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什么是大田试验的方法?
田间试验
田间试验,是指在田间条件下以作物为研究对象的各种试验的总称。
由于田间试验是在田间自然土壤、气候条件下进行的,与大田生产条件最为相似,因此其试验结果可直接在类似生产条件下的大田中示范推广。
田间试验首先应有代表性、准确性和重演性;供试土壤的代表性在土壤肥料试验中具有特殊的重要性,栽培条件也应具有代表性;试验的准确性、精确性关乎试验的数据和结论的可靠性;田间试验很难完全重复,但在相同或相似的条件下再次试验可以获得相同趋势的试验结果。这就是田间试验的重演性。
其次,田间试验的设计要合理,目的要明确,具有可操作性。预计可获得明确的结果。其三,田间试验要有具体的试验方案,包括计划书的编写、试验田块的选定与准备、试验布置、试验田的田间管理、作物收获和产量的计算等。
二、农药管理条例第五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农药生产、经营和使用的监督管理,保证农药质量,保护农业、林业生产和生态环境,维护人畜安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农药,是指用于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草和其他有害生物以及有目的地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化学合成或者来源于生物、其他天然物质的一种物质或者几种物质的混合物及期制剂。
前款农药包括用于不同目的、场所的下列各类:
(一)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农业、林业的病、虫(包括昆虫、蜱、螨)、草和鼠、软体动物等有害生物的;
(二)预防、消灭或者控制仓储病、虫、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三)调节植物、昆虫生长的;
(四)用于农业、林业产品防腐或者保鲜的;
(五)预防、消灭或者控制蚊、蝇、蜚蠊、鼠和其他有害生物的;
(六)预防、消灭或者控制危害河流堤坝、铁路、机场、建筑物和其他场所的有害生物的。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经营和使用农药的,应当遵守本条例。
第四条国家鼓励和支持研制、生产和使用安全、高效、经济的农药。
第五条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的农药登记和农药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协助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登记,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农药生产的统筹规划、协调指导、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农药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农药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农药登记
第六条国家实行农药登记制度。
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下同)农药和进口农药,必须进行登记。
第七条国内首次生产的农药和首次进口的农药的登记,按照下列三个阶段进行:
(一)田间试验阶段:申请登记的农药,由其研制者提出田间试验申请,经批准,方可进行田间试验;田间试验阶段的农药不得销售。
(二)临时登记阶段:田间试验后,需要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的农药以及在特殊情况下需要使用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临时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临时登记证后,方可在规定的范围内进行田间试验示范、试销。
(三)正式登记阶段:经田间试验示范、试销可以作为正式商品流通的农药,由其生产者申请正式登记,经国务院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发给农药登记证后,方可生产、销售。
农药登记证和农药临时登记证应当规定登记有效期限;登记有效期限届满,需要继续生产或者继续向中国出售农药产品的,应当在登记有效期限届满前申请续展登记;
经正式登记和临时登记的农药,在登记有效期限内改变剂型、含量或者使用范围、使用方法的,应当申请变更登记。
三、农药制剂的药效试验是什么意思?
农药田间药效试验是在田间进行的农药对有害生物施药效果的试验,这是确定新的农药品种能否在农业生产上大面积推广应用很重要的方法。
田间药效试验可分为小区、大区与大面积示范等几种。
这是在自然条件下研究比较几种不同的农药,采用几种不同的即时条件和要求,从中鉴定出最有效、最有经济效果的农药品种,同时确定其大田使用范围、防治对象、最低有效使用剂量、浓度及其他技术条件等。
一般农药经室内实验证明有效,需先进行小区试验,获得较好试验结果的项目,再进行大区试验。在正式推广之前,常常还要进行大面积示范,以便取得广泛经验。
四、田间试验重要性?
田间试验是每个农场引进新技术、作物新品种和不同施肥打药技术的重要工具;
它能通过降低成本、提高工作效率来增加农场效益,同时还能保护环境。
一个试验从设计到顺利实施并完成,往往非常复杂,而且其复杂性很容易被低估。
做试验是很耗时的,并且需要强大的团队支撑,需要定期的监测和适时的分析。
中间任一环节出错,那这个试验就功亏一篑了。
造成试验失败的因素大多是时间以及来自内部和外部的压力。因此,做试验,少即是多。
引进一项新技术,需要进行适当的监测来判断其是否可行 —— 将采用此新技术做的处理与传统的处理做对比。
五、农药利用率计算方法?
农药利用率= 农药沉积率 100 % 施药总量沉积在作物上的农药量),系统整理分析数据。分区域、分作物安排1000多个化肥利用率田间试验,开展12000组三大粮食作物不同生育期农药利用率实地测试,随机调查近5.5万户农户和2200多个专业化服务组织,整理汇总大量数据。然后科学测算,会商评估。在数据分析的基础上,还要合理确定关键因子权重,利用数学模型科学测算,由院士领衔,作物营养、植物保护领域的专家组充分论证。
总之,化肥农药利用率的测算是一个涉及环节多、影响因素复杂的系统工程,技术要求很高。
拿农药利用率测算来说,根据我国农药施用特点,综合考虑了喷雾方式、农药剂型、制剂(助剂)、作物种类、施药时期等多种因素的影响,建立模型进行测算。考虑的因素比较全面,测算的方法是科学的,结果也是可信的。
六、《农药登记资料规定?
1.1 为规范农药登记工作,保证农药产品质量,促进农业发展,保护生态环境,根据《农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农药管理条例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农药登记资料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1.2 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生产(包括原药生产、制剂加工和分装)和从境外进口农药产品的登记。
1.3 申请人应当符合《条例》的要求。境外申请人应当在我国境内设有依法登记的办事处或代理机构。
1.4 新农药、新制剂产品登记分为田间试验、临时登记和正式登记三个阶段。
1.5 申请农药登记应当按照本规定提供登记资料和农药样品。
1.5.1 申请新农药临时登记或正式登记,应当提供有效成分纯品或标准品2克,有效成分重要代谢物、相关杂质标准品0.5克,原药100克(毫升),制剂250克(毫升)。
1.5.2 进行药效、残留、毒性、环境等农药登记试验的样品应当是成熟定型的试验产品,并经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检测合格。境内产品由申请人所在辖区的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所属的农药检定机构(以下简称省级农药检定机构)封样,境外产品由农业部农药检定所封样。
1.5.3 申报的资料应当完整、规范,数据应当真实、有效。申请表、产品摘要资料和产品安全数据单(MSDS)应当提供电子文本。
1.5.3.1 农药药效、残留、毒理学、环境影响和原药全组分分析等登记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公告具有相应资质的农药登记试验单位出具;农药产品质量检测报告应当由省级以上法定质量检测机构出具。
1.5.3.2 境外试验资料应当由农业部确认的机构出具,并附中文摘要资料。
1.5.3.3 农药登记的室外试验应当根据产品登记使用范围的分布情况,选择有代表性的地区进行。
1.5.3.4 引用文献资料应当注明著作名称、刊物名称及卷、期、页等。
1.5.3.5 产品对人畜、作物、环境影响等可能产生危害的,申请人应当提供危害控制措施的资料。
1.6 申请人应当对所提供登记资料的真实性和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作出书面声明,并承诺对可能构成的侵权后果负责。
1.7 国家对首次登记的、含有新化合物农药的申请人提供的其自己所取得的且未被披露的试验数据和其他数据实施保护。
自登记之日起6年内,对其他申请人未经已获得登记的申请人同意,使用前款数据申请农药登记的,农业部不予登记;但是,其他申请人提供其自已所取得的数据的除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