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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测绘条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各级)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2-12-21 03:46   点击:162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各级

海拔是指地面某个地点高出海平面的垂直距离。是某地与海平面的高度差,通常以平均海平面做标准来计算。

海拔的起点叫海拔零点或水准零点,是某一滨海地点的平均海水面。它是根据当地测潮站的多年记录,把海水面的位置加以平均而得出的。

我国1987年规定将青岛验潮站1952年1月1日~1979年12月31日所测定的黄海平均海水面作为全国高程的起算面。并推测得青岛观象山上国家水准原点高程为72.260m。根据该高程起算面建立起来的高程系统,称为1985国家高程基准。我国各地面点的海拔,均指由黄海平均海平面起算的高度。

扩展资料:

根据地表的海拔高低、起伏状况来判别不同的高度。不同的海域的海平面高度是不一样的,如巴拿马运河的太平洋侧海平面比大西洋侧海平面高20厘米。

特殊的海拔高度:

1、地球表面海拔最高的地点:珠穆朗玛峰(8844.43米) 。

2、地球表面海拔最低的地点:死海(-416米)。

3、地球海拔最低的地点:马里亚纳海沟(-11034米)。

4、海拔最低的国家:荷兰(平均海拔-11米)。

5、世界上海拔最高的国家:莱索托(位于非洲南部是一个山川秀丽、风物独特的小国)(平均海拔1000米以上)。

2.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应当

中国出台《民用无人机空中交通管理办法》,内容如下:

一、民用无人机应当依法从事工业、农业、林业、渔业、矿业、建筑业的作业飞行和医疗卫生、抢险救灾、气象探测、海洋检测、科学实验、遥感测绘、教育训练、文化体育、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飞行活动。

二、民用无人机活动及其空中交通管理应当遵守相关法规和规定,其中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飞行基本规则》、《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及民航局规章等。

三、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通用航空飞行管制条例》等规定申请划设和使用空域,接受飞行活动管理和空中交通服务,保证飞行安全。

四、为了避免对运输航空飞行安全的影响,未经地区管理局批准,禁止在民用运输机场飞行空域内从事无人机飞行活动。申请划设民航无人机临时飞行空域时,应当避免与其它载人民用航空器在同一空域内飞行。

五、由于无人机飞行过程中无执行任务机长,为了保证飞行安全,由无人机操控人员承担规定的机长权利和责任,并应当在飞行计划申请时明确无人机操控人员。

六、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具备监控或者掌握其无人机飞行动态的手段,同时在飞行活动过程中与相关管制单位建立可靠的通信联系,及时通报情况,接受空中交通管制。发生无人机飞行活动不正常情况,并且可能影响飞行安全和公共安全时,组织实施民用无人机活动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立刻向相关管制单位报告。

七、在临时飞行空域内进行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由从事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的单位、个人负责组织实施,并对其安全负责。

八、民航空管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规和本规定的要求对民用无人机飞行活动进行空中交通管理。不得在一个划定为无人机活动的空域内同时为民用无人机和载人航空器提供空中交通服务。

九、民用航空器机组人员发现无人机飞行活动应当及时向相关空中交通管制部门报告。空中交通管制单位发现区域内有无人机活动或者收到相关报告,应当向所管制的航空器通报无人机活动情报,必要时提出避让建议,并按要求向相关管制单位、空管运行管理单位和所在地的民航监管局通报。

十、民用无人机活动中使用无线电频率、无线电设备应当遵守国家无线电管理法规和规定,且不得对航空无线电频率造成有害干扰。民用无人机遥控系统不得使用航空无线电频率。在民用无人机上设置无线电设备,使用航空无线电频率的,应当向民用航空局无线电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提出申请。

十一、未经批准,不得在民用无人机上发射语音广播通信信号。

十二、使用民用无人机应当遵守国家有关部门发布的无线电管制命令。

2、英国

无人机必须时刻保持在操控者即飞手的视线内,距离人、车辆和建筑物必须大于50米,飞行高度不能高于120米;去年11月30日起,质量在250克到20千克之间的无人机必须进行注册,无人机用户也需注册并参加有关无人机驾驶能力的考试。

