结构包括:

四大空间,八大系统。

三、四大空间是机房部分、井道及地坑部分、轿厢部分、层站部分。四、八大系统是曳引系统、导向系统、轿厢、门系统、重量平衡系统、电力拖动系统、电气控制系统、安全保护系统。

6. 电梯主要部件报废国家标准

电梯曳引轮磨损的原因:

1、曳引轮与钢丝绳不匹配。

2、曳引条件设计不合理,比压不够。

3、钢丝绳张力不均等。

电梯曳引轮报废更换标准:

DB11/040-94电梯维修技术要求:5-4条当绳槽磨损下陷不一致,相差为绳直径的1/10(1.5㎜)或严重的凹凸不平时,应重新更换绳轮。

DB11/T420-2007中第0240条,曳引轮绳槽不应有严重不均匀磨损,磨损不应改变槽形。

三菱标准:由于曳引轮张力不匀,造成各绳槽磨损量不一致,叫测量各曳引绳直径顶端至曳引轮轮缘的距离差,如超过1.5MM,应就地重车或更换曳引轮。

为避免曳引绳与曳引轮产生严重滑移现象需防止绳在绳槽内落底,当曳引绳与槽底间隙小于等于1MM时,绳槽应重车或更换曳引轮。

7. 电梯主要部件保修几年

在小区里使用的电梯 ,假如还在维修期间,出现故障,一般物业会该安装电梯的 公司沟通,让他们派专人维修电梯,包括电梯一些故障要的零件 ,物业公司通常会安排电梯保修公司随时联系 ,就生怕电梯出出现这样的故障,及时的维修 ,物业公司工程部会派专人及时处理。

8. 电梯主要部件报废技术条件

一、电动机

  1.电动机定子和转子温升不超过25℃

  2.定子与转子间隙1mm。

  3.电动机轴向窜动量不大于3mm。

  4.轴承温度不超过80℃。

  5.额定电压值波动在±7%以内。

  6.电动机空载电流中任何一相与三相平均值的偏差不大于平均值的10%。

  7.曳引电动机振幅及轴向窜动量允许值:

  振幅允许值:1000转/分:≤0.13mm。750转/分:≤0.16mm。

  轴向窜动:10kw:0.5mm。10-20kw:0.74mm。30kw以上:1.0mm。

  二、制动器

  1.得电立即松闸、失电立即抱闸。

  2.电磁力应大于制动力。

  3.瓦闸与制动轮的接触面积应大于瓦闸面积的80% 。

  4.松闸时,瓦闸与制动轮的间隙最好在0.3~0.5mm,不大于0.7mm。

  5.制动器线圈正常工作温升在60℃以下,最高不超过85℃。

  6.制动器轴锁磨损超过原直径5%或椭圆度超过0.5mm时应更换。

  7.制动瓦片磨损量达原厚度1/4时应更换。

  三、曳引轮

  1.材料要求:耐磨、延伸率大、磨擦系数大,一般用球墨铸铁。

  2.绳槽型式:

  (1)半圆槽:摩擦系数小,用于全绕式电梯。包角大于330°。

  (2)速切口半圆槽:摩擦力适中,用于半绕式电梯。包角应大于135°。

  (3)V型槽:摩擦力大,不常用,有时在载货电梯中用。

  3.曳引轮的节圆直径与钢丝绳直径应大于40。

  4.曳引轮的节圆直轻与电梯运行速度有关。

  四、导向轮

  1.用于半绕式时,称过桥轮。用于全绕式时,称抗绳轮。

  2.绳槽应为半圆槽。

  3.槽深大于d/3。

  4.槽的圆弧半径R比钢丝绳半径放大1/20。

  5.导向轮节圆直径应比钢丝绳直径大40倍以上。

  6.导向轮安装时离机方地面距离应大于10cm。

  五、减速器

  1.减速箱的作用是降低曳引机输出转速,增大输出转距。

  2.电梯蜗杆传动有圆柱型蜗杆传动和圆弧面蜗杆传动两大类。

  3.蜗杆在蜗轮上面称蜗杆上置式,蜗杆在蜗轮下面称蜗杆下置式。

  4.蜗轮副的齿面间隙应在0.095~0.19mm之间。

  5.电动机主轴与蜗杆的同轴度:刚性连接≤0.02mm,弹性连接≤0.1mm。

  6.连接器外圆的径向跳动不应超过1/3000。

  7.掌握好润滑油型号、加油量、漏油情况等。

  8.减速器各机件和轴承温度不高于60℃,箱体内油温不得超过85℃。

  六、曳引钢丝绳

  1.至少有两根独立的钢丝绳。

  2.曳引轮节圆直径与钢丝绳直径之比不应小于40。

  3.钢丝绳的公称直径不小于8mm。

  4.钢丝绳的安全系数:三根或三根以上:12,两根:16,卷筒驱动:12

  5.钢丝绳与绳头连接处的强度不应小于钢丝绳自身强度的80%。

  6.各根钢丝绳应受力均等,小于5%。

  7.空载到满载的网丝绳伸拉量不超过20mm。

  8.端接型式:锥型套、自锁楔型、绳夹。

  9.钢丝绳报废标准:

  七、补偿绳

  电梯额定速度超过2.5m/s时,应使用速张紧轮的被偿绳。

  张紧轮的节圆直径与补偿绳的公称直径之比应不小于30 。

  电梯额定速度超过3.5m/s时,应增设一个防跳装置。

  八、厅、轿门技术要求

  1.门扇与门套,门扇下端与地坎之间的间隙:客梯1~6mm,货梯1~8mm。

  2.开门刀与各层厅门地坎之间的距离:5~10mm。

  3.各层厅门门锁上的滚轮端面与轿厢地坎间的距离:5~10mm。

  4.各层厅门地坎的不水平度≤2/1000。

  5.各层厅门地坎应略高出装修后的地面2~5mm。

  6.各层在门地坎至轿门地坎的距离偏差均为0~+3mm。

  7.滚轮架上的偏心轮下导轨下端面的距离不应大于0.5mm。

  8.厅门门套立柱和框架立柱的不垂直度和横梁的不水平度不超过1/1000。

  9.中分式门的门扇在对口处应平整,两扇门的不平度不应大于1mm,门缝在整个可见高度上均不应大于2mm。

  10.门在开足后,门扇不应凸出轿厢门套,应适当缩入5mm左右。

  11.门在开、关过程中应平稳,不应有跳动、抖动现象。

  12.厅门门扇上应装有强迫关门装置。

  13.被动门应设有电气联装置。

  14.门锁门钩子钩进量大于7mm。并开始与电锁联锁触点接触。

  15.关门阻止力应不大于150N。

  九、导轨

  1.导轨支架的安装

  2.连接方式:

  A:对穿螺栓固定法

  B:预埋螺栓固定法

  C:预埋钢板焊接固定法

  D:膨胀螺栓固定法。

  E:直接埋入法

  3.支架水平度:5mm

  4.支架间距:

  (1)一定要保证每根导轨有2只支架。

  (2)间距不大于2.5M。

  (3)与连接板不能垂直。

  5.导轨安装

  (1)垂直度:轿厢侧小于1.2mm/5M,不设安全钳的对重导轨:小于2mm/5M

  (2)接头缝隙:轿厢导轨不大于0.5mm ,不设安全钳的对重导轨:不大于1mm

  (3)接头台阶:不大于0.05mm,不设安全钳的对重导轨:不大于0.15mm

  (4)修光长度:250~300mm

  (5)与支架的连接:不能用焊接方法。

  (6)导轨的最底端不能悬空。

  (7)轨距要求:轿厢0~+2mm,对重:0~+3mm

  十、导靴

  (1)固定式滑动导靴:适用于V≤0.63m/s 。

  (2)弹簧式滑动导靴:适用于V≤2m/s 。

  (3)滚动导靴:适用于V>2m/s 。

  1.滚动导靴的水平移动量为1mm,顶面移动量为2mm。

  2.导靴侧面磨损量不得超过原厚度的25%(双面计算)

