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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煎药机(郑州煎药机配件)

来源:www.haichao.net  时间:2023-01-26 12:23   点击:185  编辑:admin   手机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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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统筹范围和对象

  第一条 省直驻郑州市区的党、政机关,省人大、政协机关,省法院、检察院机关,各民主党派机关,社会团体,省直属企、事业单位的离休干部参加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统筹。

  第二条 省直驻郑州市区以外单位和省垂直管理部门驻郑州市区的市、区级单位的离休干部,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统筹。

  第二章 单位及人员登记

  第三条 符合第一条规定的省直单位,凡已参加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不再单独办理单位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事宜;尚未参加的,要按照省直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单位登记程序和要求,到河南省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办公室(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手续。逾期不办理的, 离休干部的医疗费和由此发生的争议由所在单位负责。

  第四条 单位要及时填写《河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基本情况登记表》,连同离休干部的照片、身份证复印件一并报送经办机构,进行人员登记。

  第五条 单位在办理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时,有欠费的必须结清应缴纳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和滞纳金。

  第六条 经办机构对登记的单位和人员核准后,为离休干部制发河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IC卡(以下简称IC卡)和河南省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专用处方 本(以下简称处方本)。IC卡用于记录离休干部个人帐户资金划入、支付及结余情况;处方本用于记录离休干部门诊病历及用药情况。

  离休干部要妥善保管本人IC卡、处方本。IC卡丢失必须及时挂失,挂失24小时后生效,因挂失不及时,造成的损失经办机构不承担责任;挂失后应持本人身份证(或离休证)及其复印件、照片到经办机构补办。处方本用完后到经办机构换取,丢失后应及时领取。

  第三章 费用筹集及标准

  第七条 2004年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筹集标准为每人每年12000元。以后年度筹集标准,按豫老[2003]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财政全供单位和经省财政厅、省人事厅、省委老干部局批准,由省财政发放离休干部离休费的差补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其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 由省财政按季度直接拨入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财政专户。省直财政差额供给的事业单位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按筹集标准的三分之一列入当年财政预算,拨付离休 干部所在单位,不足部分由单位自筹解决,并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标准向经办机构缴纳。其它事业单位和企业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由离休干部所在单位按照规定 标准,向经办机构足额缴纳。

  第九条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先缴纳后使用。单位每年首次缴费时,一并缴足个人帐户全年应划入的金额,剩余部分按季度缴纳。具体时间为每季度最后一个月20日前缴纳下一季度医疗保障费。单位也可以按年度一次性足额缴纳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

  单位缴纳的医疗保障费,一般应采取与经办机构签订委托银行收款协议直接托收的方式;也可以采取在规定时间内以支票或现金形式到经办机构直接缴纳。

  第十条 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破产、撤销时,应按照当年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筹集标准,从资产变现中一次性为本单位离休干部缴纳10年的医疗保障费。

  第十一条 改制的企、事业单位,原单位离休干部的医疗保障费由改制后的新单位负责缴纳。

  第十二条 对足额缴纳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确有困难的企、事业单位,由其主管部门帮助解决。主管部门无力解决的,应向省委老干部局申请缴费困难单 位认定,由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核准其免缴或减缴数额。单位凭核准手续到经办机构及时缴纳应缴部分。减缴或免缴部分由省财政及时补 足。缴费困难单位认定标准另行制定。

  第十三条 对不按时足额缴纳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的单位,由经办机构发出《催缴通知书》(同时抄送该单位离休干部本人),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 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从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滞纳金并入统筹基金。该单位领导干部不准评先评优、不准调动、不准晋升职务、不准购买小轿 车、不准装修办公室、不准报销招待费。

  第十四条 单位欠费期间,离休干部医疗费暂由单位负担,由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单位负责。

  第十五条 企业缴纳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列入"劳动保险费"科目;财政差供和自收自支的事业单位自筹缴纳的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列"事业支出"的"社会保障费"科目(专门从事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列"经营支出"科目)。

  第四章 基金管理和使用

  第十六条 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单独筹集,单独管理,单独核算,单独使用。省财政设立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和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十七条 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基金由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两部分组成。个人帐户按当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费筹集标准的30%于年初一次性注 入,70%用于建立统筹基金。根据实际运行情况,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对个人帐户和统筹基金的划分比例可作适当调整。

  第十八条 离休干部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和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其医疗费先由个人帐户支付。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经离休干部本人签字后,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分别记帐。

  第十九条 当年离休干部个人帐户如有节余,节余部分归己,由经办机构在次年1月以现金形式拨付给离休干部所在单位,由单位如数发给本人。如离休干部病故,个人帐户的余额由其合法继承人继承。