在盖特威克机场无人机事件后,英国政府又将机场附近的无人机禁飞区域由此前的1公里扩大到5公里,并延伸了跑道端的禁飞区,同时赋予警方对无人机飞手的新执法权,违反这些法律的人最高将面临5年监禁。

3、法国

在法国,民用无人机只能在日间飞行,夜间飞行须提前获得有关部门批准,无人机操作者同时应将无人机的飞行范围控制在视线可及范围内。当进行“第一人称视角”飞行或采用无人机设备进行跟拍活动导致操作者无法用肉眼直接追踪飞行器的飞行状况时,则必须有另一人负责监视。

从飞行区域的限定来看,城市及周边地区,包括公路、公园、沙滩等公共场所上空禁止无人机飞行,机场、核电站、军事基地、历史遗迹、医院、监狱、自然保护区等敏感地区或受保护地区及周边上空也属于无人机禁飞区。对于一些重要机场,无人机禁飞范围甚至会扩大到机场周边方圆10公里。

此外,即使是在私人场所,无人机飞行时也必须远离人群或车辆,并将飞行高度和速度控制在安全范围内,以免造成安全事故。无人机使用者还必须尊重他人隐私,未经允许不得随意对他人及其财产进行拍摄、将拍摄的内容进行传播或用于商业用途。另外,在行驶的车辆中操作无人机也是被禁止的行为。

现行法规对民用无人机的飞行限高也有明确规定:在航空模型特许飞行区以外,无人机最高飞行高度不得超过地面或水面以上150米。

若无人机使用者违反上述法规,将有可能面临最高7.5万欧元罚款和监禁1年的惩罚。而针对“无意”或“故意”操纵无人机飞入禁飞区的情况,司法机关将有权对无人机操作者分别处以“罚款1.5万欧元、监禁6个月”和“罚款4.5万欧元、监禁1年”的惩罚。

4、美国

建议飞行器的飞行高度最好不要超过400英尺,远离周边空中障碍物,飞行器一定要保持在视线当中,确保操纵者对飞行器的掌握熟练程度和头脑清醒,千万不要干扰有人驾驶的飞行器或航空物,更不要飞越敏感地区和设施,也不要在没有得到事先允许的情况下,随意跟拍任何人或者任何活动。

在进入任何一个社区时,首先要了解当地的法规、法则,总之在不了解当地环境的情况下,任意使用飞行器可能就会导致法规方面的麻烦和安全方面的问题。

5、俄罗斯

在俄罗斯要想使用无人机必须提前申请,航拍也是。目前,在俄罗斯关于无人机管理唯一可以寻找的法律是颁布于2010年3月11日的俄罗斯联邦空中管理条例。根据条例第52条,无人机使用必须提前提交申请,并且拿到相关许可,现实是一般个人和社会组织根本没有任何机会拿到该许可。

6、澳大利亚

根据澳大利亚航空管理局的规定,不做商业用途的无人机不能够出现在离机场3海里的范围之内,如果在大城镇飞行的话不能够超过地面400英尺进入管制空域。另外,无人机和人们的安全距离必须要保持在30米以上,此外在夜间飞行也是不被允许的。

7、日本

日本众议院表决通过了《小型无人机飞行管制法案》,把首相官邸、国会、皇宫等重要设施以及外侧约300米的地区列为禁飞区,违者可被处以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或3万元人民币以下的罚款。

《航空法修正案》统称《无人机管制法案》规定禁止未经许可,在影响航空安全、人口住宅集中的上空、集会、展览会等人员密集的上空飞行。无许可原则上是不可以夜间飞行的。

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法》是没有的,但其他涉海法律就有。

1、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关于领海的声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领海及毗连区法》

3、《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属经济区和大陆架法》

4、《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5、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

6、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7、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

8、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9、中华人民共和国可再生能源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1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12、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13、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

14、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

二、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实施细则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

3、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4、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合作开采海洋石油资源条例