  十一、缓冲器

  1.弹簧式缓冲器(蓄能型)

  用于速度:V≤1m/s的电梯上。

  缓冲行程:S=0.135V 2(M)且不小于65mm 。

  越程距离:200~350mm。

  2.液压式缓冲器(耗能型)

  可用于任何速度的电梯。

  缓冲行程:S=0.067V 2(M),且不小于420mm。

  越层距离:150~400mm。

  3.安装维修技术要求

  轿厢底部碰撞板中心与其对应的缓冲器面板中心偏差≤20mm。

  对重底部碰撞板中心与其对应的缓冲器面板中心偏差≤20mm。

  弹簧缓冲器顶面不水平度不应超过4/1000。

  轿厢侧使用两个缓冲器时,同一基础上的两个缓冲器顶部与轿底对应距离的偏差不大于2mm。

  采用液压缓冲器时,其柱塞垂直度不大于0.5%。

  液压缓冲器压实后重力离开应在120秒内自动复位。

  缓冲器应有防尘防锈措施

  十二、限速器

  1.最低动作速度:115%V

  2.最大动作速度:

  (1)瞬时式安全钳:0.8m/s

  (2)渐进式安全钳,电梯速度≤1m/s时:1.5m/s。

  (3)其它:1.25V+0.25/V

  3.安全钳电气开关动作速度:90-95%V 0(V0限速器动作速度)

  4.对重侧限速器动作速度略高于轿厢侧限速器动作速度,但不能超过10%。

  5.限速器轮的节圆直径与限速器钢丝绳的公称直径之比不小于30。

  6.限速器钢丝绳直径不小于6mm,安全系数不小于5。

  7.限速器轮的不垂直度不大于0.5mm。

  8.张紧装置必需是浮动的,重锤不小于30kg。有断绳保护开关。

  十三、安全钳

  1.瞬时式安全钳适用于额定速度不超过 0.63m/s 的电梯。

  2.渐进式安全钳适用于额定速度大于 1.0m/s 的电梯。

  3.制停距离H=V12/2g+0.10+0.03(m)

  十四、井道顶部空间和底坑的尺寸要求

  1.井道顶部空间,当对重完全压实在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以下三个条件:

  (1)轿厢导轨长度应能提供≥ 0.1+0.035V 2 (m) 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2) 井道顶部最底部件与轿顶站人空间底平面的垂直距离≥ 1.0+0.035 V 2 (m) 。

  (3)井道顶部最底部件与固定在轿厢顶上的设备的最高部件之间的距离≥0.3+0.035V2(m)

  2.当轿厢完全压实在缓冲器上时,应同时满足:

  (1)对重轨导长度应能提供一个≥0.1+0.035V 2(m)的进一步制导行程。

  (2)底坑内应有能放进一个不小于0.5米×0.6米×1.0米的距形体。

  (3)底坑的底部与轿厢最低部分间的净空距离应不小于0.5米。该底部与导靴或滚轮、安全钳楔块、护脚板或垂直滑动门的部件间的净距离不超过0.1米。

  十五、井道

  1.当相邻两层门地坎间的距离超过11米时,其间应设置安全门。

  2.检修门、安全门和检修活板门均不得朝井道内开启。

  3.门和活板门均应装设用钥匙操纵的锁,当门、活板门开启后不用钥匙也能将其关闭和锁住。

  4.检修门与安全门即使在锁住的情况下,也应能不用钥匙从井道内部将门开启。

  5.只有检修门、安全门以及检修活板门均处于半闭状态时,电梯才能运行。

  6.电梯运行部件之间水平距不小于0.3米,隔离栏贯穿整个井道高度。

  7.电梯提升高度大于30米,应装对讲装置,应有补偿装置(绳或链)。

  8.电缆线移动弯曲半径8芯不少于250mm。16~14芯不少于400m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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