  第二十条 经办机构要建立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基金收支报告制度和统筹基金预警制度。统筹基金按季度核算,当基金存量低于上一季度实际支出水平时, 视为达到预警线。经办机构应向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报告,省财政安排相应的资金;当统筹基金存量不足支付次月离休干部医疗费用时, 经办机构应立即向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提出申请,经核准,由省财政及时予以拨付。统筹基金当年如有结余,结转下年度继续使用。

  第五章 就医管理和服务

  第二十一条 省直离休干部就医、购药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管理。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由经办机构从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中选择确定。

  第二十二条 离休干部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就医、购药时,应携带老干部离休荣誉证(以下简称离休证)、IC卡、处方本,并接受医 务人员查验。离休证、IC卡、处方本相符的,医务人员按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规定进行诊疗;不相符的,不得在专用处方本上开具处方。

  第二十三条 离休干部门诊就医,经治医生要在其本人的专用处方本上记录病情,开具处方,用药量一般不超过15日。离休干部持专用处方可以在确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取药,也可以到确定的定点零售药店购药。不使用专用处方发生的医疗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四条 离休干部住院,不交住院押金;出院需要继续用药的,可带与病情相符的治疗药品,带药量原则上不超过1个月;住院跨年度的,以自然年度作为费用结算年度。

  第二十五条 离休干部因病需要转往非定点医疗机构诊疗的,应由定点医疗机构副主任医师以上的经治医生填写《河南省——省直离休干部转诊、转院申 请表》,经定点医疗机构的医保管理部门审核盖章后报经办机构批准。转诊、转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先由所在单位垫支,后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未经批准转诊、转 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

  第二十六条 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的省直离休干部应填写《河南省省直离休干部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备案表》,在居住地就近选择13家当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

  第二十七条 离休干部探亲、旅游在异地因急诊、抢救所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

  第二十八条 离休干部就医应尊重和接受医生的治疗方案与用药,不得强求医疗机构和药店提供与本人病情无关的药品和进行与病情无关的检查和治疗。

  第二十九条 在省直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的基础上,将基本医疗保险不予支付的出诊费、检查治疗加急费,应用正电子发射断层扫描装置(PET)、 电子束CT,各类器官或组织移植及其所需的器官源或组织源等诊疗项目费用;病房空调费、门诊煎药费、急救车费等医疗服务设施费用列入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基金 支付范围。离休干部住院治疗可住单人间病房,床位费最高支付限额为每天80元,超出部分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基金不予支付。每天低于80元的据实结算。

  第三十条 在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药品目录出台前,暂参照省直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运行。

  第三十一条 除急诊抢救外,经治医生对离休干部应当使用规定的药品和诊疗项目。使用范围以外的药品或项目时,要事先征得本人或家属的同意并签字,其费用由离休干部本人负担。

  第三十二条 对因病需要住院而本人不能前往医院就医的离休干部,定点医疗机构可开设家庭病床上门服务,由责任医生定期巡诊送药。开设家庭病床的,要报经办机构核准。

  第三十三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坚持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用药,按规定标准收费,不得以任何形式向离休干部转嫁医疗费用。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离 休干部优诊制度,设立离休干部优诊室,指定专人负责离休干部的导诊、院内转科、特殊检查治疗和联系等各项服务工作,确保离休干部优先挂号、优先交费、优先 检查、优先取药、优先诊治。

  第三十四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对省直离休干部医疗费单列统计,处方和病历单独装订保管,以备核查。

  第三十五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国家和省制定的药品价格政策,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要为离休干部开设热线服务电话,开展24小时送药上门服务。离休干部购药时,药店工作人员要按实际售药名称打印清单、开具有效票据,单独保存处方和清单。

  第三十六条 省直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工作有关规定,积极组织离休干部学习有关政策。各有关单位负责老干部工作的部门要及时看望患病的离休干部,解决他们的实际困难,积极做好各项服务及政策解释工作。

  第六章 费用结算和协议管理

  第三十七条 经办机构应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签订省直离休干部医疗服务协议,细化服务内容,明确各自权利和义务并严格履行协议;加强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基金支出的监督、管理、审核工作,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措施加以解决。

  第三十八条 离休干部按规定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医疗费,由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每两个月结算一次。

  第三十九条 经办机构与定点医疗机构、定点零售药店进行费用结算时,按审核后应付总金额的90%予以支付,预留10%作为医疗服务质量保证金,根据日常监管和年终考核的情况,再确定对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支付金额。

  第四十条 离休干部在下列情况下发生的医疗费用,由其单位老干部工作人员于每月的1 0日至20日携带离休干部的离休证、IC卡、处方本和有效票据、费用清单等到经办机构按规定报销。报销的程序是:先冲减个人帐户,个人帐户不足支付部分由统筹基金解决。