5、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海洋科学研究管理规定

6、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石油勘探开发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7、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船舶污染海域管理条例

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倾废管理条例

9、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条例

10、防治海洋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1、防治海岸工程建设项目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2、防治陆源污染物污染损害海洋环境管理条例

13、铺设海底电缆管道管理规定

14、中华人民共和国水下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15、外商参与打捞中国沿海水域沉船沉物管理办法

16、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和海上设施检验条例

17、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18、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事故调查处理条例

19、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

2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21、基础测绘条例

22、中华人民共和国航标条例。

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应对

  所有的工程都是需要专业资质的测量单位进行测量的,以下是测绘法的相关章节: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资质证书,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以欺骗手段取得测绘资质证书从事测绘活动的,吊销测绘资质证书,没收违法所得和测绘成果,并处测绘约定报酬一倍以上二倍以下的罚款。

  第四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未取得测绘执业资格,擅自从事测绘活动的,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下的罚款;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就是测绘法的相关规定,根据测绘法规定,没有专业资质是不允许进行测量的,但是目前这一块抓的比较松,也没有专业执法机构去监督这事儿,导致了很多没有专业资质的测量单位对工程进行测量。

  如果从事工程活动,建议找具有专业资质的测量单位来测量,提高精确度与安全属性。

5.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应当

《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二章第十条规定:“计量检定必须执行计量检定规程。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由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制定。没有国家计量检定规程的,由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分别制定部门计量检定规程和地方计量检定规程。”

《中华人民共和国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检定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强制检定的周期,由执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检定机构确定。”由此可知,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并没有对压力表的检定周期给予明确的规定,需要参照相应压力表的检定规程。

在企业中,压力表(含压力表、风压表和氧气表)多为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压力真空表及真空表检定规程》(JJG 52-2013)由国家质量技术监督于2013年12月27日起实施,适用范围为测量上限(0.1—100)MPa系列弹簧管式一般压力表的检定。该规程第 7.5 条规定:压力表的检定周期可根据使用环境及使用频繁程度确定,一般不超过6个月。

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

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是国土资源部管理的主管全国测绘事业的行政机构。

2011年5月23日,国务院办公厅正式发文《国办发〔2011〕24号》,宣布国家测绘局更名为国家测绘地理信息局。

该部门起草各种测绘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草案,拟定测绘事业发展规划,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国基础测绘规划,拟订测绘行业管理政策、技术标准并监督实施。

7.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县级以上

1、有健全的测绘成果及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和保密制度;

2、质量管理体系通过县级以上测绘地理信息行政主管部门考核;

3、不少于40平方米办公场所;

4、专业技术人员(测绘及相关专业);

5、主体资格 具有企业或者事业单位法人资格。

6、单位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

7、丁级测绘资质的业务范围仅限于工程测量、地籍测绘、房产测绘、海洋测绘,且不超过上述范围内的三项业务。

8.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

(1988年6月1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号发布 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 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 根据2017年10月7日《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三次修订 根据2018年3月19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四次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河道管理,保障防洪安全,发挥江河湖泊的综合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的河道(包括湖泊、人工水道、行洪区、蓄洪区、滞洪区)。

  河道内的航道,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航道管理条例》。

  第三条 开发利用江河湖泊水资源和防治水害,应当全面规划、统筹兼顾、综合利用、讲求效益,服从防洪的总体安排,促进各项事业的发展。

  第四条 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全国河道的主管机关。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是该行政区域的河道主管机关。

  第五条 国家对河道实行按水系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长江、黄河、淮河、海河、珠江、松花江、辽河等大江大河的主要河段,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重要河段,省、自治区、直辖市之间的边界河道以及国境边界河道,由国家授权的江河流域管理机构实施管理,或者由上述江河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主管机关根据流域统一规划实施管理。其他河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市、县的河道主管机关实施管理。

  第六条 河道划分等级。河道等级标准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七条 河道防汛和清障工作实行地方人民政府行政首长负责制。

  第八条 各级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以及河道监理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加强河道管理,执行供水计划和防洪调度命令,维护水工程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

