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有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管理,提高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保障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维护公众健康,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所称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供动物食用的产品,包括单一饲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和精料补充料。
本条例所称饲料添加剂,是指在饲料加工、制作、使用过程中添加的少量或者微量物质,包括营养性饲料添加剂和一般饲料添加剂。
饲料原料目录和饲料添加剂品种目录由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三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饲料、饲料添加剂管理的部门(以下简称饲料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饲料、饲料添加剂的监督管理工作,建立健全监督管理机制,保障监督管理工作的开展。
第五条
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企业、经营者应当建立健全质量安全制度,对其生产、经营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负责。
第六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在饲料、饲料添加剂生产、经营、使用过程中违反本条例的行为,有权对饲料、饲料添加剂监督管理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
审定和登记
第七条
国家鼓励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
研制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应当遵循科学、安全、有效、环保的原则,保证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
第八条
研制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投入生产前,研制者或者生产企业应当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定申请,并提供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下列资料:
(一)名称、主要成分、理化性质、研制方法、生产工艺、质量标准、检测方法、检验报告、稳定性试验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和污染防治措施;
(二)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试验机构出具的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饲喂效果、残留消解动态以及毒理学安全性评价报告。
申请新饲料添加剂审定的,还应当说明该新饲料添加剂的添加目的、使用方法,并提供该饲料添加剂残留可能对人体健康造成影响的分析评价报告。
第九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5个工作日内,将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交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安全性、有效性及其对环境的影响进行评审。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由养殖、饲料加工、动物营养、毒理、药理、代谢、卫生、化工合成、生物技术、质量标准、环境保护、食品安全风险评估等方面的专家组成。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评审采取评审会议的形式,评审会议应当有9名以上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参加,根据需要也可以邀请1至2名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专家以外的专家参加,参加评审的专家对评审事项具有表决权。评审会议应当形成评审意见和会议纪要,并由参加评审的专家审核签字;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参加评审的专家应当依法公平、公正履行职责,对评审资料保密,存在回避事由的,应当主动回避。
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应当自收到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样品和申请资料之日起9个月内出具评审结果并提交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但是,全国饲料评审委员会决定由申请人进行相关试验的,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同意,评审时间可以延长3个月。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评审结果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的决定;决定不予核发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第十条
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应当同时按照职责权限公布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产品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监测期为5
