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卫生检测机构
查卫生许可证的部门是卫生局。
健康证是公共场所从业人员和从事食品生产、销售等相关工作人员上岗前办理的证明,目的是为了防止传染病传播、保障食品安全和维护消费者健康权益。
卫生许可证是公共场所从事经营活动前要办理的证照,例如酒店宾馆、美容美发、洗浴、商场超市、电影院等提收费服务且人群流动较大的场所。
所以从事与食品卫生和公共卫生工作相关的部门和人员负责检查健康证和卫生许可证,我国目前主要涉及的部门机构有市场监管、卫生健康、动物检疫、海关检疫等,各部门均有执法人员对健康证、卫生许可证等进行监督执法检查。
2. 卫生检测机构资质
你好,核酸采样人员的基本要求是:
1. 采样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本院和检验科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坚守岗位。 2. 采样严格按照生物安全相关规定进行,做好生物安全防护,采样人员采取二级防护,防护得当。 3. 严格按照采样流程、采样规范操作,遵守职业道德。 4. 做好采样前准备,确保各种器材数量充足,质量合格。 5. 熟练仪器性能及操作流程。 6. 采样过程中严格执行消毒隔离规范要求。 7. 做好标本的登记、编号,保证信息准确对应,保证样本流转无差错,质量不改变。 8. 做好采样后的医疗废物分类处理工作。 9. 对采样室进行常规消毒处理。 10. 按照样本转运要求对样本进行包装、消毒、转运。
3. 职业卫生检测机构
要是单位的话必须在省级安监部门进行审核后,颁发相关职业卫生评价资质。资质有几类类:建设项目控制效果评价资质和预评价资质,日常监测资质等。原来归省级卫生机构管理。人员资质是需要省级安监部门培训以后发相关的人员资质证书就可以了。
4. 卫生检测机构有哪些
公卫生检测属于卫生监督所管辖的。
根据《公共场所卫生管理条例》第四条明确规定:国家对公共场所以及新建、改建、扩建的公共场所的选址和设计实行卫生许可制度,《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由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签发。公共场所卫生许可证有效期为四年,两年一复审。中科检测具有公共场所卫生检测资质,可出具卫监认可的检测报告。
5. 第三方卫生检测机构
这样比较客观,公正且专业。
6. 卫生检测机构电话
医院最怕的投诉电话也就是医院的上级领导卫生局的投诉电话了,卫生局的投诉电话是12320,我们在投诉的过程之中一定要确保事情的真实性,只有这样才可以更好的保障我们的合法权益,同时我们需要注意的是,医生也是非常的不容易的,我们在生活中也要相互体谅才行,只有这样才可以让我们的社会有一个更好的发展
7. 集中空调通风系统卫生检测机构
你好,我有个朋友之前开了家美容院,搞材料不是很多但是就比较繁琐,我刚问了下他,需要的材料有:
1、美容院卫生学评价报告,用于填写公共场所卫生许可申请表。
2、提供工商名称核准单。
3、提供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
4、如果是委托办理还应提供委托人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委托书。
5、经营场所从业人员的健康证明原件和复印件。
6、提供经营场所的产权复印件。
7、提供经营场所的布局图。
8、提供经营场所的卫生管理制度申请卫生许可证新证,续证,延期需要的材料大概如上,纯属手打,望采纳!地图B点可以做,您需要可以看一下。
8. 卫生检测机构收费标准
城乡居民年度内可享受待遇包括:
参保居民在一个结算年度内可以享受普通门诊统筹、“两病”门诊统筹、特殊病门诊统筹、住院医疗统筹、特药待遇、医疗救助、大病保险、长期照护保险等报销待遇;
门诊报销待遇
1、普通门诊补偿。一个待遇年度内,参保人员在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50%,其中家庭医生签约服务的报销55%,单日基金支付限额20元(含一般诊疗费);在镇(街道)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2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单日基金支付限额45元(含一般诊疗费);在其他一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就诊发生的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5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30%,单日基金支付限额30元。年度基金支付限额为750元。
2、慢性病门诊补偿。高血压病(高危以上)、糖尿病II型、冠心病等13种慢性病的门诊医疗费用, 在一级医疗机构就医的补偿70%,在二级医疗机构或以参保地三级县级医疗机构的补偿60%,在三级医疗机构的补偿50%。经确认有一种或多种慢性病的参保居民,年度累计纳入补偿的医疗费用最高限额为3000元。
3、特殊病门诊补偿。恶性肿瘤、慢性肾脏病(CKD3-5期)、精神病、慢性乙型肝炎等14种特殊病的门诊医疗费用,补偿70%。确因病情需要到市外就医的,补偿60%。
七、住院报销待遇
参保人员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补偿标准见下表:
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表
医疗机构 起付线 补偿比例
镇(街道)医疗机构 200元 90%
一级医疗机构 500元 80%
二级医疗机构 700元 70%
三级医疗机构 1000元 55%
转市外医疗机构 1200元 45%(转诊)35%(未转诊)
9. 公共卫生检测机构
一、专项检测机构和见证取样检测机构应满足下列基本条件:
(一)专项检测机构的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见证取样检测机构不少于80万元人民币;
(二)所申请检测资质对应的项目应通过计量认证;
(三)有质量检测、施工、监理或设计经历,并接受了相关检测技术培训的专业技术人员不少于10人;边远的县(区)的专业技术人员可不少于6人;
(四)有符合开展检测工作所需的仪器、设备和工作场所;其中,使用属于强制检定的计量器具,要经过计量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
(五)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二、专项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还需满足下列条件:
(一)地基基础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工程桩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注册岩土工程师资格。
(二)主体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结构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建筑幕墙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建筑幕墙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
(四)钢结构工程检测类
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钢结构机械连接检测、钢网架结构变形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4名,其中1人应当具备二级注册结构工程师资格。
三、见证取样检测机构除应满足基本条件外,专业技术人员中从事检测工作3年以上并具有高级或者中级职称的不得少于3名;边远的县(区)可不少于2人。
10. 卫生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报告如何处罚
虚假宣传是指在商业活动中,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者服务做出与实际内容不符的虚假信息,导致客户或消费者误解的行为。
1、主体判断上,双方是否存在市场竞争关系;
2、侵权方主观上是否存在恶意;