  第九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河道堤防安全和参加防汛抢险的义务。

  第二章 河道整治与建设

  第十条 河道的整治与建设,应当服从流域综合规划,符合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通航标准和其他有关技术要求,维护堤防安全,保持河势稳定和行洪、航运通畅。

  第十一条 修建开发水利、防治水害、整治河道的各类工程和跨河、穿河、穿堤、临河的桥梁、码头、道路、渡口、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建设单位必须按照河道管理权限,将工程建设方案报送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未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的,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

  建设项目经批准后,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安排告知河道主管机关。

  第十二条 修建桥梁、码头和其他设施,必须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所确定的河宽进行,不得缩窄行洪通道。

  桥梁和栈桥的梁底必须高于设计洪水位,并按照防洪和航运的要求,留有一定的超高。设计洪水位由河道主管机关根据防洪规划确定。

  跨越河道的管道、线路的净空高度必须符合防洪和航运的要求。

  第十三条 交通部门进行航道整治,应当符合防洪安全要求,并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水利部门进行河道整治,涉及航道的,应当兼顾航运的需要,并事先征求交通部门对有关设计和计划的意见。

  在国家规定可以流放竹木的河流和重要的渔业水域进行河道、航道整治,建设单位应当兼顾竹木水运和渔业发展的需要,并事先将有关设计和计划送同级林业、渔业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第十四条 堤防上已修建的涵闸、泵站和埋设的穿堤管道、缆线等建筑物及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定期检查,对不符合工程安全要求的,限期改建。

  在堤防上新建前款所指建筑物及设施,应当服从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确需利用堤顶或者戗台兼做公路的,须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批准。堤身和堤顶公路的管理和维护办法,由河道主管机关商交通部门制定。

  第十六条 城镇建设和发展不得占用河道滩地。城镇规划的临河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城镇规划等有关部门确定。沿河城镇在编制和审查城镇规划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第十七条 河道岸线的利用和建设,应当服从河道整治规划和航道整治规划。计划部门在审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时,应当事先征求河道主管机关的意见。

  河道岸线的界限,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交通等有关部门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

  第十八条 河道清淤和加固堤防取土以及按照防洪规划进行河道整治需要占用的土地,由当地人民政府调剂解决。

  因修建水库、整治河道所增加的可利用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用于移民安置和河道整治工程。

  第十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以河道为边界的,在河道两岸外侧各10公里之内,以及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河道,未经有关各方达成协议或者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禁止单方面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以及河道整治工程。

  第三章 河道保护

  第二十条 有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为两岸堤防之间的水域、沙洲、滩地(包括可耕地)、行洪区,两岸堤防及护堤地。

  无堤防的河道,其管理范围根据历史最高洪水位或者设计洪水位确定。

  河道的具体管理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负责划定。

  第二十一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水域和土地的利用应当符合江河行洪、输水和航运的要求;滩地的利用,应当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土地管理等有关部门制定规划,报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禁止损毁堤防、护岸、闸坝等水工程建筑物和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在防汛抢险期间,无关人员和车辆不得上堤。

  因降雨雪等造成堤顶泥泞期间,禁止车辆通行,但防汛抢险车辆除外。

  第二十三条 禁止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禁止任何组织和个人干扰河道管理单位的正常工作。

  第二十四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种植高杆农作物、芦苇、杞柳、荻柴和树木(堤防防护林除外);设置拦河渔具;弃置矿渣、石渣、煤灰、泥土、垃圾等。

  在堤防和护堤地,禁止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

  第二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必须报经河道主管机关批准;涉及其他部门的,由河道主管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批准:

  (一)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

  (二)爆破、钻探、挖筑鱼塘;

  (三)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

  (四)在河道滩地开采地下资源及进行考古发掘。

  第二十六条 根据堤防的重要程度、堤基土质条件等,河道主管机关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在河道管理范围的相连地域划定堤防安全保护区。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禁止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

  第二十七条 禁止围湖造田。已经围垦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进行治理,逐步退田还湖。湖泊的开发利用规划必须经河道主管机关审查同意。