年。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处于监测期的,不受理其他就该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生产申请和进口登记申请,但超过3年不投入生产的除外。
生产企业应当收集处于监测期的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稳定性及其对动物产品质量安全的影响等信息,并向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的质量安全状况组织跟踪监测,证实其存在安全问题的,应当撤销新饲料、新饲料添加剂证书并予以公告。
2.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有效成分
饲料是指经工业化加工制作的、具有一定营养价值的、供饲养动物用的原料,包括单一饲料、浓缩饲料、配合饲料、精料补充料、添加剂预混合饲料。
饲料中的主要营养成分包括水分、粗灰分、粗蛋白、粗脂肪、粗纤维、无氮浸出物等。饲料中的水分含量一般要求在13%以下。
3. 食品和饲料添加剂有哪些
作为国内允许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只要在使用的范围内添加对人体的危害都是利大于弊的。以下是所提食品添加剂的毒理学性质:
一、三聚磷酸钠:1、ADI0~70(以磷计的总磷酸盐量;FAO/WHO,1994)。
2、LD506.5g/kg (大鼠,经口) 。
3、曾按0.05%、0.5%、5%的饲料量饲别喂大鼠各50只,经饲养二年后,5%组出现体重增加率受到抑制,轻度贫血,死亡率较高、肾重量增加等情况。0.5%以下各组则无异常病理现象发现。
4、GRAS(FDA,§182.1810,§182.6810,1994)。
二、司盘60:1、ADI0~25mg/kg(FAO/WHO,1994)。
2、可安全用于食品(FDA,§172.842,1994)。
3、LD5031g/kg (大鼠,经口) 。
三、黄原胶:1、ADI不作特殊规定(FAO/WHO,1994)。
2、可安全用于食品(FDA,§172.695,1994)。
魔芋粉:无
四、异抗坏血酸钠:1、ADI不作特殊规定(FAO/WHO,1994)。
2、LD50>15.3g/kg (小鼠,口服)。注:余参见“异抗坏血酸”条。
五、碳酸钠:1、ADI不作特殊规定(FAO/WHO,1994)。
2、LD504090mg/kg (大鼠,经口) 。
3、 GRAS(FDA,§184.1742,1994)。
4. 简述饲料添加剂的作用
饲料添加剂是为提高动物健康水平、促进动物生长、提高生产性能和饲料利用效率、增加畜产品的数量并改善品质等特定的目的,向各种配合饲料添加的含有一种或多种生物活性物质的制成品。它的添加量很少,一般按配合饲料最终产品的百万分之一计量(毫克/千克或克/吨)。
随着规模化、集约化养猪业的发展和生产水平的不断提高,猪从大宗饲料和环境中获得的微量但对其生命活动、生产水平有重要作用的成分越来越少,天然饲料无法满足猪对某些微量养分的需求,如不向基础饲料添加所缺乏的有效微量养分,动物健康水平和生产能力就会大大下降,甚至会使饲养完全失败,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饲料添加剂的用量少,但在配合饲料中却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缺乏它就生产不出全价配合饲料,自然也就难以实现猪的全价营养饲料。好的添加剂在猪的增重、节约饲料、降低死亡等方面的作用都在10%以上。
5.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的有害成分
一、营养性添加剂
1.维生素添加剂:它是由合成或提纯方法生产的单一或复合维生素。常用的有维生素A、维生素D、维生素E、维生素K、B族维生素及氯化胆碱等。
2.微量元素添加剂:家畜常常容易缺乏的微量元素有铜、锌、锰、铁、钴、碘、硒等。一般制成复合添加剂进行添加。
3.氨基酸添加剂:用于家畜饲料的氨基酸添加剂,一般是植物性饲料中最缺的必需氨基酸,如蛋氨酸与赖氨酸。
4.尿素为非蛋白氮物质,可添加于肉牛等反刍动物日粮中,用以对氮的补充。常用的有尿素、缩二脲、磷酸二氢铵、氯化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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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非营养性添加剂
非营养性添加剂不是饲料内的固有营养成分,但是可以是满足动物的特殊需要,如保健、促生长、增食欲、提高适口性等。根据它们的作用,大致可归纳为五类:保健及生长促进剂、食欲增进剂、品质改良添加剂、新型绿色添加剂、饲料保藏添加剂。
1)保健及生长促进剂
其主要作用是刺激禽畜的生长,增进禽畜的健康,改善饲料的利用效率,提高生产能力,节省饲料费用的开支。包括:激素、酶制剂、药用保健添加剂,其中药用保健添加剂又分为:抗生素类、合成抗菌药物类、激素类、驱虫性抗生素类和抗球虫剂。
2)食欲增进剂
食欲增进剂分为天然类和人工合成类的。
天然类的包括:茴香油、甘草精、干乳、炒全脂大豆粉;
人工合成类包括:氨基酸"脂"酸"醛"酮等复合型类。
3)品质改良添加剂
包括:粘结剂、流散剂、着色剂。
4)新型绿色添加剂
包括:益生素、功能性低聚糖、中草药添加剂、天然植物提取物、微生物类、水生生物及其提取物。
5)饲料保藏添加剂
包括:抗氧化剂、防霉剂。
6. 饲料添加剂饲料的营养特点
营养性饲料添加剂主要有维生素添加剂、微量元素添加剂和氨基酸添加剂。
(1)维生素添加剂:猪对维生素需要量很小,但其作用极为重要,主要是维持机体的正常代谢。其中维生素A主要调节碳水化合物、蛋白质和脂肪的代谢,具有保护皮肤和黏膜等作用;维生素D主要调节钙、磷代谢;维生素E具有促进性腺发育和生殖功能;维生素K可促进凝血酶原的形成,具有止血等作用;维生素B2可提高植物性蛋白质的利用率;胆碱有防治脂肪肝的作用;维生素C能增加对疾病感染的抵抗力,降低机体的应激反应。
(2)微量元素添加剂:养猪需要的微量元素主要有铜、锌、铁、锰、碘、钴、钼、硒、铬等元素。这些元素具有调节机体新陈代谢,促进生长发育,改善胴体品质,增强抗病能力和提高饲料转化率等综合功能。
(3)氨基酸添加剂:氨基酸是猪体合成蛋白质的主要成分。猪必需的氨基酸有赖氨酸、蛋氨酸、色氨酸和苏氨酸等10余种。添加氨基酸主要作用是弥补饲料中氨基酸的不足,使其他氨基酸得到充分利用,从而节约大量的豆饼(粕)和鱼粉等优质蛋白质饲料,降低饲养成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