3、侵权方在宣传的过程中是否存在虚假的成分;即使该种宣传的内容均是真是的,但是如“混同宣传” 是否足以误导公众,做出错误的判断;
4、“虚假宣传”及“误导宣传” 的后果是否损害了消费者或竞争者的权益;是否足以增加侵权方的竞争优势,使其获得更多的市场交易机会,从而损害正常的市场竞争秩序,进而符合法律规定的“违反了公认的商业道德,扰乱了正常的竞争秩序”,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虚假宣传怎么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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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六条规定实施混淆行为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商品。违法经营额五万元以上的,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五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经营额或者违法经营额不足五万元的,可以并处二十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经营者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对其商品作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或者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的,由监督检查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
根据《广告法》,违反本法规定,发布虚假广告的,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两年内有三次以上违法行为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广告费用五倍以上十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一百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 医疗机构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除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照本法处罚外,卫生行政部门可以吊销诊疗科目或者吊销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
虚假宣传与虚假广告的区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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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谓虚假广告是指广告主或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以欺骗、误导方式进行的含有虚假内容的商品或服务宣传活动。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定处理虚假广告问题的批复(工商广字〔1993〕第185号):关于虚假广告,一般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认定:
1、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本身是否客观、真实;
2、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包括产品和服务所能达到的标准、效用、所使用的注册商标,获奖情况,以及产品生产企业和服务提供单位等)是否真实。凡利用广告捏造事实,以并不存在的产品和服务进行欺诈宣传,或广告所宣传的产品和服务的主要内容与事实不符的,均应认定为虚假广告。而虚假宣传则是指经营者为牟取非法利益而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主要内容作不真实的或引人误解的表示,导致或足以导致消费者对其产生误解从而作出错误判断的宣传活动。从法学的角度来看,二者同属意思表示的范畴,并且均属于虚假的、欺骗性或误导性的意思表示。但二者有明显的区别:
(1)调整的范围不同
虚假广告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虚假宣传包含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必然是虚假宣传,但虚假宣传不一定都是虚假广告。虚假广告属于种概念,虚假宣传属于属概念。《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第一款的规定的虚假宣传行为指对"经营者不得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而《广告法》第三条:广告应当真实、合法,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的要求。第四条:广告不得含有虚假的内容,不得欺骗和误导消费者。《广告管理条例》第三条规定:广告内容必须真实、健康、清晰、明白,不得以任何形式欺骗用户和消费者。很显然,虚假广告只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
(2)调整的主体不同
虚假广告的主体是广告主(商品的经营者和服务的提供者)、广告经营者和广告发布者;而虚假宣传的主体通常是商品的经营者或服务的提供者,即从事商品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因此虚假广告的主体包括虚假宣传的主体,虚假宣传的主体范围比较狭窄。
(3)调整的客体不同
虚假广告调整的是所有的广告行为,即"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承担费用,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所提供的服务的商业广告"。而虚假宣传所调整的是宣传行为,广告或其他方法已涵盖了所有能够使社会公众知悉的各种宣传形式。其他方法主要包括新闻发布会、新产品或服务推介会、商品信息发布会、展销会、促销活动、雇用他人或向他人进行销售诱导(俗称"托儿")、利用大众传媒作引人误解的报道(以非商业广告的方式如通过播放新闻、采访、发表文章等对商品进行宣传报道)、介绍新产品或服务的专题报告、讲座或座谈会等等。由此可见,虚假宣传的客体要远远地多于虚假广告的客体。
(4)适用法律规范不同
对虚假广告,我国有《广告法》、《广告管理条例》来调整、规范广告活动并保护消费者与经营者的合法权益;而对虚假宣传,则没有专门立法,只能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来调整。因此,虚假宣传中除广告之外的其他虚假宣传都不在《广告法》的调整范围之内。同时,由于虚假广告是虚假宣传的一种形式,因此,用来规范虚假宣传的法律如《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等都适用于虚假广告。
(5)法律责任不同
对虚假广告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产品质量法》以及《广告法》等多种法律对其规定了民事责任、行政责任,而《产品质量法》以及《广告法》还规定了相应的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222条也专门规定了虚假广告罪,即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反国家规定,利用广告对商品或者服务作虚假宣传、情节严重的行为。而对虚假宣传而言,《反不正当竞争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及《产品质量法》对虚假广告以外的虚假宣传行为则主要规定了民事责任和行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