  禁止围垦河流,确需围垦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二十八条 加强河道滩地、堤防和河岸的水土保持工作,防止水土流失、河道淤积。

  第二十九条 江河的故道、旧堤、原有工程设施等,不得擅自填堵、占用或者拆毁。

  第三十条 护堤护岸林木,由河道管理单位组织营造和管理,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砍伐或者破坏。

  河道管理单位对护堤护岸林木进行抚育和更新性质的采伐及用于防汛抢险的采伐,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免交育林基金。

  第三十一条 在为保证堤岸安全需要限制航速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交通部门设立限制航速的标志,通行的船舶不得超速行驶。

  在汛期,船舶的行驶和停靠必须遵守防汛指挥部的规定。

  第三十二条 山区河道有山体滑坡、崩岸、泥石流等自然灾害的河段,河道主管机关应当会同地质、交通等部门加强监测。在上述河段,禁止从事开山采石、采矿、开荒等危及山体稳定的活动。

  第三十三条 在河道中流放竹木,不得影响行洪、航运和水工程安全,并服从当地河道主管机关的安全管理。

  在汛期,河道主管机关有权对河道上的竹木和其他漂流物进行紧急处置。

  第三十四条 向河道、湖泊排污的排污口的设置和扩大,排污单位在向环境保护部门申报之前,应当征得河道主管机关的同意。

  第三十五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禁止堆放、倾倒、掩埋、排放污染水体的物体。禁止在河道内清洗装贮过油类或者有毒污染物的车辆、容器。

  河道主管机关应当开展河道水质监测工作,协同环境保护部门对水污染防治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章 河道清障

  第三十六条 对河道管理范围内的阻水障碍物,按照“谁设障,谁清除”的原则,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清障计划和实施方案,由防汛指挥部责令设障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防汛指挥部组织强行清除,并由设障者负担全部清障费用。

  第三十七条 对壅水、阻水严重的桥梁、引道、码头和其他跨河工程设施,根据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由河道主管机关提出意见并报经人民政府批准,责成原建设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改建或者拆除。汛期影响防洪安全的,必须服从防汛指挥部的紧急处理决定。

  第五章 经费

  第三十八条 河道堤防的防汛岁修费,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分别由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负担,列入中央和地方年度财政预算。

  第三十九条 受益范围明确的堤防、护岸、水闸、圩垸、海塘和排涝工程设施,河道主管机关可以向受益的工商企业等单位和农户收取河道工程修建维护管理费,其标准应当根据工程修建和维护管理费用确定。收费的具体标准和计收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第四十条 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必须按照经批准的范围和作业方式进行,并向河道主管机关缴纳管理费。收费的标准和计收办法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财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凡对堤防、护岸和其他水工程设施造成损坏或者造成河道淤积的,由责任者负责修复、清淤或者承担维修费用。

  第四十二条 河道主管机关收取的各项费用,用于河道堤防工程的建设、管理、维修和设施的更新改造。结余资金可以连年结转使用,任何部门不得截取或者挪用。

  第四十三条 河道两岸的城镇和农村,当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在汛期组织堤防保护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义务出工,对河道堤防工程进行维修和加固。

  第六章 罚则

  第四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没收非法所得;对有关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弃置、堆放阻碍行洪物体的;种植阻碍行洪的林木或者高秆植物的;修建围堤、阻水渠道、阻水道路的;

  (二)在堤防、护堤地建房、放牧、开渠、打井、挖窖、葬坟、晒粮、存放物料、开采地下资源、进行考古发掘以及开展集市贸易活动的;

  (三)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国家规定的防洪标准、工程安全标准整治河道或者修建水工程建筑物和其他设施的;

  (四)未经批准或者不按照河道主管机关的规定在河道管理范围内采砂、取土、淘金、弃置砂石或者淤泥、爆破、钻探、挖筑鱼塘的;

  (五)未经批准在河道滩地存放物料、修建厂房或者其他建筑设施,以及开采地下资源或者进行考古发掘的;

  (六)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围垦湖泊、河流的;

