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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公司(职业病因素检测机构)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3-01-03 13:43   点击:137  编辑:admin   手机版

1. 职业病因素检测机构

职业病的诊断由法定的医疗机构承担,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规定:

1.职业病诊断应当由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卫生机构承担。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职业病诊断工作的规范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医疗卫生技术人员;

(二)具有与开展职业病诊断相适应的仪器、设备;

(三)具有健全的职业病诊断质量管理制度。 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不得拒绝劳动者进行职业病诊断的要求。

2.劳动者可以在用人单位所在地、本人户籍所在地或者经常居住地依法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进行职业病诊断。

3.职业病诊断标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职业病伤残等级的鉴定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制定。

4.职业病诊断,应当综合分析下列因素:

(一)病人的职业史;

(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情况;

(三)临床表现以及辅助检查结果等。 没有证据否定职业病危害因素与病人临床表现之间的必然联系的,应当诊断为职业病。 职业病诊断证明书应当由参与诊断的取得职业病诊断资格的执业医师签署,并经承担职业病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审核盖章。

5.用人单位应当如实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的劳动者职业史和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监督检查和督促用人单位提供上述资料;劳动者和有关机构也应当提供与职业病诊断、鉴定有关的资料。

6.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用人单位不提供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等资料的,诊断、鉴定机构应当结合劳动者的临床表现、辅助检查结果和劳动者的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并参考劳动者的自述、卫生行政部门提供的日常监督检查信息等,作出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

7.职业病诊断、鉴定过程中,在确认劳动者职业史、职业病危害接触史时,当事人对劳动关系、工种、工作岗位或者在岗时间有争议的,可以向当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8.用人单位和医疗卫生机构发现职业病病人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及时向所在地卫生行政部门报告。确诊为职业病的,用人单位还应当向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接到报告的部门应当依法作出处理。

9.当事人对职业病诊断有异议的,可以向作出诊断的医疗卫生机构所在地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鉴定。 职业病诊断争议由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根据当事人的申请,组织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进行鉴定。

10.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由相关专业的专家组成。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设立相关的专家库,需要对职业病争议作出诊断鉴定时,由当事人或者当事人委托有关卫生行政部门从专家库中以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参加诊断鉴定委员会的专家。

11.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应当遵守职业道德,客观、公正地进行诊断鉴定,并承担相应的责任。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组成人员不得私下接触当事人,不得收受当事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与当事人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12.医疗卫生机构发现疑似职业病病人时,应当告知劳动者本人并及时通知用人单位。 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安排对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病病人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不得解除或者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13.用人单位应当保障职业病病人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职业病待遇。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进行治疗、康复和定期检查。 用人单位对不适宜继续从事原工作的职业病病人,应当调离原岗位,并妥善安置。

14.职业病病人的诊疗、康复费用,伤残以及丧失劳动能力的职业病病人的社会保障,按照国家有关工伤保险的规定执行。

15.劳动者被诊断患有职业病,但用人单位没有依法参加工伤保险的,其医疗和生活保障由该用人单位承担。

16.职业病病人变动工作单位,其依法享有的待遇不变。 用人单位在发生分立、合并、解散、破产等情形时,应当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健康检查,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妥善安置职业病病人。

2.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企业的职业病防治工作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工作进行监督检查

3.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机构单位

  职业病的分类管理办法由国家卫生计生委、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安全监管总局、全国总工会部门联合规定。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所称的建设项目,是指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新建、扩建、改建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根据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的程度,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分为一般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和严重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的主要内容是:

(一)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

(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种类、浓度或强度;

(三)产生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

(四)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应急救援设施

4. 职业病检测与评价机构

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发生职业病危害事故,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 。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 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

5. 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从事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工作

职业健康评价的流程:

1.收集各种与评价项目有关的资料,包括适用的各类法律、法规、标准、规范,企业提供的各类安全卫生技术、管理文件资料、运行记录,以及现场的安全卫生状况等。

2.根据收集到的资料及企业的评价要求和评价目的,制定相应的评价计划或评价方案,以指导评价工作按时有序地开展。

3.在获得充分资料的基础上进行工程分析,对物料、工艺过程、设备设施、作业场所等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或职业病危害因素的识别,并明确其存在的部位或环节。

4.结合企业实际情况,划分评价单元或确定重点评价因子,并选择评价方法。

5.利用选定的各种评价方法进行定性、定量或综合评价,以明确危险、有害因素或职业病危害因素的危害程度。

6.结合现场或类比现场实际情况或可行性研究报告中的职业安全卫生的考虑,依据相应的法律、法规、标准和规范的要求,对企业的安全卫生管理、工程技术措施等进行评价。

7.针对辨识、评价的情况,有针对性地提出各种合理可行的安全、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卫生对策措施,包括管理措施、工程技术措施、应急救援预案等。

8.做出职业病危害评价的结论。

9.在评价过程中要对评价报告进行反复的审核、修改、完善工作,确保职业病危害评价报告的质量。

6. 职业危害因素检测机构

  1.生产性粉尘

  生产性粉尘是煤矿的主要职业危害因素,井下生产过程中凿岩、钻煤眼、放炮、割煤、装煤(矸)、转载运输等环节均能生产大量粉尘,粉尘包括岩尘和煤尘两种。作业人员长期在岩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矽肺病;作业人员长期在煤尘超标的环境中劳动,可能引起煤肺病。

  2.有害气体

  井下空气中可能存在过量的CH4、CO、CO2、氮氧化合物、H2S等有害气体,如果不及时加强通风,将其冲淡并带走,就可能造成人员中毒。

  3.不良气候条件

  井下气候条件的基本特点是温差大、湿度大、风速大。因此,作业人员容易出现感冒、上呼吸道感染或风湿性关节炎。

  4.不良劳动体位

  在煤层薄的采煤工作面或者高度小的巷道从事作业的人员不能站立劳动,经常跪在底板上,使局部关节(入膝关节)长期受到强烈压迫及摩擦而引发滑束炎,煤矿井下从业人员滑束炎已列为国家承认的法定职业病;另外,井下从业人员长期弯腰劳动,容易引起腰椎病;井下空间较小、井下从业人员经常磕碰头部,容易引起颈椎病。

  5.噪声和振动

  随着采煤机械化程度的不断提高,生产性噪声和振动对从业人员的危害越来越大,入凿岩机、钻机、采煤机、掘进机、运输机、破碎机、压风机、水泵、局部通风机、机车、放炮等都能产生很大的噪声;有时噪声与振动同时存在危害更大、噪声可引起噪声聋,入井下工人常见的耳杂“发育”——即听力显著减强,振动科引起局部振动疾病。

  6.放射性物质

  煤矿井下放射性物质(如氡)及其子体往往比地面高,对从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又一代影响。有的单位(洗选煤厂等)在生产过程中使用某些放射性物质,若管理不妥,将对人体产生很大危害。

  

7. 职业病因素检测机构包括

职业卫生的监管范围包括:存在职业病因素的企业、事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行政单位和部队。卫生监管是指国家授权卫生部门对所辖区内的企业、事业单位贯彻执行国家的卫生法令、条例和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和管理,对违反卫生法规并造成危害人体健康的情况,进行严肃处理。

8. 职业病危害评价机构

是的,一定要做。

根据《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第二十条规定:

职业病危害严重的用人单位,除遵守前款规定外,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每三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

所以职业卫生现状评价每3年必须要做。

拓展资料:

评价依据:

1、任务依据(本项由建设单位提供)。

2、主要任务依据: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委托书。

3、用人单位已有的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书。

4、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书。

5、最近一次职业病危害现状评价报告书。

6、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各阶段设计审查的文件及资料内容。

7、近3年职业卫生检测和健康监护资料。

8、用人单位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过程中的职业卫生有关资料。

9、用人单位生产运行相关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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