  (一)因急诊、抢救在非定点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须同时携带急诊或抢救证明、病历复印件);

  (二)经批准转诊、转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须同时携带转诊、转院申请表);

  (三)异地安置、长期异地居住人员在选定的医疗机构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四)IC卡挂失生效至补办期间的医疗费用。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省卫生厅要加强协调、密切配合、各尽其责,采取日常监督与联合检查相结合的方式,共 同做好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的行政管理和监督工作;对省财政拨款及建立支持机制情况、单位缴费情况、经办机构执行政策情况、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 医药管理及服务情况进行督查;建立举报通报制度,对举报情况一经查实,要对有关单位和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和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 省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管理情况进行审计。对违反规定的,作出相应处理。

  第四十三条 省直各单位要切实履行缴费义务,定期向本单位离休干部通报情况,接受离休干部的监督。

  第四十四条 经办机构要对单位缴费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加强与各单位老干部工作部门的联系与沟通,帮助解决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问题;要对定点医 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医药管理和服务情况加强日常监管。对违反规定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及时责令其改正,逾期不改的终止协议的执行;情况严重 的取消其定点资格。

  第四十五条 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有关规定,自觉接受省委老干部局、省财政厅、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等有关部门和离休干部 的监督。工作人员因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等造成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基金流失浪费的,除追回流失的基金或非法所得外,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 定点医疗机构要积极开展医德医风教育,健全内部管理的各项规章制度,定期对医务人员执行有关政策规定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要作出批评教育、行政处分等处理。

  第四十七条 定点零售药店要严格执行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工作有关规定,教育内部职工热情为离休干部提供满意的购药服务。对不胜任此项工作的服务人员,要调离工作岗位。

  第四十八条 离休干部要珍惜党和国家给予的荣誉,发扬优良传统,自觉、模范地遵守和维护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管理工作的有关政策,按规定就医购 药。对于转借他人使用离休证、IC卡、处方本或弄虚作假等问题,造成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基金流失浪费的,除向有关责任人追回损失外,离休干部主管部门可 根据情况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经办机构所需经费不得从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基金中提取,由省财政列入年度预算并及时核拨。

  第五十条 离休干部的健康体检仍按原规定执行,所需费用由原资金渠道解决。

  第五十一条 2003年12月31日以前离休干部所发生的医疗费由原资金渠道解决;2004年1月1日以后的医疗费按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 离休干部因医疗事故、交通事故等发生的非正常性医疗费用,按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三条 离休干部出国、出境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列入省直离休干部医疗保障基金支付范围。

  第五十四条 本细则由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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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成子———黄帝时期汝州人,住临汝镇崆峒山上。为道家创始人广成子为道教“十二金仙”之一,古代传说中的神仙。

申屠嘉———(?-前155),西汉时汝州人。官至丞相、故安侯。

严光———生于西汉平帝末年,河南汝州人,著名隐士。幼时曾和汉光武帝刘秀一同游学各地。

清道光《直隶汝州全志》记载:“富春山面临严子河,传即子陵隐居处。山上有子陵洞(即严子洞),嘉庆七年(公元1802年)监生杨顺(当地杨沟人)重修,并塑子陵像于其中。山下有小山,即钓鱼台也。”

现在,仍可见到洞内的石钟,洞口西侧的石井、煎药灶,洞后的炒药灶、放药杵处,及山下河边的钓鱼台等遗迹。严光在此隐居期间,常为人消灾治病,现在仍流传着许多传说。人们为了尊敬他,称之为“严子爷”,并在洞前建祠奉祀、起庙会以示纪念,洞前的河流也被叫做严子河(现误写为“燕子河”)了。

韩安国——— (?-前127),字长孺,梁县成安(今小屯村北)人,汉武帝是官至御史大夫(副丞相)。

孟 诜———(621~713),唐代汝州梁县新丰乡子平里人(今汝州市陵头乡孟庄村),著名学者、医学家、饮食家。他是我国古代112位医学家之一,其著作《食疗本草》是世界上现存最早的食疗专著。《食疗本草》集古代食疗之大成,与现代营养学相一致,为我国和世界医学的发展作出了巨大的贡献。孟诜被誉为世 界食疗学的鼻祖。

刘希夷———(约651-?) 唐诗人。 一名庭芝,字延之(一作庭芝),汝州(今河南省汝州市临汝镇,一说米庙镇)人。 上元进士,善弹琵琶。其诗以歌行见长,多写闺情,辞意柔婉华丽,且多感伤情调。留下了《代悲白头吟》“年年岁岁花相似,岁岁年年人不同”的千古绝唱。