  (七)擅自砍伐护堤护岸林木的;

  (八)汛期违反防汛指挥部的规定或者指令的。

  第四十五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河道主管机关除责令其纠正违法行为、赔偿损失、采取补救措施外,可以并处警告、罚款;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损毁堤防、护岸、闸坝、水工程建筑物,损毁防汛设施、水文监测和测量设施、河岸地质监测设施以及通信照明等设施;

  (二)在堤防安全保护区内进行打井、钻探、爆破、挖筑鱼塘、采石、取土等危害堤防安全的活动的;

  (三)非管理人员操作河道上的涵闸闸门或者干扰河道管理单位正常工作的。

  第四十六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之日起15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对治安管理处罚不服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办理。

  第四十七条 对违反本条例规定,造成国家、集体、个人经济损失的,受害方可以请求县级以上河道主管机关处理。受害方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当事人对河道主管机关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四十八条 河道主管机关的工作人员以及河道监理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对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条例的规定,结合本地区的实际情况,制定实施办法。

  第五十条 本条例由国务院水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9.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国家对从事

第一章 总则[1]第二章 测绘基准和测绘系统第三章基础测绘第四章 界线测绘和其他测绘第五章 测绘资质资格第六章 测绘成果第七章 测量标志保护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九章 附则\ 为了加强测绘管理,促进测绘事业发展,保障测绘事业为国家经济建设、国防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制定本法。

是测绘行业的基本法

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

三角测量是指在地面上布设一系列连续三角形,采取测角方式测定各三角形顶点水平位置(坐标)的方法。它是几何大地测量学中建立国家大地网和工程测量控制网的基本方法之一,由荷兰的斯涅耳(W.snell)于1617年首创[ 。

1测量方法

在三角测量中作为测站,并由此测定了水平位置的这些顶点称为三角点。

为了观测各三角形的顶角,相邻三角点之间必须互相通视。因此三角点上一般都要建造测量觇标(测量标志)。为了使各三角点在地面上能长期保存使用,还要埋设标石。

观测各三角形的顶角时,观测目标的距离有时很长(达几十公里),在这样长的距离上,即使用精密经纬仪的望远镜照准测量觇标顶部的圆筒,也难获得清晰的影像。为了提高照准精度,必须采用发光装置作为照准目标。在晴天观测采用日光回照器,借助平面镜将日光反射到测站;在阴天或夜间观测时,则采用由光源、聚光设备和照准设备所组成的回光灯。

2观测方法

三角测量中各三角形顶角的观测工作称为水平角观测。主要有两种观测方法,一是方向法或全圆法(全圆观测法),二是全组合测角法(见角度测量)。除了观测各三角形的顶角外,三角测量还要选择一些三角形的边作为起始边,测量它们的长度和方位角。过去用基线尺在地面上丈量起始边的长度,由于地形限制,一般只能丈量长几公里的线段。因此,往往需要建立一个基线网,直接丈量基线长度,然后通过网中观测的角度推算起始边长度。20世纪50年代电磁波测距仪出现之后,可以直接测量起始边长度,而且精度很高,极大地提高了三角测量的经济效益。为了测量起始边的方位角,需要在起始边两端点上实施天文测量。

3锁网建立

在完成上述观测之后,从一起始点和起始边出发,利用观测的角度值,逐一地推算其他各边的长度和方位角,再据此进一步推算各三角形顶点在所采用的大地坐标系中的水平位置。

三角测量的实施有两种扩展方式:

一是同时向各个方向扩展,构成网状,称为三角网,它的优点在于点位均匀分布,各点之间互相牵制,对于低等测量有较强的控制作用。缺点是作业进展缓慢。

二是向某一定方向推进以构成锁状,称为三角锁,它仅构成控制骨架,中间以次等三角测量填充,三角锁的推进方向可作适当选择,避开作业困难地带,故较三角网经济,作业进展迅速,但控制强度不如三角网。

三角锁网中的单个图形一般是单三角形,也可以是有双对角线的四边形,或者是有一中点的多边形等不同形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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