姚 崇———(650年-721年)生于陕州,后迁居汝州,三朝宰相,有“救时宰相”之称,是中国历史上的著名宰相。

沈千运———(713—756),著名诗人。原籍浙江吴兴人,后移家居汝州北山洗耳河畔,时称“沈四山人”。

柳浑———(714—789),字夷旷,一字惟深,本名载。唐代汝州梁县梁城乡思义里人,唐代著名宰相,有传。

王虔休———(737—799年),字君佐,唐代汝州梁县(今汝州)人。官至潞州(今山西长治)左司马潞州长史、昭义军节度使、泽潞磁刑洛(今山西南部和河南北部)观察使,加检校工部尚书等职。

孟简———(?-823)字几道,祖籍汝州梁县,孟诜之孙,著名水利专家。官至太子宾客,分司东都。尤工诗,善行书,后寓居吴中。

孙何———(961年—1004),字汉公。北宋汝州人,宋太宗淳化三年(公元992年)壬辰科状元。

孙仅———(969—998),字邻几,孙何二弟。戊戌科状元。中状元后,任舒州团练推官,擢为光禄寺丞,入值集贤院。不久,知浚仪县。景德初(公 元1004年),拜太子中允,开封府推官。宋辽议和后迁右正言,同知审官院。

孙暨———宋真宗咸平二年(公元999年)己亥科状元。孙暨与孙仅同乡共姓,相继魁首天下,同族乡里以之为荣。孙暨后为吕蒙正女婿。中状元后,曾任光禄寺丞。

吴几夏———字辨叔,北宋汝州城内吴家拐人。北宋仁宗皇佑年间,官至太学直讲、国子监祭酒。朝延知道他有才能,调他到外地担任州郡长官,先后任职30多年。他最后升荆州南路安抚使,卒于任所。曾被封赠为通奉大夫。

马丹阳———(1123一1183)金道士。道教全真道北七真之一,全真道遇仙派的创立者。初名从义,字宣甫,更名钰,字宫宝,号丹阳子,马丹阳曾长期寓居河南汝州北街。他精通医术,善针灸,所创“马丹阳十二神针”甚为有名, 丹阳在汝州行医时,有一少妇猝死于路上,丹阳一见,急俯身口对口吮吸。路人以为轻薄,少顷,丹阳吐出吮吸痰,少妇立时苏醒,观者才解除误会齐称神奇。丹阳死后,群众在他的行医处修建一座丹阳观以作纪念,那条街因此称为丹阳观街,今为丹阳路。

滕 昭———(1421—1480),明代汝州滕莹坊村人(今城北马庄村东)。官至黄州知府、陕西道监察御史、兵部左侍郎等。

张维新———字宪周,河南汝州人。万历丁丑(1577年)科进士,除冠县(今聊城)县令。因政绩突出,升为给事中。万历二十四年,任潼关道副使。官至山西布政使。张维新善诗,诗作甚多。

任枫———(?-公元1681年),字木庵,号石因庄,清汝州东程楼村人。15岁补博士弟子员,康熙六年进士,官至山西灵石县(今介休县)知县、内阁中书。任枫学识渊博,精于诗评文,兼工八法(书法名),著有、、、、等书。中记载了很多宝贵的材料,为开发风穴寺提供了可靠的依据和线索。

郜煜———字光庭。河南汝州人。清代官吏。雍正十一年进士,官至中书科中书。撰有《易经理解》《十翼》等。

马振垣———字金城,一字心城,号石墅,清代汝州人。汝州直隶州诸生。著有《卧云堂诗稿》一书。

赵秉钧———

戴民权———(1891-1940),名正,字端甫。河南汝州市蟒川乡戴湾村人

戴宏超———戴民权长子,留美政治学博士,前底特律大学政治系主任,底特律大学政治学名誉教授。

黎 辛———(1920 ---)

鲁慕迅———(1928---)河南汝州人,著名画家,为中国当代绘画代表性画家之一。

张绍文———(1933―2002),河南汝州人。字郁岑,笔名潇文,书画篆刻家。历任《支部生活》美编,郑州市委宣传干部。1980年后任郑州市市文联委员,郑州市书协、郑州市美协副主席。市政协委员。郑州嵩山书画院名誉院长,宁夏鱼得水书画院名誉院长,少林书画院顾问、桂林中日友好书法研究会顾问、海南天涯角名人馆特聘画师,世界艺术家协会理事、省诗词学会、省书协理事,全国红楼梦学会、中华诗词学会、中国书协、美国纽约四海诗社会员。世界艺术家协会理事。

徐 慎———河南省电影电视家协会秘书长、副主席,专业作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

林 蓝———著名作家,1920年4月2日生于河南省汝州市(原临汝县),2002年12月25日病逝于北京。

李树建———男,豫剧生角。生于河南省汝州市寄料镇观音堂村,河南省豫剧二团团长,河南省文联副主席、剧协主席,一级演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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